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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3 10:44本网讯 (通讯员 樊小柱) 近日,永善法院审理了一起学生口角引发的纠纷案。判决被告赵某赔偿原告崔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3055.95元。
2015年5月29日,崔某与赵某的儿子赵小某在学校发生口角,崔某便邀约同学万某、鞠某、段某、李某等人在黄华中学256班教室后门处对赵小某实施了殴打。当日12时许,赵小某的父亲赵某闻讯赶到黄华中学要为自己被打的儿子“出气”。随后,赵某在黄华中学女生宿舍楼后的操场边遇见崔某,即上前对崔某实施了殴打造成崔某受伤住院医治。
就医后,崔某及法定代理人余某(崔某母亲)以健康权纠纷将赵某诉至法庭,要求被告承担各项费用共计5616.94元。
经过法庭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崔某因与被告赵某之子赵小某发生口角,并邀约万某、鞠某、段某、李某等人将赵某之子赵小某叫到黄华中学256班教室后门处,对赵小某实施了殴打,原告崔某邀约他人殴打被告赵某之子赵小某的行为与引发此次纠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存在过错,可以酌情减轻被告赵某的赔偿责任。被告赵某闻讯其子赵小某在校被原告崔某等人殴打后,未采取合理、合法的途径进行解决,而是盛怒之下对作为学生的原告崔某进行殴打,实施侵权行为致原告崔某受伤,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承担责任比例为80%。原告崔某对引发纠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承担责任比例为20%。该院根据情况,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