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华社
2016-12-06 14:56昭通新闻网讯 记者6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近日联合出台《关于开展司法拘留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意见》,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协作机制,全面推进司法拘留社会矛盾化解,合力解决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执行难问题。
意见指出,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对妨害诉讼或执行的行为人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人民法院根据妨害诉讼或执行的行为人违法行为性质和具体情形,确实需要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的,应当及时作出拘留决定并将被司法拘留人送交指定拘留所执行。拘留所对于符合收拘条件的被司法拘留人,应当及时予以收拘,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
意见要求,对于符合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的人员,在办理拘留手续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应当争取被司法拘留人认错悔过,积极主动履行相关义务。对化解矛盾过程实行全程留痕,矛盾纠纷化解情况应当记入谈话笔录或留有音频、视频资料。拘留所应当简化司法拘留手续,提高收拘效率,如发现已收拘人员患有严重疾病等不适宜拘留情形的,应当及时建议人民法院停止执行拘留,人民法院应当立即予以处理并回复拘留所。
意见明确,人民法院将被司法拘留人送拘时,送拘人员应当向拘留所告知被司法拘留人所涉案件案由及矛盾纠纷的焦点、重点,并提供相关案情材料、承办人及被司法拘留人家属联系方式。收拘后,拘留所管教民警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对被司法拘留人开展首次谈话教育。在拘留期间,人民法院应当指派工作人员到拘留所或者通过视频连线与被司法拘留人进行谈话,开展说服教育和疏导工作。
意见同时要求,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要建立健全协作联动机制,分别指定专人负责,并建立联席会商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被司法拘留人收拘、管理、教育及社会矛盾化解工作进展情况。拘留期限届满前,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前解除司法拘留的,应当及时通知拘留所,并办理相关解除拘留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