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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要为学生就业协议把好关

 2017-07-10 14:56  来源:法制日报

◆刘 勋

当下正值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季,初出校门的高校毕业生缺乏社会经验,对法律制度的认识不够深刻,很容易在三方就业协议上遭遇难题。三方协议是毕业生在毕业前夕,与用人单位、所在高校三方协商后签订,表明毕业生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同意接收该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该毕业生的意向性协议。三方就业协议中的甲方为用人单位,乙方为学生,鉴证登记方为学校。根据三方协议的基本特征,该协议属于合同的范畴,应该受合同法的调整,所以对协议各方都应该强调契约精神。缺乏契约精神的学生,通常对就业持“骑驴找马”的心态,不顾自身实际情况,先抓个企业签了三方协议再说。不久之后,其若找到更好的就业机会,“这山望着那山高”反悔了,还要被迫支付违约金,甚至面临丧失最佳就业机会的风险,最深刻的负面影响是给其个人诚信留下污点。

不少三方协议的内容过于框架性,对毕业生的工种、待遇、福利、落户等重要内容未作书面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都会引发企业的实质性违约、毕业生的被动违约。有些企业甚至在协议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公然违约。现实中,有些大城市的高校毕业生在与企业达成就业意向、签订三方协议时,都会注意到企业是否具有落户资格,尤其是在北上广等落户条件苛刻的一线城市。有些双方达成口头约定,也有毕业生理所当然认为企业应该配合帮助落户,事实上,如果没有明确的书面约定,企业没有责任和义务帮助学生落户。这种对重点事项约定不明的现象属于合同签订的重大漏洞,其法律风险显而易见。毕业生和企业的违约行为或者因为约定不明确引发的纠纷,是对双方的伤害,甚至给双方的利益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

高校毕业生的轻率懵懂、用人单位的老谋深算,也给三方协议催生矛盾纠纷埋下了伏笔。这就要求作为三方协议监督方的高校切实把好关,维护好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坚决不能对不规范的协议视而不见,也不能坐视毕业生走进协议中可能存在的陷阱,更不能以各种方式纵容毕业生不诚信。高校的鉴证角色不能形同虚设,要用切实有效的方式方法,防范三方协议中隐藏的法律风险,切忌充当老好人从中和稀泥,只求促使协议快速签订,进而追求片面的就业率,而不顾及毕业生就业的质量。

高校要把好三方协议的关,其一就是要强化对学生的就业教育和指导,明确告知故意毁约、约定不明确带来的系列风险,促进毕业生的择业诚信。其二就是与企业进行沟通和磋商,尽可能让企业明确三方协议的具体内容,防止协议过于框架性。相关部门还可以对不诚信的企业进行惩戒,倒逼企业恪守契约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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