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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8 14:30作为管教人员,他多次用自己的银行卡为犯人串取现金——
闫佳楠罗俊辉吴宏江
2015年4月的一天,黑龙江省某监狱在押犯刘某实名举报该监狱某管教员答应给他减刑并索取好处费。让哈尔滨市滨江地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感到蹊跷的是,刘某提供的银行卡显示的收款人,并非被其实名举报的管教员,而是另一名管教周中民。58岁的周中民已在监管一线工作30多年,还有2年就退休了。
为了弄清案情,4月23日,办案检察官来到举报人刘某老家,从其亲属处取得7张银行汇款单。回到监狱,找刘某进一步核实,他说家里每次汇款都汇到周中民的账户。
5月6日,检察官调取了周中民银行卡交易明细,发现自2010年至2015年,这张卡累计收到汇款60多万元,向此卡汇款者百余人,每笔汇款少则几百元多则上万元。检察官对其中数额较大的20多笔汇款开展调查,但有的犯人已经释放,能找到的人也否认自己曾汇款的事实。
随后,检察官正面接触周中民,让他列出向其汇款的犯人名单,他列了七八十名,检察官又调取了近两年该监狱减刑的名单,发现梁某、詹某、陈某、冯某、张某5人曾让周中民串取现金并减刑。
其中,梁某因减刑将于8月21日释放。检察官抓紧时间,在释放前一天找到了梁某,他承认从2013年到2014年8月,周中民陆续为其串取现金1万元。随后,詹某等四人也都向检察官证实了周中民帮助他们串取现金的事实。
9月1日,滨江地区检察院对周中民涉嫌徇私舞弊减刑犯罪立案侦查,9月7日,他到检察机关投案。
经查明,周中民在2013年上半年,先后两次交给罪犯冯某现金400元,冯某将此款用于购买其他罪犯编织的汽车坐垫,充作自己的生产任务。
2013年至2014年间,周中民分三次交给罪犯詹某现金1500元,交给罪犯陈某现金500元,二犯将此款交给其他同监区服刑犯使用。
2014年至2015年初,周中民多次交给罪犯梁某现金1万余元,交给罪犯张某现金3500元。
根据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关于《罪犯计分考核奖罚规定》:罪犯私藏现金200元以上(含200元)的,要关禁闭。周中民明知罪犯私藏现金属于严重违纪,还用自己的银行卡为多名犯人串取现金。
根据黑龙江省《监狱系统罪犯判刑假释工作暂行规定》,受到记过或禁闭处分之日起未满一年的罪犯,不得提请减刑。同时,根据司法部颁布的第77号令《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提请减刑假释应当由分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合犯罪服刑表现,集体评议,提出建议,报请监区长办公会审核。”经调查核实,周中民违反了上述规定。
2014年3月在分监区开会讨论确定拟呈报冯某等罪犯减刑名单时,周中民没有提出冯某私藏、使用现金的违纪事实,同意呈报其减刑,并在监区讨论会议记录上签名,致使罪犯冯某被审判机关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
2014年下半年,分监区开会讨论拟呈报詹某、陈某等罪犯减刑名单会议时,周中民休假,没有参会。9月初,周中民上班后,分监区长向其传达了监狱减刑方案、监区召开减刑会议情况、罪犯减刑人员名单及减刑幅度,并当场让负责会议记录的民警将《罪犯减刑呈报表》交给了周中民,征求其意见。周中民看后没有提出二犯私藏使用现金的违纪事实,同意呈报减刑,致使詹某被审判机关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陈某被裁定减刑一年零三个月。
2015年上半年,分监区开会讨论拟呈报梁某、张某罪犯减刑名单时,周中民没有提出该二犯私藏、使用现金的事实,同意二犯呈报减刑,致使梁某于2015年7月22日被审判机关裁定减去剩余刑期并被释放,张某被裁定减刑一年。
2016年3月,周中民被哈尔滨市道外区法院以徇私舞弊减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