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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收回标的物后,买受人是否还需承担清偿责任?

 2024-12-08 14:07  来源:昭通新闻网

【有事要问】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收回标的物后,买受人是否还需承担清偿责任?

【身边案例】陈某与某公司签订了车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采用按月分期付款方式付款,在陈某付清款项前车辆所有权属于公司。6个月后因生意不好,陈某无力再付款。公司多次催告无果便将车辆收回,后公司要求陈某补差价。陈某咨询,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收回标的物后,买受人是否还需承担清偿责任?

【意衡律师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买受人在回赎期限内没有回赎标的物,出卖人可以以合理价格将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出卖所得价款扣除买受人未支付的价款以及必要费用后仍有剩余的,应当返还买受人;不足部分由买受人清偿。


昭通市司法局 审核

云南意衡律师事务所 供稿

值班编审:马燕    审核:陈允琪   责任编辑:马丽
昭通新闻报料:0870-2158276 昭通新闻网,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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