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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国歌尊严权威奏唱国歌有法可依

 2017-10-24 15:45  来源:法制日报

10月1日,新中国成立68周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正式施行。为保证国歌奏唱和使用的严肃性规范性,该法规定了国歌标准曲谱的审定、发布和使用,明确了对侮辱国歌等行为的处罚,同时要求加强国歌宣传教育,普及奏唱礼仪知识,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唱国歌、爱国歌。

今年9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以146票赞成、1票弃权表决通过国歌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表示,国歌是宪法确立的国家重要象征和标志,制定一部专门的国歌法,通过国家立法对国歌的奏唱场合、奏唱礼仪和宣传教育等进行规范,维护国家尊严,提升公民的国家观念和爱国意识,是十分必要的。

84个字、37小节的国歌——《义勇军进行曲》可以说是中国的“第一声音”,它诞生于1935年中华民族生死存亡的危急关头。诞生80多年来,对于凝聚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砥砺奋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梦想起到巨大作用。2004年,国歌被写入宪法,从而确立了国歌的宪法地位。一直以来,国歌奏唱使用总体情况是比较好的,但与此同时,社会生活中也存在着奏唱国歌不规范、参与者举止不得体等问题。尽管对国歌的奏唱和使用,曾出台过两个相关文件,但都属于党内规范性文件,对公民、组织的约束力不够。

据了解,我国分别于1990年和1991年制定了国旗法和国徽法,此次国歌法的出台,以国家立法的形式落实了宪法规定的国家标志制度,意义重大。同时,维护国歌的尊严和权威,内心认同是核心。国歌是弘扬中华民族精神的重要载体,是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鲜活教材。通过制定国歌法,加强对国歌的宣传教育,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爱国歌、唱国歌,对于提升公民的国家观念和爱国意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激励全国各族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共同奋斗,具有重大意义。

建奏唱国歌制度解决实际问题

国歌法共16条,针对实际中的突出问题,建立了一系列制度。

一是明确了应当以及禁止奏唱国歌的场合。

根据国歌法,应当奏唱国歌的场合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开幕、闭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会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会议的开幕、闭幕;各政党、各人民团体的各级代表大会等;宪法宣誓仪式;升国旗仪式;各级机关举行或者组织的重大庆典、表彰、纪念仪式等;国家公祭仪式;重大外交活动;重大体育赛事;其他应当奏唱国歌的场合。

同时,国歌法对不得奏唱、使用国歌的场合和情形作了规定,明确国歌不得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不得在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的场合使用,不得作为公共场所的背景音乐等。

二是明确了奏唱国歌时的礼仪,要求在场人员应当肃立、举止庄重,不得有不尊重国歌的行为。

三是为保证国歌的奏唱效果,规定国家要组织审定国歌标准演奏曲谱、录制官方录音版本,并在中国人大网、中国政府网上发布,方便公民和组织下载使用。

四是明确了对于侮辱国歌行为的处罚。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针对国歌演奏存在的不规范现象,该法规定,奏唱国歌,应当使用国歌标准演奏曲谱或者国歌官方录音版本。国歌标准演奏曲谱、国歌官方录音版本由国务院确定的部门组织审定、录制,并在中国人大网和中国政府网上发布。外交部及驻外外交机构应当向有关国家外交部门和有关国际组织提供国歌标准演奏曲谱和国歌官方录音版本,供外交活动中使用。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向有关国际体育组织和赛会主办方提供国歌标准演奏曲谱和国歌官方录音版本,供国际体育赛会使用。

维护国歌尊严是每个公民义务

为鼓励和提倡公民和组织奏唱国歌,激发爱国主义热情,国歌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一切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国歌,维护国歌的尊严。同时规定,国家倡导公民和组织在适宜的场合奏唱国歌,表达爱国情感。

国歌法还明确将国歌纳入中小学教育。规定中小学应当将国歌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学生学唱国歌,教育学生了解国歌的历史和精神内涵、遵守国歌奏唱礼仪。此外,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对国歌的宣传,普及国歌奏唱礼仪知识。

针对现实生活中一些人下载国歌作为叫醒铃声或者作为手机铃声的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武增指出:“尊重国歌、了解国歌、会唱国歌是对每一个公民基本的要求。维护国歌的尊严,也是维护每一个公民的尊严。按照国歌法规定,不能在不适宜的场合演奏、使用、播放国歌,要保证国歌的尊严,维护国歌的尊严。”

国歌法适用于港澳特别行政区

对于国歌法是否在香港、澳门适用,国歌法通过以后是不是要列入香港、澳门两个基本法附件三,不少人对此十分关注。

对此,武增明确表示,国歌法是对国家象征、标志进行规范的立法,根据香港、澳门基本法的规定,属于应当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将按照法定程序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向常委会提交的审议结果报告中已经明确提出,本法通过以后要适时地列入港澳两个基本法的附件三。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凡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由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者立法实施,港澳回归以后制定了实施国旗法和国徽法的法律,是通过本地立法的方式予以实施的,所以两个特别行政区应当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切实予以贯彻实施。”

武增说:“国歌和国旗、国徽都是我们国家的象征和标志,这是宪法明确规定的。同时,宪法还有一个重要的规定,就是公民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也就是说,维护祖国的荣誉是我们国家公民的宪法义务。所以国歌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一切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国歌,维护国歌的尊严。”

武增进一步强调指出,那种把维护国歌尊严与所谓公民的言论自由、表达自由对立起来的观点是错误的,国家要对公民合法的权益予以保障,同时公民不得滥用自由和权益,对辱没国家的尊严、损害民族感情、危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必须予以法律的追究和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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