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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5 10:00王金勇
在诸多“天价”餐饮案例中,不良的餐饮商家以相关菜品明码标价、自己行为符合正常市场交易原则为理由,为欺诈经营开脱。事实上,这样的辩解是站不住脚的。合法权益被严重侵害的广大消费者及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的工商等职能部门,可依法运用格式条款的规定,打击处理此类消费欺诈现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看似白纸黑字的“天价”菜单,都是在就餐前由餐馆单方面制作的,可以视为格式条款。在消费者就餐前,餐饮经营者有义务将真实的服务形式和菜品的计价方式充分告知给消费者,使消费者在知情、自愿的前提下接受相关的餐饮服务。
实际上,有关餐馆在提供餐饮服务前没有履行将有关价格、质量等告知给消费者的法定义务,在看似“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表面下充满欺诈的恶意。对此,工商等职能部门应当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严厉打击,还市场清朗的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