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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0 10:26昭通新闻网讯(通讯员 马勇)近日,鲁甸县人民检察院受理了首宗“传播性病罪”刑事案件。经过审查,该院以涉嫌传播性病罪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廖某某(女)。
2017年7月16日,李某某(男)在一宾馆门口遇见廖某某,得知50元即可与廖某某发生性关系,李某某以为自己占到了便宜。却不知廖某某在2016年9月便被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为艾滋病患者,廖某某也深知此事。
谈好价格后,两人在进行性关系之前,廖某某提出使用避孕套,但李某某不愿意。廖某某明知无措施情况下发生性关系,可能将艾滋病传播给别人,仍与对方直接进行性行为。
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后,在宾馆内将刚完成交易的廖某某和李某某当场抓获。侦查后,将本案提请该院审查逮捕。
如今,李某某不仅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更因为贪图一时之快,还不能确定是否感染上疾病,他面临的将是身心煎熬。
检察官后语:艾滋病、梅毒、淋病等属于严重传染性性病,其病毒能够通过性行为、血液等途径进行传播,具有很强的传染性,很难治愈。特别是艾滋病,被称为不治之症,一经感染,不仅会给自己的身体带来极大的折磨,同时还有可能将病毒传染给家人及朋友,造成更大的危害。为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我国法律对明知患有严重传染性性病仍去卖淫、嫖娼的行为进行了严格惩处的规定。在此,检察官提醒广大公民,为了自己和家人的健康,一定要洁身自爱,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同时,对于不幸患有严重传染性性病的患者,一定要按照医生的要求,积极配合治疗,而不应自暴自弃,更不能犯罪去卖淫、嫖娼,否则,将会受到严厉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