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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了,就别再来扰我

 2016-05-18 15:14  来源:

高扬

分手后受到前女友百般纠缠,男方不堪其扰,以名誉受损为由诉至法院。5月11日,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女方侵犯了男方名誉权,判令其赔偿男方精神损失费1000元。

原告李先生诉称,他与王女士曾是男女朋友关系。自2014年4月分手后,他一直受到王女士的骚扰,导致他无法正常工作。2015年5月22日,王女士及其朋友前往他单位进行骚扰。“当时,她要求我与自己的现任女朋友分手,还让我赔偿她5万元分手费。”李先生说,这种骚扰持续的时间长达半个月。为此,李先生多次找到王女士的家人,商量解决办法。后来经王女士的父亲同意,李先生给了王女士1万元,同时双方约定,王女士不得再骚扰他。“后来,她反悔了,不断到我单位去找我,还往单位打电话,而且不管谁接电话,她都是开口就骂人。她还在朋友圈发布我的照片,辱骂我。我认为她的行为侵害了我的名誉权,要求她赔偿我的精神损失费、误工费及其他费用2万元,同时请求法院责令她以后不得再有骚扰行为。”

被告王女士答辩称,她和原告发生矛盾和争吵,是因为她发现原告在和自己交往的同时在与另一个女孩谈恋爱。在此过程中,原告对她进行指责谩骂和伤害。她并没有侵害原告的名誉。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男女朋友,二人分手后被告曾至原告所在单位与原告发生争执,给原告工作带来一定影响。后原告与被告父亲进行协商,2015年6月12日晚,原被告达成协议,原告当场给付被告现金1万元,双方此后不应再有纠纷。但此后被告仍去过原告单位,并在其微信朋友圈内发布原告照片,配有侮辱性语言。

法院认为,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本案中,双方在发生纠纷后本已协商处理完毕,但此后被告仍对原告进行骚扰,并在朋友圈内对原告进行侮辱,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事发原因、被告所采取的手段及给原告造成侵害的后果,对赔偿数额予以斟定。被告对此应吸取教训,即使自己权益受损,亦应采取合法合理手段予以维护。另原告请求判令被告今后不得再有类似行为,虽系应有之意,但本案无法对未发生事项予以预判,如有发生,可再另行处理。故判决王女士向李先生支付精神损失费1000元,驳回李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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