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2016-03-25 09:28汪 敏 王亚明
法官助理是法官的助手,也是法官的智库和参谋。只有真正落实法官助理的职责,才能为法官提供智力支持。
法官助理是法官的助手,也是法官的智库和参谋。由于对法官助理与书记员的职能定位不清晰,导致一些法院,法官助理与书记员之间没有严格区分,从而影响了审判团队的运作,造成法官负荷过重,压力过大;而法官助理与书记员职能混同,直接影响了司法改革的进程。
在当前人民法院工作体制中,制度意义上的审判辅助人员只有书记员,但对书记员的职能定位并不十分清楚。如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书记员,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但书记员的职责除了庭审记录外,“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如何界定则语焉不详。因为书记员的职责定位不清楚,导致法官对任何审判有关的事项都要负责,书记员的工作失误也要由法官来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有责任心的法官不放心书记员的工作,喜欢自己多干点。而资历老的书记员不愿服从年轻法官的工作安排。同样,在法官员额制改革中,如果不能对法官助理的职权进行明确定位,则因法官与书记员之间职权划分不清引发的问题就会更加凸显。
从各地司法改革试点法院的情况来看,没有对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角色进行清晰定位,将大量本可由书记员处理的工作转嫁给了法官助理,或者为了给书记员涨工资,通过招录法官助理的名义,将部分熟练或优秀的书记员转为法官助理。但这种定位没有改变法官助理与书记员的角色混同,往往是法官助理干着书记员的工作。实际上,法官助理与书记员的职责还是有区分的,如送达、诉讼保全、委托司法鉴定、调查取证等程序性事项,由于对法律专业水准要求不高,属于事务型工作,应当由书记员负责。但如阅卷、主持调解、管辖权异议、组织庭前证据交换、庭审争论焦点归纳、对疑难案件进行研究并提出法律意见、草拟裁判文书等事项对法律专业水准要求较高,则应由法官助理来处理。
只有真正落实法官助理的职责,才能为法官提供智力支持。法官之累,不仅是案件数量、程序烦琐之累,更是凡事亲力亲为,选择适用法律之累。如果能在庭审争议焦点归纳、裁判文书草拟上发挥法官助理的作用,则法官就大大减轻压力,使法官有能力和精力对案件把关,对案件负责。但仅仅落实法官助理的职责(如阅卷、主持调解、管辖权异议、组织庭前证据交换、庭审争论焦点归纳、对疑难案件进行研究并提出法律意见、草拟裁判文书等)还是不够的,因为每个法官对助理的要求不同,思维和工作方法不同。法官助理应能提供个性化的服务,为此,应当为法官助理提供广阔的职业前景,以利于培养和选拔优秀的法官助理。要从两个方面下功夫:一是要在法官助理的培养上下大力气,推行法官与助理之间的双向选择机制,使法官助理能够胜任法官助手及智囊的工作,同时也使法官信任法官助理的能力和品行。二是在法律职业共同体内构建互通互认的职业经历机制,为具备一定条件的法官助理选任为法官、检察官、执业律师打通关口,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