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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讨人员返乡使用专用火车票的法治考量

 2016-04-01 16:10  来源:

舒圣祥

民政部、中国铁路总公司日前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专用车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对流浪乞讨人员专用车票管理问题作出规范,自4月1日起实施。通知规定,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返乡将使用统一的专用车票样式(3 月31日新华网)。

为什么要针对流浪乞讨人员返乡设计专用火车票?很多人可能会觉得奇怪。背后的原因,其实是为了防止受助人员“跑站骗票”。也就是说,有一些受助人员会利用管理上的漏洞,在取得车票后自行到车站退票、改签或转卖他人,然后将票款据为己有。每年有多少受助人员通过救助制度乘车返乡,我们暂时没看到统计数据公开。既然民政部和铁总要为此设计专门火车票,这笔路费恐怕不是一个小数目。

由此带来一个疑惑:是不是相关部门已经发现这笔路费使用上有问题,给国家救助资金造成了损失?可是凭什么确定都是受助人员的“跑站骗票”造成的呢?要查处受助人员“跑站骗票”,如果救助站工作到位的话,其实没有那么困难,也不需要设计专门火车票,车票上盖个“救助车票,不退不换”的章就可以了。可是,如果是内部的人在打救助资金的主意呢?那即使设计专用火车票,恐怕也是白搭。

给乞讨人员返乡设计专用火车票,貌似在堵住漏洞,实则堵漏效果有限;不仅如此,这对流浪乞讨人员甚至已经构成某种潜在歧视。如果为了某个目的,就需要设计专用车票,那么,该有多少种专用车票呢?乞讨人员返乡专用车票的背后,带有对乞讨人员的防范之意,虽然救助资金受损并不一定全是他们使坏。即便确有受助人员“跑站骗票”的情况,也很有可能是因为他们不愿被返乡。

这就涉及那个老生常谈的话题:我们该如何看到乞讨人员?是通过严厉的法条来禁止并且遣返,还是视之为合法的职业,只要其守住相应的底线?所谓法无禁止即许可,定义模糊的职业行乞,多数并不违法。因为乞丐获取的是人们的同情和施舍,只要双方自愿,就应被允许。若“强讨硬要、恶意乞讨”以致侵犯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当然有必要列入打击范围;可是,如果仅仅因为收入不菲,就对所有职业乞丐实行禁绝,打击标准何在?打击面是否过宽?无论从道义上还是法律上,恐怕都有失公平。

不能仅仅为了维持市容市貌而治理职业乞丐,如果他们没有危害其他人的生活工作秩序,没有强讨硬要侵犯他人权益,普通的乞讨行为应被视为合法的营生。某种意义上,他们也需要融入城市生活,他们的生存权也需要保护。对城市管理者而言,一方面,要相信施舍市民的选择理性,另一方面,也应保护“合法乞讨”的自由,而不是将所有乞讨者都一概遣返回乡。如此,返乡车票的“跑站骗票”问题,自然不会那么严重,非但不用设计专用车票,还能为国家节省更多救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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