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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06 12:47山东德州:推行轻微刑案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
卢金增高忠祥任吉慧
本报讯(卢金增/通讯员高忠祥任吉慧)“没想到我犯了法,检察官还能为维护我的权利着想。”近日,因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宣告缓刑的李志伟,在离开看守所后专程到山东省武城县检察院与办案干警道别。
2015年12月的一天,李志伟因交通肇事造成刘某死亡,李志伟随后向公安机关自首。该案移送武城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干警认为李志伟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主观恶性较小且认罪态度良好,决定对该案进行刑事和解。但刘某家属要求将赔偿金增加至60万元,最终双方没有达成和解协议。该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启动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程序办理此案。随后,李志伟向司法公证部门提存了40万元保证金。2016年2月22日,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李志伟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赔偿刘某家属38万元。判决生效后,公证部门向李志伟退回了多缴的2万元保证金。
为防止轻微刑事案件赔偿金要求不合理、赔偿不到位等问题引发信访,2015年9月,德州市检察院联合该市中级法院、司法局会签《关于建立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意见》,在全市推行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该《意见》详细规定了可适用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情形: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意小且悔罪表现良好,被害方恶意索财的轻伤害案件;交通肇事等过失犯罪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70周岁以上老年人及残疾人犯罪案件等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的轻微刑事案件。
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数额,由律师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被害人实际花费或损失数额进行计算后确定。随后,嫌疑人将保证金交由司法公证部门提存,最终由法院判决确定赔偿金额。截至目前,德州市检察机关已对53起轻微刑事案件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