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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29 08:14上市公司私有化,又称主动退市,是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其关联人通过发起一个或一系列交易来消除或本质上减少上市公司的公众股东,从而使公司恢复闭锁状态。尽管交易模式是多样的,但由于控股股东控制着私有化交易的时机和条款,交易的本质是强制性的,即强制将小股东所持的股份换成现金或债券。正是由于这些强制性及控股股东控制,上市公司私有化交易极易对小股东造成不公平。我国证券法第56条授权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股票上市交易,并未涉及上市公司私有化的问题。当下,我国资本市场面临市场化、法治化改革。特别是随着注册制的即将推出,主动退市将成为我国未来资本市场退市的主流。加强上市公司私有化理论探讨,对于我国证券法和公司法的修订以及探索主动退市在我国的实现路径,无疑均具有重要意义。绝对禁止与受损者合理补偿的法理之辩、投资者保护与公司自由兼顾之监管逻辑,可以为我国上市公司私有化监管提供理论基础。上市公司私有化监管从“实质审查”到“法定披露”之演变,体现了投资者保护与公司自由之间的利益平衡。通过考察中美上市公司私有化的实证数据,可知我国资本市场生态破坏、私有化需求不足深层次的原因是总量控制之证券发行制度。今后应借鉴域外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类型化证券监管与公平性司法审查并重之路径,确立公司退市自由与投资者利益合理补偿兼顾之理念,联动修改证券法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