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2016-04-26 09:07梁坤
一般认为,检察机关侦办贿赂案件,由于时过境迁,往往不存在可供勘查的犯罪现场。由于无法像普通刑事案件那样有可能在现场起获赃物或收集到证据,因此办案人员通常对现场不予重视。于是在常态情况下,贿赂案件侦办过程初期可供利用的证据多表现为“一对一”的口供,证据类型的单一及数量缺失,导致证据链条难以形成。
实际上,难以从现场进行诸如常规案件那样的勘查,并不等于查验这类案件的现场没有任何价值。这是因为,犯罪现场在刑事侦查中除了可供勘查之外,还具有极为重要的实践功能,也即对口供内容的真实性提供重要的核实或印证作用。
近年来,贿赂案件诉讼实践中不断出现嫌疑人或被告人紧扣犯罪现场的细节翻供的情况。比如,有的嫌疑人在侦查讯问初期交代,其收受贿赂的地点系单位大院的大树之下,结果翻供称其单位院内根本没有大树,其受贿事实不存在。又如,有的嫌疑人初期交代,其是在办公室内收受贿赂,但翻供时称单位安装的摄像头覆盖办公室内全局,其根本不可能在这样的地方收受贿赂,甚至申请法庭调取监控记录“以证清白”。再如,有的嫌疑人初期交代,某日在某宾馆某房间收受贿赂,但翻供时却提出了当时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明。办案人员后来才发现,宾馆当日并无行受贿双方的登记记录,监控摄像头也未捕捉到二人出入的影像,甚至附近基站的数据库里都查不到二人的手机信息。
由此可见,嫌疑人、被告人在这些情况下的翻供,完全是在侦查人员不重视犯罪现场的情况下发生的,是反侦查能力高超的具体表现。因此,如果能够改变对贿赂案件无犯罪现场的僵化认识,在侦办过程中对现场予以充分重视,这样的工作被动就可以轻松避免。
具体而言,在贿赂案件侦办过程中重视犯罪现场,可以从两方面入手。其一,在开展讯问之前根据所获线索指向的犯罪现场,及时予以查验,注意现场细节情况,特别是有无监控摄像头、现场的陈设布置等细节,以此在进行讯问时根据现场细节有针对性地发问,并令嫌疑人尽可能复述现场细节,从而判断其供述是否虚假。其二,在讯问之后根据供述内容及时复查现场,注意比对嫌疑人交代的现场细节与实际是否吻合。如果吻合,便可以佐证嫌疑人交代的案件细节的真实性,即使嫌疑人或被告人以后翻供,办案人员也可以有效地据此加以反驳;如果不吻合,则说明嫌疑人提供了关于现场的虚假信息,应当在后续讯问过程中揭穿其谎言。
具体开展查验工作时,办案人员可以通过绘制现场图、现场照相或录像、调取现场监控等形式,从而避免陷入“一对一”的证据难题。在既有口供的基础上,结合这些间接证据的运用,对核实口供的真实性、闭合证据锁链并实现对这类案件证明的要求都可以起到重要作用。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