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云南政法
2024-05-26 16:32案情摘要
2022年10月16日凌晨4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与朋友吃烧烤并饮酒结束后,驾驶停放在广南县某KTV门口的小型轿车倒车进入公路上准备离开时,因与他人发生口角扰民,被前来处置的民警查获。经鉴定,抽血送检的张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79.23mg/100ml。被告人张某某辩称:其只是倒车开了几米并不是要开车走,不应属于犯罪。
以案释法
广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是事实,虽行驶距离较短但仍然具有社会危害性,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同时其醉酒程度相对较高,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被告人张某某辩解其只是倒车几米不应认定为犯罪的辩护意见不成立,广南县人民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终广南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张某某刑罚。
酒驾处罚措施——
0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罚款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并记12分驾照暂扣6个月。
02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吊销驾照,并5年内禁驾。
03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罚款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处10日以下拘留,吊销驾照。
04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吊销驾照,并处终身禁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小区的停车场具有允许不特定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公共性,属于法律规定的“道路”范畴,无论是收费还是免费、进出是否需要登记都不影响“道路”这一概念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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