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昭通新闻网
2024-06-11 14:54案例1: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通过媒体、传单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等方式还本付息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基本案情:2015年5月,被告人程某与深圳前海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云南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品牌及商业模式授权合作合同》,后于2015年7月31日,被告人程某用周某飞的名义登记在普洱市思茅区注册成立普洱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加盟店的形式获得授权在普洱市使用某平台品牌,设立营业部开展融资业务,被告人程某为普洱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和某营业部的实际负责人。2017年1月至2018年6月以来,被告人程某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采取在报纸上发布信息、指派员工发放宣传资料、当面讲解等宣传方式,许诺给予出借人年利率15%-18%的收益,以程某铭、刀某健、李某顺等个人名义资金周转为由和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经鉴定:被告人程某在2016年11月至2018年8月期间,向272人吸收资金人民币4903.6万元;2018年8月2日至2019年7月2日,归还资金人民币378.96万元,尚未归还资金金额人民币4524.64万元。吸收的资金由程某支配、使用。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通过媒体、传单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等方式还本付息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受刑罚处罚。据此,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程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责令被告人程某退赔各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非法集资名目繁多,不法分子假借融资等名义,通过高额收益吸引资金进入平台账号形成资金池,一旦资金链断裂,投资资金就无法兑现。金融消费者不要轻易相信各类打着金融创新旗号的投资产品,不要轻易相信网络上鱼龙混杂的“投资建议”,不要通过他人提供的链接下载投资理财类手机APP,在投资之前通过正规的金融机构进行咨询。在投资时,要选择正规金融机构,提高鉴别能力。
案例2:赵某贤集资诈骗案——以合作发展种养殖业形式掩盖其非法吸收资金,且在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基本案情:2016年,被告人赵某贤在竹塘乡投资建设生鸡养殖加工厂期间,获悉自己不符合贷款条件不能贷款,但农户可依条件申请小额扶贫贷款。后被告人赵某贤以其实际控制的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和农业公司名义,先后在澜沧县竹塘乡、东回镇以农户贷款入股与其合作发展种养殖业为由,承诺每年按入股本金的8%分红给农户,与澜沧县竹塘乡53户农户、东回镇100户农户签订《协议书》,农户获得小额扶贫贷款后入股给被告人赵某贤,由其负责偿还贷款。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赵某贤共收到153户农户贷款入股资金,除一户农户2万元未进入其账户外,其余152户农户贷款670万元全部进入其私人账户。后被告人赵某贤将其中42.64万元用于发放部分农户分红,其余627.36万元被其非法占有。2022年12月23日被告人赵某贤向法院退交人民币10万元。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赵某贤以合作发展种养殖业形式掩盖其非法吸收资金的事实,先后在澜沧县竹塘乡、东回镇非法集资,且在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的规定,均可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被告人赵某贤的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集资诈骗罪。据此,法院对被告人赵某贤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责令被告人赵某贤退赔集资参与人集资款627.36万元。退交的人民币10万元予以抵扣退赔的集资款。
典型意义: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政府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有力抓手,然而有的不法分子利用“农民合作社”为外壳谋求不正当利益,以借口加工、种植、合作社发展投资、服务“三农”等名义公开吸纳社员,进行非法集资和集资诈骗,影响恶劣。本案被告人通过广泛宣传,宣扬给予高额回报进行集资诈骗,给群众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被告人也因此受到了刑事处罚。
案例3:徐某治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承诺月付高额利息并到期偿还本金,不是馅饼是陷阱
基本案情:被告人徐某治于2017年12月27日成立开远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擅自以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为资金需求方,通过发放宣传单、电话邀请、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一定期限内按月支付利息(1.4%-2.15%),到期偿还本金,并以“现金返利”、“现金抽奖”、“礼品折现”等优惠活动吸引人员投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自公司成立以来,先后与527人签订《信息咨询服务合同》、《居间服务合同》共计682份,合同金额1231万元。被告人徐某仕、童某某明知公司非法吸收资金而放任、协助。至案发时,该公司通过返现、红包、发放收益、归还本金等方式共退还资金271万余元。被告人徐某治先后聘请费某某、谷某某等8人在公司工作,并按月支付工资。2018年6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治拖欠费某某等8人一至七月不等的工资共计5.91万元。
裁判结果:法院一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徐某治、徐某仕、童某某三人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至一年零四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相应的罚金。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服判未上诉。
典型意义:正规投资理财收益相对较低,一些不法分子以高额利息为诱惑,面向不特定群众进行非法集资。本案被告人徐某治等人公开宣传月付高额利息、按期偿还本金,并有“现金返利”、“现金抽奖”、“礼品折现”等优惠活动,看似赚到了,但天上不可能掉馅饼、只会掉陷阱,高收益必然伴随高风险,超出银行利息的投资都须谨慎。要知道,你看上的是利息,而骗子盯上的是你的本金。此外,本案费某某等人作为开远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员工,明知公司超越经营范围以高利息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资金,仍帮助徐某治等人招揽客户、签订合同、收款、发放收益等,虽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其工资不应再予以保护。该案除了警示广大群众投资须谨慎外,择业也须谨慎,否则害人害己,轻则劳动报酬不受法律保护,重则成为非法集资团伙的帮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例4:王某军、刘某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养老项目投资背后有非法集资陷阱
基本案情:2016年2月,被告人王某军以被告人刘某进的名义在云南省弥勒市成立红河州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3月至2016年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军、刘某进以该公司为依托,通过在弥勒市发放宣传资料、口头宣传等方式,以投资宁夏某养老项目为名,招揽社会公众到该公司签订投资协议,并承诺按期支付14.4%至19%不等的年化收益。截止2016年12月,被告人王某军、刘某进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方式共计收取360人的资金2602万余元。
裁判结果:法院一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军、刘某进有期徒刑四年、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相应的罚金。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各种养老服务也应运而生,投资“养老项目”,销售“养老产品”,提供“养老服务”……养老行业在当下成为一个最具潜力的新兴行业,不少犯罪分子以养老为噱头,虚构稳赚不赔的高收益陷阱进行非法集资诈骗。但养老行业是一个回报周期较长的行业,如果有机构承诺高息回报,就要警惕高回报背后是否有“猫腻”。该案以投资宁夏某养老项目为名,承诺按期支付14.4%至19%不等的年化收益,显然远远超过了正常的投资回报。因此遇到养老类的项目宣传,千万不要盲目相信,要擦亮双眼,捂紧自己的钱袋子,不轻信所谓的低风险高收益,让犯罪分子无机可乘。
来源: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