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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01 16:08施科迪陈锦
随着通信技术的迅猛发展,智能手机的普及率越来越高。在近几年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中,笔者发现,几乎所有犯罪嫌疑人均配备了智能手机。相比传统手机,智能手机最大的优势在于拥有种类繁多功能各异的第三方应用程序,即所谓的APP。智能手机使用过程中,往往会留下不少信息资料、使用痕迹或者数据内容,而对于侦查人员来讲,如果能够积极获取犯罪嫌疑人智能手机上的这些信息资料等内容,并加以分析研判,那么这些信息内容必将大大拓展侦查人员的侦查思路,推动自侦案件的侦破进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4条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因此,在对犯罪嫌疑人立案之后,侦查人员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对其出示搜查证,并对其随身携带的智能手机或者其车辆、住宅、办公场所内的智能手机及时进行搜查。不过,在查看手机内容的同时,应尽量避免直接将手机交由犯罪嫌疑人自行操作以免犯罪嫌疑人趁机毁坏手机。
获取手机后,侦查人员应着重查看并分析手机内的各类信息资料、使用痕迹以及数据内容,包括通话信息、地址信息、资金信息、交通信息、人际信息、生活信息等。比如,对地址信息进行分析时,要注意收集手机系统自带的“常去地点”等功能、拍照时附在照片上的位置信息、使用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时留下的位置标签、使用手机导航软件留下的历史痕迹等,这些信息都能为自侦办案提供重要线索。譬如,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检察院在办理某工程领域一贿赂案件时,行贿人和受贿人在供述中均提到,案发前的某一时刻自己在外地某市出差。侦查人员通过查看双方手机导航软件、微信、QQ聊天内容、手机相册等信息,发现有多处信息表明,某月某日行受贿双方确实同时身处外地某市,有事前进行串供的可能性,于是侦查人员果断调整了侦查方向。再比如,进行人际信息分析时,可以通过掌握犯罪嫌疑人的人际网络和生活圈子来拓展侦查视野。智能手机安装的各种社交类APP集成了机主大量的人际信息,侦查人员在搜查犯罪嫌疑人手机的时候,不要轻易放过QQ、微信、微博这些社交类APP,一方面聊天记录中有可能留存的与案件相关的内容,可以作为审讯的“弹药”。另一方面这些APP上的人际信息,可以让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人际圈子有一个直观的了解,有助于案件的深挖。比如在办案实践中,通过行贿人的手机可以着重排查其与相关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联系,由此发现“一点对多点”行贿的情况。通过受贿人的手机可以着重排查其与相关商人之间的联系,由此发现“多点对一点”行贿的情况。在贪污案件中,可以通过犯罪嫌疑人手机着重排查其与相关同事、财务人员之间的联系情况,从而发现贪污的共犯。
此外,以下信息也不容忽视:一是备忘录、记事本。对有些人而言,手机中自带的备忘录或者其他记事类APP是生活中的小助手,有些关键性的信息怕遗忘,往往会记载其中,因此这些地方留存的信息内容尤其值得侦查人员注意。二是语音备忘录。语音备忘录中保存的音频信息有时候也可以为侦查人员提供大量情报,因为这是对录音之时客观情况的最直接记录。有时候行受贿双方为了保护自己,或者基于其他目的,往往会偷偷进行录音。
当然,从犯罪嫌疑人智能手机中获取信息内容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在侦查过程中要按照法定程序提取和固定证据。比如,对于最终要作为证据的信息,通过拍照的方式将手机显示屏上的内容进行提取,同时将整个提取过程用摄像的方式记录下来。再比如,通过笔录固定证据等。
第二,对原始载体进行封存。在提取与固定相关信息内容作为证据之后,还有必要对智能手机这一承载电子数据的载体予以封存,以避免原始数据被破坏,确保证据的完整性。
第三,要注意保护犯罪嫌疑人的隐私。笔者认为,对犯罪嫌疑人智能手机上的信息内容进行获取、分析、利用的过程中,应当坚持“既有利于办案,又保护机主隐私”的原则。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的手机上往往有许多私人信息内容,理应将这些私人信息内容和与案件相关的信息内容区分对待。对与案件相关的信息内容,应当及时进行提取与固定,防止这类信息被损毁、修改或者灭失;与案件无关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复制,也不得进行删除等操作,在办案中严格注意保密,禁止将手机中有关犯罪嫌疑人的个人隐私进行传播。
第四,对手机已删除内容依法恢复。在办案实践中,侦查人员也经常会遇到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前通过删除手机内容的方式来对抗侦查,对于这种情况,通常的做法是将手机交与技术部门,由技术部门通过专业软件对手机数据进行恢复。
(作者单位: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