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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钱仁凤案所想到的 ——法治路漫漫 正本须清源

 2015-12-31 12:44  来源:

近日,云南省高院以事实还清,证据不足撤销了原判,宣告钱仁凤无罪。笔者除了也像社会各界那样对钱仁凤的不幸表示同情,对办案中的一些违法行为表示愤慨外,认为更重要的是探讨如何从源头上保障此类悲剧不再重现。

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法治之前提。”“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由此可看出,所谓“良法”,就是能体现公平正义的法。有了良法这个大前提,才能说得上去建立法治社会。当然这个良法是包含多方面的,它既包含了法律规范体系,也包含了法治的监督实施及保障体系各方面,缺一不可。钱仁凤案也正是这些体系方面缺失之产品。

探讨任何事情都离不开具体的历史环境,刑事诉讼也概莫能外。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对于程序法的重要性,彭真同志说得很清楚;程序法如同工厂的操作程序,程序出了问题,出来的产品必定是废品。这个话今天仍对我们有深刻的警示意义。纵观这些年出现的一些错案,无一不是在程序上出了问题。十多年前的杜培武案就是一个典型。当时的云南法制报还连发了三十几问进行了法理上的探讨,这些探讨大都是围扰程序法进行的。再说今天的钱案,更是离不开程序上的问题。此案发生在2002年,适用的是1997年的刑诉法,从立案侦查到审判,法律上都有一些缺陷,导致刑讯逼供、伪造笔录等有机可乘。换句话说,人为因素钻了法律的空子。

随着社会的发展,依法治国成了全党全国的共识,刑事诉讼也逐步完善。2010年7月,两院三部公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两个规定突破了原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引进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刑事诉讼的一大进步。2012年修定的《刑事诉讼法》,除了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总则外,也把前两个规定的内容吸收了进来,全法修改了110处,从而为防止和减少冤假错案提供了法律制度上的保障。不知各位注意到没有,十八大以来纠正的错案中,绝大部份都是发生在2010年前的。这就是制度保障起作用的最好例证。

故而要全面建设法治社会,必须要有相应的法治体系作为保障。为此,四中全会公报提出了“法治五体系”,既;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这五个体系包含了社会的各个方面。以此对照钱案,不难看出,除了前述的证据制度、审判制度等各缺陷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法治监督体系的缺失。法治路漫漫,正本须清源。我们谁也不希望钱仁凤之类案件再出现。而要达到这一目的,就必须从源头去防止,这才是我们关注和探讨此案的终极目的。

作者|杨显全 滇东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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