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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工作也需要工匠精神

 2016-04-28 14:26  来源:

作者:古风听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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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匠精神”这一词汇近期受到关注和热议。虽然工匠精神主要针对企业和企业家们而言,但对于定分止争的司法工作来说,何尝不是如此。

什么是“工匠精神”?有人将工匠精神的内涵阐释为“精益求精、一丝不苟、耐心专注、专业敬业”,也有人认为工匠精神就是要确立“从容独立、踏实务实;摒弃浮躁、宁静致远;精致精细,执着专一”的理念。毫无疑问,这些阐释都围绕一个“精”字,大体勾勒出了工匠精神中所蕴含的“精益求精”的要义。而在笔者看来,工匠精神指的是一种追求极致的专业态度,是一种对事业高度负责的敬畏意识,是不断实现自我超越的人生目标,是宁静致远的职业境界。在法治社会里,如果把司法者比作生产高品质“司法产品”的法律工匠的话,那么在他们行使司法权力时,就同样必须重视培育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

在司法实践中培育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要求司法者必须确立追求极致的专业态度。司法工作对专业性和责任心的要求都很高,司法官既应当是具有极高专业素养的法律家,同时也必须像工匠们那样,将一丝不苟、精益求精的职业精神融入到司法的每一个环节之中,极度注重司法的每一个细节,不断追求程序运行、法律适用和实体认定的完美精准,做到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从而使晦涩的法律条文与生动的具体案件正确对号入座,作出与事实和法律相符的理性裁判,给当事人和社会提供无可挑剔的体验。因此,无论案多案少、案难案易,都不应是司法者力不从心乃至随心所欲的理由和借口。司法者应始终铭记“1%与100%”的对错意识,即时刻认识到自己1%的错判都会对当事人造成100%的损害,在司法中恪守追求卓越极致的专业态度,着力打造司法的“精品工程”。

在司法中培育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就是要求司法者必须树立对司法事业高度负责的敬畏意识。工匠精神的核心内涵还在于:工匠们从来不只把工作当成挣钱谋生、养家糊口的工具,而是有一种与生俱来的对职业敬畏、对工作执着、对产品负责的纯粹态度。司法官的职业尊荣其实与司法的职业敬畏是彼此共生的,即司法官的职业体面不能仅仅从社会地位、权力优势、职业保障等方面去感受,还应当从将司法事业当成人生追求,通过正确实施法律为社会大众谋福祉中去体验。因此,工匠精神反映在司法中,就是要求司法者必须始终秉持对司法事业高度负责的敬业态度,始终敬畏人民、敬畏法律、敬畏权力、敬畏职业,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精心审理好每一起案件,确保作出的每一项司法裁判都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在司法中培育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就是要求司法者必须具有不断实现自我超越的人生目标。工匠精神寓于司法实践,要求司法者既要尊重司法规律,也要善于与时俱进,因为真正的法律工匠在司法领域绝对不会停止追求进步的,无论是司法技巧、司法能力还是司法经验、司法定力都有一个不断完善进步的过程。与此同时,尽管职业司法官理应是具有高超法学理论造诣和丰富审判实践经验的法律家,但由于许多案件的法律适用界限往往模糊不清,因而同样需要司法官不断提升法律理论修养,不断提高正确理解法律内涵本意和运用法学理论联系司法实际的能力,从而使自己在遇到法律难题时做到驾轻就熟、融会贯通,对每一起司法个案都能作出合乎社会公平正义准则的决断。

在司法中培育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就是要求司法者必须修炼宁静致远的职业境界。因为我们的法治还没有发展到非常发达和成熟的程度,司法容易受到人情关系、权力因素、利益诱惑的影响,如果司法者不具有超然孤傲、卓尔不群的法律工匠品质,在司法中热衷于计较个人利益得失,那么公正司法、廉洁司法就得不到保障,更遑论彰显社会公平正义和树立司法公信与权威。因此,司法者必须善于从公正司法中找到职业的成就感,从廉洁司法中找到职业的尊荣感,终生修炼宁静致远的职业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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