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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6 16:59昭通新闻网讯 (通讯员 叶丹)2017年12月25日,鲁甸县某中学教师耿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耿某与丈夫曹某均系教师,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由于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2015年、2016年,耿某先后两次被曹某打伤到昭通市中医院诊治。2017年9月,耿某又与曹某发生争执,耿某被打伤致住院治疗4天。2017年12月25日,耿某向鲁甸法院提交了人身安全保护申请。
法院审查认为,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耿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于25日作出裁定,禁止曹某对耿某实施辱骂、恐吓、殴打等形式的家庭暴力。为确保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执行,法院当日向文屏镇派出所、耿某夫妇所在社区送达了裁定书,以便相关部门协助执行。
曹某对法院下发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表示无异议。法官告知曹某,如其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于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