撑起半边天 维权有保障

 2016-03-10 09:39  来源:

《妇女权益保护法》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1.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2.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二、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1.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2.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3.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规定把扫除妇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纳入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规划,采取符合妇女特点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三、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1.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2.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3.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4.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5.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四、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1.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2.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3.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五、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1.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2.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3.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对妇女进行猥亵活动。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妇女进行淫秽表演活动。4.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六、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1.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3.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4.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蔡 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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