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2016-03-25 09:29三年前,90多岁王大爷的女儿秋芳因病去世,女婿松年在其离世后不久也因病去世。两人骨灰均放置于生前居住房屋内,王大爷及家人之后一直在该房屋内祭奠亡故的女儿。前不久,王大爷再次前往祭奠,却发现无法进入该房屋,经联系后被告知两人的骨灰已被女婿家的三个兄弟转移。
王大爷认为自己是与女儿关系最为密切的生者,希望在有生之年管理女儿的骨灰,遂将女婿的三个亲兄弟诉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返还女儿的骨灰。
三被告表示与松年是亲兄弟,根据中国传统观念,女儿出嫁后,已为夫家之人。现松年和秋芳去世后,他们没有子女,所以三被告家人以死者侄子、外甥女名义将上述两人落葬在南汇的墓园,而且秋芳和松年是合葬,符合情理。所以无法同意王大爷的诉讼请求,但王大爷可前去墓园祭拜。
法院经审理认为,骨灰有别于被继承人的其他遗产,不仅是一种单纯的物质,对死者来说,也是人格利益的延伸,具有人格象征意义;对死者近亲属来说,更是寄托哀思的一种具有特殊意义的物。原、被告均确认秋芳未立过遗嘱,在各近亲属就骨灰保管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应根据一般传统观念,依照亲疏远近来确定骨灰处分权的先后顺序。但本案特殊之处在于,秋芳现已落葬,并且与其生前配偶合葬。根据我国的传统道德观念,“入土为安”是对死者的告慰,合葬更是表达了对婚姻的美好愿望,故在此情形下,向原告返还秋芳的骨灰反而有违我国的公序良俗,所以对王大爷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贺天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