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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7 14:06本报讯 通讯员 向荣春 魏瑜 近日,永善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受理了一起恢复原状纠纷案,原告这样说道:“法官,我们的要求不高,只要他们把堰沟恢复,让我们有水灌溉田地,赔偿我们这两年的经济损失就行了!”该案承办法官知晓该情况后立即去到现场查勘,并对雪花村村民进行调查了解。
经查,二原告与二被告是同村人,因A被告建房时,占用了本村唯一灌溉堰沟,导致堰沟毁损无法通水。A被告与B被告又因堰沟边土地问题发生争议,A被告修复堰沟后,B被告又将堰沟破坏,如此循环多次,致使堰沟一直不能通水。二原告多次向本村村委会与溪洛渡镇人民政府寻求帮助,经镇、村、组联合工作组历时一年组织多次调解,堰沟至今未修复通水,影响了“中央小型农田水利项目”施工,导致雪花二组全村人两年稻谷收成受影响。
在查实案情后,承办法官向二被告释明了相关法律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从法律层面对二被告进行了批评教育,从情感角度感化二被告,化解了两兄弟的心结。承办法官通过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方法使得二被告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二人听取了法官的教导,诚挚地向村民们表达了歉意,兄弟两人承诺携手修复堰沟,补偿二原告的损失。最后,案件得到了圆满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