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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责任制等改革给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带来挑战和机遇

 2016-05-11 14:22  来源:

魏玉民

自被确定为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单位以来,山东省淄博市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正在稳步有序向前推进。笔者结合改革试点要求和前期工作情况,重点围绕司法责任制、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可能产生的影响和采取的相应对策,进行了一些思考。

给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带来新的挑战

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对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的思想产生较大的影响。一是对司法改革正确认识的问题。改革之初,干警对分类管理不能入员额的认识有一些误区。经过认真学习、思想引导和政策解读,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的认识经历了由模糊到清晰,由一味要入员额到认真审视是否适应岗位等一系列转变。但改革配套制度尚不完善、职业保障还未到位,在这种情况下,要求自侦办案检察官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并进行责任追究,势必增加其办案压力,也可能会在干警中产生“多干多错,不干不错”的错误认知,不利于工作开展。二是对改革后管理方式积极适应的问题。以前,检察人员主要按照公务员序列进行管理,差别不大。改革后,形成针对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人员的不同管理模式,这样就在同事之间产生了地位、待遇等较大的差异。如何引导职务犯罪侦查人员作出理性选择,是一个亟须解决的问题。

司法责任制改革对侦查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一是对检察官整体把握案件能力提出考验。开展试点后,原来由院领导统筹把握案件的部分职权,下放给检察官,这就对检察官整体把握案件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如在决定案件初查方案时,检察官考虑问题是否周全、制作方案是否缜密,关系到侦查工作能否顺利进行。二是对检察官依法、全面、客观收集证据能力的考验。职务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分析、固定,特别是关键的客观性证据的收集,检察官能否有效组织、指挥本组人员顺利完成,是一个现实问题。三是对检察官运用侦查信息化能力的考验。在社会生活日益信息化、科技化的背景下,检察官要做到充分利用、有效使用侦查信息资源,及时分析信息、发现线索、收集证据,节省办案资源、提高办案效率,加强信息化应用能力建设至关重要。

新的办案组织形式下检察权运行模式良性运转有一个适应过程。长期以来,自侦办案实行的是带有行政性质的办案组织形式,检察权运行更注重从上到下的控制与管理。改革后,自侦办案采取检察官办案组、独任检察官的模式进行,主任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负责人)、独任检察官在授权范围内成为检察权的运行主体。这就改变了过去由上而下的检察权运行模式,实现了由过度行政化向行政化、司法属性兼有的检察权运行模式的转变。检察权的启动、运行等方面有了重大的变化,改变传统运行模式下养成的习惯、保障检察权有效运行,需要一个尽快磨合、有效适应的过程。

给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带来新的机遇

入额后专业化、职业化的要求有助于提升检察官的工作积极性。改革前,自侦部门的检察官受行政规格的限制,职务层次偏低、职级不高、晋升空间有限,工作积极性受到较大的影响。改革后,通过遴选入额的检察官日益专业化、职业化,有独立的管理模式和晋升途径,改变了晋升采用单一行政职级、论资排辈的现象。随着职业保障的日益健全,对工作积极性的调动具有重要的激励作用。

办案组织形式的新变化有助于提高办案效率。根据相关规定,一般自侦案件由检察官办案组承办,简单案件也可由1名检察官承办。实施改革后,自侦部门的检察官对部分办案事项有了决定权,解决了审级过多的问题,既有利于把握办案时机,又提升了工作效率。如《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官办案职权的指导意见(试行)》(下称《意见》)第18条第6项规定,对查询犯罪嫌疑人财产等办案事项,检察官可以直接决定。

检察官职权的界定有助于确保自侦案件质量。通过依法、合理授权,使一线办案检察官成为相对独立且承担责任的办案主体,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点。如《意见》第18条规定,自侦部门的检察官有权对提讯犯罪嫌疑人等15项办案事项作出决定。根据最高检完善司法责任制的相关意见,检察官办案组承办的案件,负责人对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承担责任,其他检察官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如果检察长改变检察官决定的,对改变部分承担责任。这就解决了以往自侦办案中存在的“责任分散、主体不明、责任难追”问题,明确了检察官的责任,保障了案件质量。

做好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几点建议

为了在试点工作中做好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坚持强化学习、思想教育并举,确保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发挥最大效用。随着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深入推进,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尤为重要和紧迫。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改革始终,做到改革推进到哪里,思想政治工作就跟进到哪里;抓好领导干部这一关键,站在做好干警思想政治工作最前沿,更加主动地承担起思想教育、疏导情绪、稳定队伍的领导责任;强化改革文件和政策的学习,创新方式方法,进一步凝聚改革共识,确保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取得明显成效,为其他改革顺利推进打下坚实基础。

二是坚持积极稳妥、勇于实践并行,确保新的办案组织形式有效运行。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后,按照上级检察院要求,在自侦部门设置足够的检察官办案组,进一步明确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的权力义务,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切实增强主观能动性、激发工作积极性,确保案件质量。针对有重大影响的大案要案,进一步健全完善侦查一体化机制,探索构建检察官大办案组的工作模式,充分发挥整体的作战效能。探索建立多个检察官办案组联合办案机制和其他部门的服务保障机制,以适应不同案件的不同需求,确保侦查工作的高效率、高质量。

三是坚持有限授权、监督制约并重,确保司法责任制落到实处。根据《意见》规定,对检察官的授权是有限授权。授权不意味着一切放权,需要加强对检察官行使职权的监督制约,确保权责相统一的司法责任制落到实处。工作中,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各办案环节之间、办案组之间、办案组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和侦查监督、公诉等部门对自侦办案的监督制约机制,探索主任检察官向检委会报告工作制度,建立主任检察官“一岗双责”落实机制,健全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完善司法办案责任体系和科学的评价体系,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作用,加强检察官职业保障制度建设,确保司法责任制的落实。

(作者为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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