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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9 00:20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社会建设任务繁重艰巨,社会治理创新刻不容缓。理论和实践表明,社会治理具有主体多元化特征,国家权力、地方力量、社会组织、广大民众等在其中相互交叉、彼此影响。面对这种复杂的互动关系,社会治理创新不能仅靠行政手段,而要在法治框架下实现规范运作。本文拟从社会治理与法治建设的提出入手,简要分析二者的内在互动,观察研究当前社会治理创新中法治建设面临的问题和挑战,进而提出如何运用法治手段推进社会治理创新,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
一、社会治理与法治建设的提出与内在逻辑
(一)社会治理与法治建设的提出
1、社会治理的提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强调,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其中却蕴含着重要的理念转变。从“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到“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反映了我们党对社会建设规律认识的深化,为更好地推进社会治理创新指明了方向和路径。
2、法治建设的提出。党的十五大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将依法治国提升到“治国方略”的战略高度。从党的十六大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我们党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理念更加全面、系统、明确,从“治国方略”到“政治文明”,从“法制建设”到“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从“依法治国”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深刻总结新中国法治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阐述了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目标、基本原则、重点任务、重大举措。
(二)社会治理与法治建设的内在逻辑
法治是我国的治国方略,任何社会治理都要遵守法律,创新社会治理更要符合法治的要求,法治和社会治理创新是相互依存、互相促进的互动关系。
1、法治推动、指引社会治理创新。法治是社会治理创新的前提,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为社会治理创新的各个环节提供了合法依据,使得社会治理变得有法可依。同时法治也要求社会治理必须不断创新,如此才能紧跟时代的步伐。例如在以政府为主导的行政执法过程中,法治既是政府公权力的合法来源,也构成政府行使公权力的制约规则,约束和预防公权力被滥用,同时也成为政府进行社会治理和创新的支撑依据。
2、社会治理创新推进、完善法治建设。社会治理涉及到人民生活、安全医疗、社会保障等方方面面,解决的更多是实务问题,因此为法治的完善提供了充足的实践基础。例如近年来频繁出现的暴力拆迁致死问题就是社会治理的典型代表,最终从立法上催生了《拆迁条例》,弥补了法律在这一领域的漏洞,体现了社会治理对法治的深化,促进法治进程。
二、新形势下社会治理创新中法治建设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近年来,法治建设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人民群众的法律素质得到了大幅提升,依法治国进程得到了大力推进。但在当前社会深刻变革的形势下,法治建设仍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思想认识偏差,法治理念创新滞后。
法治理念对法治建设具有指导、决定性作用。虽然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人们的社会治理创新理念却并没有与时俱进。一方面,部分执法者认为在我国目前人民群众普遍法律意识不强、法律素质不高的情况谈法治还为时过早,也有少数人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认为人治大于法治,担心法治建设的推进会影响工作效率,也会使老百姓变得更加难以“对付”。另一方面,公众对社会治理的认知度和参与度不够,认为社会治理是国家的事,是政府的责任,与自己毫无关系,停留在过去的“人情社会”、“熟人关系”理念中,不会也不愿通过法治渠道解决问题。
(二)执法规范不够,法治权威受到挑战。
法治与人治最根本的区别在于树立起以宪法为核心的整个国家法律体系的至高无上的权威,使法律成为解决社会纠纷的最权威力量。目前我国正处于一个从人治走向法治的转折点,社会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重结果、轻程序等仍然存在,纠纷当事人不愿求助于法律而是寻求其他解决途径,这些都直接导致了法律信用的缺乏,也使法律的权威受到了挑战,法律无信用,法治必然难以展开,人民的权利将得不到法律的保障,法治就很难成为民主的要求。
(三)社会规范落后,法治机制存在漏洞。
法律是社会治理的前提,而法律是人的产物,具有僵硬性和落后性,难以跟得上时代发展的步伐。一是法定社会治理主体单一。传统的社会治理主体只有政府,当前,社会治理主体变成以政府为主导,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多方协助。然而我国还没有新社会治理主体及其参与社会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二是新兴的社会治理手段缺乏法治规范。微博、微信、论坛等互联网媒体成为社会治理的新兴手段。科学技术进步所产生的社会治理新手段在很多方面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甚至促进了法治的完善,但就我国的现状来看,关于网络规范方面的法律法规还相对较少,在网络全面普及的情况下还存在许多有待完善的法治机制。
三、新形势下加强法治建设助推社会治理创新的有效途径
法治具有系统性、规范性、稳定性,没有法治就没有善治。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推进社会治理创新必须借助法治力量、运用法治方式,只有这样,社会治理创新才可能持久有序地进行下去。
(一)加强法治教育,筑牢社会治理法治理念。
理念创新是社会变革的前提,在社会治理创新中,强调法治理念是创新的基本原则,创新的宗旨所在。当今社会,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日渐激烈,既得利益得不到充分保护,贫富差距不断加大,这些因素已使得保障民生成为社会的首要问题。因此,要进一步强化执法者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治理念,培养领导干部法治思维,促进法治精神现代化,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和法治氛围。要加大公民法治教育力度,普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让民众树立正确的理念,鼓励和支持公众及社会各界参与社会治理,使民众自觉成为法治的基本、主要推动力,这不仅有利于解决我国的社会矛盾,也是践行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
(二)严格依法行政,促进社会治理法治实现。
依法行政是法治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人民群众衡量法治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准。只有通过依法行政将社会治理法制的基本理念、程序方法及体制机制转化为社会主体的实际行动,社会治理创新才能实现,所以,社会治理不仅是法制建构问题,更是一个法律实施问题。因此,要不断改进执法方式,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做到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促进实体规范、程序规范、语言规范和行为规范,努力做到融法、理、情于一体,力求实现执法效果最大化。要加强执法队伍质能力建设,定期组织开展针对性的专题培训,使执法人员养成严格规范执法的良好习惯,形成严格规范公正执法的高度自觉,不断提升执法素养和执法水平,切实把严格规范的执法要求落实到执法实践的全过程,努力实现社会治理的规范化和法治化。
(三)推进公正司法,维护社会治理法治权威。
司法权威的前提是司法公正。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曾指出,在一个相对不成熟的国家,一切问题最终都会演化成政治问题,但在相对成熟的国家,一切问题最后都有可能演化成司法问题。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化解社会矛盾、规范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因此,促进社会治理创新,要提高司法透明度。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应及时公开应对司法方面的民意舆情,以公开促进公正。要提升司法执行力。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判决能否及时有效执行直接关系到公众对司法公正的客观评价,直接关系到司法权威的实现程度,要建立强有力的执行体制,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要依法规范司法监督。“权力必须放在笼子里,晒在阳光下”,通过完善多层次监督体系,加强 “两院”的监督,保障司法权力正当行使,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四)健全完善机制,增强社会治理法治保障。
法治建设就是要使法律成为社会最根本的规范形式。十八届四中会全公报就如何落实法治国家建设提出了一系列制度、体制和机制建设目标。具体到社会治理创新中,公众不仅是社会治理的主体,更是治理活动体系的基础。因此,要完善公民全员参与、社会矛盾调处的法律机制。积极探索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途径、方法,畅通公民利益表达的渠道,通过法律界定各社会主体的权力(利)边界,规范各社会主体的行为,达到制约权力、控制权力和防止权力滥用的目的,促使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制度化、法律化和常规化。其次,要建立健全新媒体管理的法律法规。新媒体是因技术创新而生,在新媒体飞速发展的同时,法律规范应当如期而至,要根据新媒体的本质特点和将来发展趋势,制定全覆盖、可延伸、适用面广的新媒体管理专门法规,对新媒体相关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界定,逐步形成规范的网络秩序,使人民群众通过互联网等新媒体与国家公权力实现有效互动,全面加快推进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