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昭通新闻网
2024-10-11 10:182022年至2023年,根据群众举报和执法检查掌握的线索,昭通市生态环境局不断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组织开展了一系列环境执法行动,有力震慑了环境违法行为,取得了明显成效,现曝光生态环境领域九起典型违法行为。
典型案例一
某公司屠宰场违反排污许可未开展自行监测案
案情简介:2022年10月,昭通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市级联合执法检查专项行动。经查阅资料,某公司屠宰场排污许可证要求对总排放口废水的pH值、悬浮物、BOD5、COD、总氮、氨氮、总磷、动植物油、大肠菌群数等指标每半年开展1次自行监测,但该公司屠宰场2022年上半年未对生产废水开展上述指标的自行监测工作,涉嫌环境违法行为。
处理情况:该公司屠宰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昭通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屠宰场未开展自行监测工作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79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依法对生产废水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好原始监测记录。同时,昭通市生态环境局还指导帮扶该公司落实好自行监测工作。
典型案例二
某公司混凝土拌和站污染物超标排放案
案情简介:2022年10月,昭通市生态环境局接到信访举报反映:“某县河水水质浑浊,并伴有大量泡沫。”接件后,昭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沿河开展地毯式排查,发现某公司混凝土拌和站厂区冲洗废水未经有效收集处理排入河道。监测人员对该拌和站排出的废水开展执法采样监测,结果显示存在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处理情况:昭通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对拌和站内拌和废水以及场地冲洗废水做到应收尽收,有效处理;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处以1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法依规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开展生态修复工作。
典型案例三
某竹笋加工点利用渗坑贮存排放水污染案
案情简介:2022年11月,昭通市生态环境局接到信访举报反映:“某竹笋加工点污水乱流,产生异味。”接件后,昭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调查核实。经查,发现某竹笋加工点低洼坑塘内有黑色刺鼻污水淤积,竹笋加工点利用加工点下方无防渗坑塘排放污水,在公路对侧下方发现相同颜色和异味的淤积水体。经采样检测及询问调查,认定竹笋加工点存在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处理情况:昭通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竹笋加工点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以10.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责令该竹笋加工点对受污染点位开展现状调查评估工作,依法依规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典型案例四
某公司混凝土拌和站私设暗管偷排废水案
案情简介:2023年2月,昭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专项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某公司混凝土拌和站生产废水沉淀池内淤泥已满,池壁私设一开孔,用PVC硬管和软管互相联通至拌和站界外,沉淀池内废水外排造成环境污染。
处理情况:昭通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混凝土拌和站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将该公司混凝土拌和站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典型案例五
某公司混凝土拌和站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案
案情简介:2022年10月,昭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公司混凝土拌和站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混凝土拌和站建设有一间危险废物暂存间,储存废矿物油(废机油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HW08),但未按照规定对危险废物容器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执法人员多次向该公司危险废物容器未设置识别标志提出整改要求,并进行了问题整改帮扶指导和普法宣传。在执法人员复查问题整改情况时,该公司对执法人员提出的书面整改要求仍未落实,对此,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公司进行普法宣传和批评教育,并立案调查。
处理情况:昭通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混凝土拌和站多次帮扶提醒后拒不按照规定对危险废物容器设置识别标志的违法行为,处以30.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责令该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在3日内按照规定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典型案例六
某公司养殖场违法排放养殖废弃物案
案情简介:2023年4月,昭通市生态环境局发现某国控水质自动监测站水质自动监测数据凌晨4时至12时断面水质超标,立即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断面水质超标原因排查。结合国控水质自动监测站数据及区域污染源类型、分布、数量和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指标性质,推断出污染源性质为畜禽养殖废水;现场通过污染物水质快检包对排查区域内的某公司养殖场上游及下游水体进行取水检测,发现上游来水未超标,而河道下游总磷、氨氮超标,最终锁定污染物来源于某公司养殖场。随即,昭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立即对某公司养殖场进行了现场环境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养殖场下方约100米的沟渠中有废弃粪污淤积,经过调查发现该公司养殖场负责人在深夜12时左右将清水池粪污排放至场区下游河道。
处理情况:昭通市生态环境局对某公司养殖场通过水泵向溪沟排放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处以5.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令该公司对排放至溪沟中的粪污进行清理。
典型案例七
某公司污水处理厂污染环境犯罪案
案情简介:2023年4月,昭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某水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负责运维的污水处理厂项目出水在线监测站房用木签堵塞出水站房氨氮、总磷、总氮在线监测设施采样进水管,并用调好的低浓度标液代替实际水样进行分析检测;站房视频监控扭转至死角,并用胶带粘贴,上述行为涉嫌篡改出水口在线监测数据,导致监测数据严重失真。
处理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五条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对某水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罪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典型案例八
某公司隧道涌水超标排放案
案情简介:2023年4月,昭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隧道出口进行检查,发现该隧道出口的污水处理站未严格按照环评要求采用“反应+调节沉淀+过滤”的处理工艺处置隧道污水,且该施工场地的冲洗废水也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外环境,致使应急排口、场地冲洗废水排口和入河排污口的pH值、悬浮物等污染因子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为此,昭通市生态环境局启动行政处罚立案调查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
处理情况:昭通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2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对该公司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修复结果已通过专家验收。
典型案例九
某公司混凝土拌和站利用无防渗措施储存生产废水案
案情简介:2023年6月,昭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公司混凝土拌和站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拌和站正在生产,该拌合站东南方向处沉淀池旁一个未完全防渗的坑塘内储存约1吨生产废水,用pH试纸条测出该坑塘内的水pH值在11-12之间,已构成环境违法。
处理情况:昭通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混凝土拌和站利用未完全防渗的坑塘贮存生产废水的违法行为,处以1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令该公司立即对坑塘内贮存的生产废水进行妥善处理,严禁生产废水外排。
昭通市融媒体中心记者:王明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