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昭通新闻网
2024-02-28 15:23近来,巧家县消防救援大队在对辖区龙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火灾隐患。
“你们的防火门一直处于打开状态,一旦发生火灾造成浓烟,各楼层失去防火隔烟功能,那么会导致烟气的蔓延扩大……”巧家大队消防监督员在对龙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有23个故障点,包含电源故障;消防控制室防火门监控系统有20个故障点,有57扇防火门处于打开状态;液位计故障,不能显示正常液位等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由于该单位负责人主动向消防机构陈述其违法行为并配合调查,且该单位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消防设施、器材数量仅占总数的10%以下,不影响消防设施整体运行,根据《云南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属于较轻违法。经大队集体议案决定,对巧家县龙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酒店负责人表示将虚心接受处罚,认真服从教育,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学习,尽到一个企业应有的社会责任。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昭通消防温馨提示
宾馆饭店人员密集、可燃物多
各位经营者们
一定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做好消防安全管理
定期查改消防安全隐患
避免发生意外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通讯员:李梦菲 文/图
校对:胡远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