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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说法 | 租赁合同中对租赁物的维修没有约定的由谁维修?

 2024-12-16 09:31  来源:昭通新闻网

【有事要问】租赁合同中对租赁物的维修没有约定的由谁维修?

【身边案例】陈某向刘某租赁一套房屋用于居住,租赁期限为5年,但合同中未约定租赁物及配套设施的维修义务。在租赁期间窗户玻璃因老化破碎,对应由谁维修窗户双方产生争议。陈某咨询,租赁合同中对租赁物的维修没有约定的由谁维修?

【意衡律师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昭通市司法局  审核

云南意衡律师事务所  供稿

值班编审:马燕    审核:陈允琪   责任编辑:谭泽涛
昭通新闻报料:0870-2158276 昭通新闻网,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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