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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执法或将消失 云南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征求意见

 2015-11-06 08:30  来源:

云南省法制办近日在网上公布《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修订草案)》,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草案规定,云南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法制督察专员,并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公告制度、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证件管理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全新监督机制,这也意味着,临时工、合同工执法现象,或将消失。

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需审核

近年来,我省各级机关都在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但目前除了行政复议、行政监察、审计监督等专门的监督活动外,更多是靠机关、媒体或者公民举报曝光。这意味着,只能针对行政执法中已出现的问题进行解决。

行政执法,包括了工商、税务、城建、计生等政府职能部门的执法行为,无论是超生罚款还是开办公司办理执照,都属于行政执法范围内。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法制督察,如果工作需要,可邀请社会各界人士担任特邀法制督察,在本地区、本系统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包括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征用等都在监督范围内。

每一个法制督察都必须具备与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行政执法监督资格,持《云南省法制督察证》才能上岗履职。

值得一提的是,草案规定,将实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也就是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作出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行为前,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本部门法制机构提出是否合法、适当的审核意见,这将打破对行政执法只能监督在后的格局。

行政执法人员需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据了解,一些行政单位由于正式在编在岗工作人员数量较少,所以会聘请部分社会人员,临时参与到行政执法工作中。但由于临时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容易出现在行政执法中侵犯公民权益等现象,近年来曝光的例子已很多。

对于这一点,草案明确规定,将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使用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遵循岗前培训、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未经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还将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同时,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时是否出示证件、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证件的管理情况都将成为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的重要工作内容。执行公务活动时,不依法出示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暂扣、收缴其行政执法证件,并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的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另外,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还将采取日常监督、专项监督、综合检查等方式相结合,也可以采取抽查或者暗访等方式进行。

记者 陆橙(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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