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云南网
2024-08-26 15:00充电设施明码标价
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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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百姓关注的
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
有明确规范了近日,省发展改革委、省消防救援局、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省国资委联合印发文件,明确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费用工作,要求各级各部门严格落实电动自行车充电费用政策,降低充电服务费用,减轻群众充电负担,进而减少电动自行车进家停放充电的风险。
《通知》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主管行业部门及供电企业的9项工作职责,制定了工作任务及完成时限,构建了上下联动、齐抓共管、企业参与的工作体系。
《通知》提出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的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对暂不具备电量单独计量条件的充电设施,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实际,推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抓紧进行改造调整。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服务电话等内容,手机扫码或网络上的标示不能代替服务场所的明码标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通知》要求,各地要摸清本地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底数及建设单位、运营管理单位情况,掌握计价方式、计量方法、收费标准等数据,找准矛盾症结,精准施策。
一是要严格落实充电服务费用政策。电动自行车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公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二是要做好充电设施接电服务。要将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接电服务纳入“获得电力”工作,按照“三零”(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政策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做好服务工作,提高接电便利度,降低接电成本。要督促现有居民住宅小区向电网企业整体移交供电设施,由电网企业直接供电,避免因转供推高充电成本。
三是发挥国企引领作用。要指导相关国有企业在城市更新,学校、医院、车站、道路、停车场等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中,承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合理降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成本。
四是依法加强价格监督检查。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充分运用联合约谈、 提醒等方式方法,不断规范充电收费行为。
五是推动降低充电服务费。鼓励乡镇(街道)、居(村)委会、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以及由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自建充电设施,对第三方建设运营的充电设施,应遴选优质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合理确定充电服务费。倡导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设单位不收或少收场地租赁费用、不参与或降低收入分成,将让利空间用于降低充电服务费。
除此之外
群众应通过正规渠道购买
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
不买“三无”产品!
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不进楼、不入户”,电动自行车应在室外充电场所充电,充电时务必使用原装充电器。
不改装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避免蓄电池“超期服役”“带病”运转,更换应到正规渠道购置原装电池。
同时也呼吁各大平台要加强监管,不售卖不合格的电池产品,将火灾隐患掐灭在摇篮里。如发生火灾,请第一时间拨打119报警电话。
云南省消防救援局供稿 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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