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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中国古代法制和社会治理

 2016-05-17 08:45  来源:

张学博

古代中国社会是一个长达数千年的文明形态。这样一种长期的文明形态,在全世界是独一无二的。这决定了研究中国古代政治法律制度传统的价值意义。

古代中国社会之中,一个最基本的制度就是家国同构的宗法制。从西周开始,宗法制深深地影响着中国社会。宗法制的基础是井田制。宗法制的最大特点就是家国同构:家庭、家族构成村落,村落构成国家,国家再构成天下。而这些都是建立在土地制度基础之上的。

中国文化之初,道家影响最为深远。老子是孔子的老师。孔子在拜访老子之后,三天没有说话。别人问他老子如何,他只说了四个字:“其犹龙也!”到了董仲舒之后,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实际上是把儒家的制度作为一种基本政治制度建立起来了。

儒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就是《大学》里面所讨论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在传统的农耕文明为基础的社会中,这套政治法律制度符合当时的国情,也被反复证明是有效的一种社会治理体系。而“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又通过春秋时期的井田制构建起来。井田制度中,公田在中间,周围八块都是农民的私田,这样不仅便于农民耕种公田,同时便于将农民凝聚在一起,形成村落。在人口较稀少、生产力水平较低下的情况下,这不失为一种简便易行的制度安排。一个村落的形成基本上就是以家族为单位来进行的,所以,井田制在当时起到了齐家的功能。把井田制进一步推广扩大,就是分封制的雏形。诸侯居中,把周边的土地分封给自己的儿子和卿大夫们,而卿大夫们向诸侯上缴贡赋,就构成了诸侯国。再把诸侯国进一步按照井田制扩大,周天子居于天下中央,诸侯国环绕周围,成拱卫京师之状,就构成了天下。正因为此,《大学》说:“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井田制被废止之后,这种政治法律制度并没有被废除。虽然秦朝建立了郡县制,但是两千多年的历史中,中国的皇帝一直在分封制和郡县制之间徘徊,之后的朝代基本上是采取两种政治制度的结合。

同时,中国古代社会也有一套成文法体系。但成文法只规定最重要的法律规则。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铸造了《刑书》。战国时候魏国宰相李悝起草制定了第一部成文法典《法经》。汉代萧何在《法经》基础上编撰了《九章律》。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长孙无忌、李绩等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法律,如将原《贞观律》名例篇中的“言理切害”,更改为“情理切害”,并作郑重说明:“旧律云言理切害,今改为情理切害者,盖欲原其本情,广思慎罚故也。”最终,两人奏上新撰律12卷,是为《永徽律》。鉴于当时中央、地方在审判中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每年科举考试中明法科考试也无统一的权威标准的情况,唐高宗在永徽三年下令召集律学通才和一些重要臣僚对《永徽律》进行逐条逐句的解释。“条义疏奏以闻”,释律者们继承汉晋以来,特别是晋代张斐、杜预注释律文的已有成果,历时1年,撰《律疏》30卷奏上,与《永徽律》合编在一起,于永徽四年十月(公元653年)经高宗批准,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称为《永徽律疏》。至元代后,人们以疏文皆以“议律”字始,故又称为《唐律疏议》。

明代比较重视法制的建设与实践,历经三次大规模修订的《大明律》是其中最重要的成果。《大明律》在中国古代法典编纂史上具有革故鼎新的意义。《大明律》适应形势的发展,变通了体例,调整了刑名,肯定了明初人身地位的变化,注重经济立法,在体例上体现出各部门法的相对独立性,并扩大了民法的范围,同时在“礼”与“法”的结合方面呈现出新的特点。它虽然以《唐律》为蓝本,但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有发展。在形式上,结构更为合理,文字更为简明;在内容上,经济、军事、行政、诉讼方面的立法更为充实;在定罪判刑上,体现了“世轻世重”“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的原则,“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定罪较轻;贼盗及有关帑项钱粮等事,定罪较重”。其律文结构和量刑原则对《大清律》有较大影响。清统治者取得全国政权之初,暂用《大明律》。顺治二年(1645年),即以“详绎明律,参以国制,增损剂量,期于平允”为指导思想,着手制定法典。顺治三年(1646年)律成,定名为《大清律集解附例》,颁行全国。康熙二十八年(1689年),将康熙十八年纂修的《现行则例》附于律文之后。雍正元年(1723年)续修,三年书成,五年发布施行。乾隆五年(1740年),更名为《大清律例》,通称《大清律》。

古代中国社会,尤其是在汉以后,以儒家治理天下,所以三纲五常成为了中国古代实际上的“宪法”。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实际上是古代中国社会的基本政治法律制度。所以,中国古代社会某种程度上以孝治天下,儒家的礼其实扮演了法制制度的角色。当然,在隋唐以后,律的地位有所提高,但是儒家的正统地位在宋以后得到了强化,因而礼法并立,礼优先于法是常态。而且,上令止于郡县,法令主要应用于对刑事犯罪、危害国家统治犯罪、官员的惩罚等方面。同时,成文法之外,东汉董仲舒提出“春秋决狱”,主要用孔子的思想来对犯罪事实进行分析、定罪。即除了用法律外,可以用《诗》《书》《礼》《易》《乐》《春秋》六经中的思想来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这实际上把儒家经典直接作为司法审判依据,说明中国古代社会,儒家的礼就是当时的法律规则。

然而,在广大的乡村社会,主要是通过乡绅和家族的礼和孝来治理和维持。在城市和乡村二元社会的国情下,通过乡绅来治理广大农村可能是社会成本最低的社会治理方式。作为老牌资本主义国家的英国,同样设立太平绅士一职,其实质就是基层地方治安法官,但没有任何学历、资历资格要求,由政府委任民间人士担任维持社区安宁、防止非法刑罚及处理一些较简单的法律程序的职衔。对于乡村社会的农民来说,他不愿意和那些乡里乡亲的人撕破脸闹上公堂,那么有这样一些太平绅士来进行协调处理纠纷,就非常合适。这些太平绅士,不需要太多学历、资格证书,而多是有声望、精通人情世故的长者。

目前,即便正在大力推进城镇化建设,但是城乡二元社会结构长时期内依然是我们面临的客观国情,所以,这对于今天的中国社会仍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作者为中央党校政法部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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