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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码”不是挡箭牌

 2016-04-25 09:58  来源:

符向军

近年来,旅游景区不时爆出“天价”菜品,引发舆论诟病,但因为不属于政府定价或指导价范畴,且“明码标价”,一些地方往往以不违法、市场自主等为由加以辩护。似乎只要商家公开交易、明码标价,就是合法经营,就属于市场自主行为,政府就不应插手。难道法律也管不了天价?其实这是一个误区。

一方面,法律只能就一般性问题建章立制,不可能穷尽细节,在个案和细节性问题上,如果缺乏具体法律规范,应遵循法律的精神和原则,比如自由、诚信、公平等。另一方面,对法律规定及其精神应作全面、准确理解。国家发改委在2000年发布的《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要求明码标价的同时,也要求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而价格法则明确禁止经营者利用强势地位、欺诈手段牟取暴利。

因此,明码标价,更应当明码实价。商家明码标价并不等于合法经营,把明码标价异化为漫天要价、明码“天价”等牟取暴利的非法行为,就脱离了公平、合理的市场准则。而相应的市场监管应当依据公平正义、保护弱势消费者权益的法治精神,严格执法、积极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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