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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8 11:3912月3日是国际残疾人日。当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了首份《关于在检察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
近年来,残疾人涉法涉诉案件增多,残疾人法律救助面临新问题。我国超过8500万残疾人,亟需新举措维护合法权益。《意见》对涉及残疾人案件办理的有关程序作了细化规定,体现出“格外有别”的特点。
从宽:慎用械具,慎重逮捕
“考虑到残疾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弱,因此明确规定讯问时应尽可能少使用械具。”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王建平表示,这些都是在坚持依法办案的前提下,出于人道的考虑,对残疾犯罪嫌疑人给予的特殊对待。
逮捕是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意见》明确,对残疾人应当慎用。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提到:“可捕可不捕的应当不捕,可诉可不诉的应当不诉。”
在对残疾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逮捕过程中,可引入社会调查机制。调查内容包括残疾人犯罪的主客观原因、残疾程度、人身危险性以及权益诉求等。
对残疾罪犯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检查工作,可依法适当从宽掌握。但是,反复故意实施犯罪的残疾罪犯除外。
必严:从重打击组织残疾人乞讨
作为弱势群体,对残疾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侵犯往往会造成较大的伤害。
严重侵害残疾人权益的重大案件和侵害残疾人群体利益的案件,从严从快批捕、起诉,加大指控犯罪力度。对强迫智力残疾人劳动,拐卖残疾妇女、儿童,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乞讨,故意伤害致人伤残后组织乞讨,组织、胁迫、教唆残疾人进行犯罪活动等案件,依法从重打击。
当职务犯罪与侵害残疾人权益相叠加,更不可恕。
将依法严惩挪用、克扣、截留、侵占国家为残疾人发放的教育、康复、就业、社会保障等资金和物资。将职务犯罪作为单独一条进行规定,凸显了检察机关在履行职务犯罪查处职责中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重视。
无障:懂手语、会沟通,专门小组协助办案
“依法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是实现公正司法的必要条件。”王建平说,残疾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情况特殊,在刑事诉讼中存在对相关法律规定理解不全或沟通表达不畅、自我维权能力较弱等情形,需给予更多关注,提供更加通畅、便利的诉求表达渠道。
意思表达真实准确,对残疾人依法维权尤为重要。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专人或者设立专门小组办理涉及残疾人的案件,让更多懂手语、懂心理沟通专业人员参与其中。
除缩短办案周期,先行接收、及时转送外,对依法获得司法救助也作了详细规定。在硬件上,检察机关新建和改造接待场所应符合无障碍设施的要求。
今年残疾人日的主题是“融合至关重要:全社会无障碍,赋权所有人”。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诉讼活动和社会生活,是残疾人的应有之权,“融合”之需。
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