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昭通新闻网
2024-05-13 10:00近日,受当事人委托,一名律师到昭阳区人民法院诉前委派调解服务中心,将一面写着“怀爱民之心,办利民之事”的锦旗送至潘荔法官和马丽等四位调解员手中,并带来了当事人叶某的感谢信:“我只知道被告的大概信息,每个被告欠付的货款也不多,本来都不抱希望了,但前几年的疫情给我的生活造成了困难,我才抱着试一试的心态向法院寻求帮助。真没有想到,拖欠了这么多年的货款,法院居然帮我要回来了,谢谢您们的努力,解开了我这个心结,送上一面锦旗,对你们表示衷心感谢。”
基本案情
浙江商人叶某多年前到昭阳区经营工程机械配件及润滑油的批发、零售。为了拓宽市场,叶某采取先赊购后结账的销售模式,大部分赊购者收到货物后都能诚信地支付货款,但难免出现部分赊购者在收到货物后迟迟不支付货款的情况,进而导致叶某经营困难,无以为继之下只好关店回乡。2024年1月,叶某抱着试试看的态度委托律师向昭阳区人民法院递交了33件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催要欠付的货款。
案件受理后,法院审查发现叶某提交的起诉状,有部分案件叶某只能提供被告的姓氏和大概住址,不能提供具体的姓名、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有部分案件被告住址分散且都不在昭阳区人民法院辖区,而叶某经营的店铺于2017年办理了注销。据此,该类部分案件不属于昭阳区人民法院受理。潘荔考虑到叶某经营的店铺在未注销前确实在昭阳区人民法院辖区,以为实质化解双方纠纷,减轻当事人诉累为目的,遂将这33件案件统一指派给4名特邀调解员进行诉前调解,同时明确告知原告诉讼的风险。4名特邀调解员接手案件后,先与叶某进行了电话沟通,深入了解了案件的详细情况,然后根据叶某的描述向村委会甚至实地走访打听被告人的下落,在联系上被告后趁热打铁开展了调解工作。经4名特邀调解员的不懈努力,目前已当庭履行13件,达成调解协议9件,顺利地帮助叶某收回了15万余元货款。
锦旗虽小,分量却重,一面锦旗,一句感谢,传递的不仅仅是当事人的感激之情,也是对调解工作的认可和支持,更是对司法为民的生动诠释。不忘初心,平等对待,用心服务,依法调解,是昭阳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工作始终秉承的宗旨。
延伸阅读: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遵循诚信,不仅是法律规定,更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表现。出售方在出售物品时,应尽量采取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若在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出售方应在送货前核实、收集购买方的身份信息,送货时应让购买方在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等凭证上签名,并对货款进行确认,保存好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等凭证,以免一旦发生纠纷,造成维权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