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2016-05-17 08:43刘卉
网络犯罪不是独立于传统犯罪的新型犯罪,而是犯罪在信息时代的必然发展。技术性是网络的基本特征之一,网络技术对于网络空间中行为的实施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传统犯罪中,作为复杂犯罪形态分工之一的帮助行为,在信息时代悄然成为网络犯罪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帮助行为的信息网络技术支持行为和作为实行行为的直接侵害法益行为的结合,已经成为信息时代犯罪的典型形态。与传统犯罪的帮助行为不同,网络空间中的犯罪帮助行为在犯罪中具有全新的特性和地位,如何合理评价网络犯罪帮助行为,是信息时代犯罪更新给刑法带来的全面挑战,也是刑事立法、司法无法回避的最为棘手的问题。树立双向思维模式、扩大罪名体系制裁犯罪以及建构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完整刑事评价体系,是实现网络社会背景下帮助行为刑事制裁体系科学化的必然选择。其中,建构完整刑事评价体系,需明确三类刑事责任的内部关系,调整、完善三类责任的适用范围,改变目前三种责任适用缺失、混乱、冲突的现状。具体包括:第一,共犯责任中片面共犯的全面引入;第二,正犯责任中行为独立性的提升;第三,平台责任中“过失责任”的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