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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规范公路大件运输许可工作!我省印发实施细则

 2024-02-27 16:08  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近日印发

《云南省公路大件运输许可实施细则》

进一步推动大件运输许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不断优化云南省内公路大件运输许可服务

维护运输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优化行业营商环境



云南省公路大件运输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云南省公路大件运输许可工作,推进许可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提高大件运输许可服务质量与管理效率,保障公路设施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优化全省交通运输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修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和《路政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云南省区域公路大件运输(以下简称大件运输)许可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大件运输,是指符合《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情形的超限运输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经许可并采取有效措施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行为。


第四条大件运输许可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安全可控、分级负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大件运输按照货总体外廓尺寸和质量,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一)一类大件运输为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总长度未超过20米且车货总质量、轴荷未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标准的;


(二)二类大件运输为超过一类大件运输标准且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总长度未超过28米且总质量未超过100000千克的;


(三)三类大件运输为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的。


第六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大件运输许可服务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按职责配合做好大件运输许可服务管理工作。


省综合交通发展中心负责大件运输许可系统建设和技术维护,完善提升功能,保障大件运输许可高效、科学。


第七条大件运输的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以下简称承运人)承运。承运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大件运输许可,取得《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鼓励外廓尺寸较大、车货总重较重的大件运输,采取公路转铁路或者公路转水路的方式运输。


第八条鼓励申请人网上申请许可。跨省大件运输使用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系统或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掌上办”办理,省内大件运输原则上使用大件运输许可系统办理,实现大件运输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全流程网办。


第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大件运输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文本等在办公场所或相关网站公示。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下列权限办理公路大件运输许可:


(一)跨省大件运输


跨省大件运输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办理。


(二)省内大件运输


在云南省范围内跨州(市)进行大件运输的,由省交通运输厅受理和许可;


在州(市)范围内跨县(市、区)进行大件运输的,由该州(市)交通运输局受理和许可;


在县(市、区)范围内进行大件运输的,由该县交通运输局受理和许可。


第十一条承运人申请大件运输许可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公路大件运输许可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货物的名称、外廓尺寸和质量,车辆的厂牌型号、整备质量、轴数、轴距和轮胎数,载货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总质量、各车轴轴荷,运输的起讫点、通行路线和行驶时间;


(二)承运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经办人授权委托书;


(三)车辆行驶证或者临时行驶车号牌。


第十二条属于三类大件运输的,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情形的,承运人申请大件运输许可时,除提交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加盖承运人印章:


(一)记录车货总体外廓尺寸信息的轮廓图(正视图、侧视图),具体参数为:车货外廓尺寸、轴线数、每轴线轴组数、每轴线轴荷、轴线距离及轴组距离;


(二)护送方案,主要包含护送车辆配置、护送人员配备、护送路线说明、护送操作细则、异常情况处理等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承运人应当如实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要求承运人提交与其申请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一)货物属于可分载物品的;


(二)承运人所持有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记载的经营资质不包括大型物件运输的;


(三)承运人被依法限制申请大件运输许可未满限制期的;


(四)同一行驶时间段内,同一大件运输车辆载货的许可申请件数超过2件,或对于多次通行申请,已有1件多次通行申请的;


(五)多次通行许可申请通行时间超过6个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载运单个不可解体物品的大件运输车辆,在不改变原超限情形的前提下,加装多个品种相同的不可解体物品或加装该不可解体物品配件,视为载运不可解体物品。


第十五条大件运输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承运人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补正并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当日受理;不能当日受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收齐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承运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


对依法不予受理的,应当向承运人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属于跨省大件运输的,省交通运输厅受理申请后,通过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系统,即时向沿线各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转送相关申请材料。


第十七条同一大件运输车辆申请多次许可的,通行时间不得重叠,且同一时间段最多只能持有1张《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十八条同一大件运输车辆短期内多次通行固定路线,装载方式、装载物品相同,且不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承运人可以根据运输计划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行驶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经许可后,运输计划发生变化的,需重新申请办理许可。


第十九条承运人在一天内无正当理由撤销3次以上(含)同一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当日内不予受理。


第三章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大件运输许可申请后,应当对承运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组织开展现场勘验、桥梁承载能力验算、现场核查,属于三类大件运输还需征求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公路管理机构或者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勘验(需桥梁承载能力验算的除外),并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桥梁荷载验算、桥梁检测技术状况等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反馈通行意见。无正当理由且超过时限不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通行。


现场勘验单位不得以超出桥梁现有限载限高限宽、辖区车流量大、临牌未签注申请通行辖区线路范围、货物质量超过运输车辆行驶证标注的牵引质量和核载质量、无法开展桥梁验算等简单理由提出不满足通行条件的勘验意见,对确实无法满足通行的,应当反馈充足的理由并提出合理的绕行路线。


第二十二条大件运输车辆途经的公路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加固、改造,相关费用由承运人承担。具有管理权限的单位对承运人提出的加固、改造措施方案进行审查并组织验收,必要时,邀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加。对可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和道路交通安全情形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召开论证会。


承运人不具备加固、改造措施的条件和能力的,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委托有关单位制定相应的加固、改造方案,进行加固、改造,或者由公路管养单位通过市场化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加固、改造,相关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大件运输车辆途经的公路桥梁需要结构荷载验算或者专项检测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公路管理机构或者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进行验算或测算,并指导督促反馈通行意见。存在下列情况的,不再进行公路桥梁结构验算:


(一)车货总质量未超过120000千克的大件运输车辆行驶设计荷载等级为公路-Ⅰ级或汽车-超20、挂车-120级且技术状况评定为一类或者二类的桥梁的,同时净空要求满足通行条件的;


(二)车货总质量未超过100000千克的大件运输车辆行驶设计荷载等级为公路-Ⅱ级或汽车-20、挂车-100级且技术状况评定为一类或者二类的桥梁的,同时净空要求满足通行条件的;


(三)公路桥梁结构荷载验算结果在3个月内,桥梁技术状况未改变,大件运输车辆车货总重、货物装载、平均轴荷等优于验算车型的。


第二十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起运地在云南省范围内的三类大件运输,组织开展现场核查,重点抽查接近跨类临界值或者跨验算临界值的车辆和货物。


省交通运输厅受理的大件运输许可申请,由云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所属单位进行现场核查。


州(市)、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受理的大件运输许可,由本级交通运输局指定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五条现场核查重点核查的重点内容是:货物是否属于可分载物品,货物名称、车货总体外廓尺寸、总质量、轴荷等数据是否与申请信息一致,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固定货物,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在车辆上悬挂明显标志,护送车辆配备的安全设备是否齐全等。


第二十六条核查地点是申请材料中通行路线起点。核查地点发生变更的,承运人需提前联系现场核查单位。承运人应提前准备生产单位盖章的《大型不可解体物品调运单》以备核查,并附注明货物名称、重量、规格等信息的正式盖章运单或者运输合同,作为补充材料提供给现场核查人员,现场核查人员复核后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现场核查人员不少于2名。现场核查人员对车货信息(正视、侧视、后视)、护送车辆(与运输车辆并排正视)进行摄录或者拍照,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完毕后,现场核查人员填写《大件运输许可现场核查单》并上传至大件运输许可系统。


第二十七条现场核查时无法称重的,承运人要以信用承诺方式,对车货总体外廓尺寸及重量和货物参数等信息的真实性做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八条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下列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一)对于一类大件运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


(二)对于二类大件运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


(三)对于三类大件运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作出。


采取加固、改造措施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内,但应当遵循效率优先的原则从快办理。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一)采用普通平板车运输,车辆单轴的平均轴荷超过10000千克或者最大轴荷超过13000千克的;


(二)采用多轴多轮液压平板车运输,车辆每轴线(一线两轴8轮胎)的平均轴荷超过18000千克或者最大轴荷超过20000千克的;


(三)承运人不履行加固、改造义务的;


(四)承运人不完善护送方案的;


(五)涉及通行时间或路线调整,承运人选择不接受通行时间或路线调整的;


(六)现场核查车货情况不符合大件运输许可条件、标准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承运人颁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向承运人说明理由,并告知承运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对于单次通行的许可,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大件运输车辆无法在许可通行时间内完成运输的,承运人可向原许可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一次延期申请,延期时间不得超过7个自然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接到延期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作出准予延期决定的,重新颁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作出不予延期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运输车辆发生变更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变更后车辆的整备质量、轴数、轴距、轮胎数、车货总体外廓尺寸和车货总质量等进行审查,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对准予变更的,重新颁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作出不予变更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对一类、二类大件运输申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大件运输许可系统的有关通行数据直接作出许可决定;对三类大件运输申请,大件运输许可系统数据库中各路段通行数据3个月内未发生变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许可决定。


第四章通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经批准进行大件运输的车辆,行驶公路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取有效措施固定货物,按照有关要求在车辆上悬挂明显标志,保证运输安全;


(二)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


(三)车货总质量超限的车辆通行公路桥梁,应当匀速居中行驶,避免在桥上制动、变速或者停驶;


(四)需要在公路上临时停车的,除遵守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外,还应当在车辆周边设置警告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需要较长时间停车或者遇有恶劣天气的,应当驶离公路,就近选择安全区域停靠;


(五)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公路设施,承运人应当提前通知路段管养单位,由其加强现场管理和指导;


(六)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预见因素而出现公路通行状况异常致使大件运输车辆无法继续行驶的,承运人应当服从现场管理并及时告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其协调当地公路管理机构或者高速公路经营单位采取相关措施后继续行驶。


第三十五条对需要护送的大件运输车辆,承运人应当按照护送方案组织实施。在行驶过程中,护送车辆应当与大件运输车辆形成整体车队,并保持实时、畅通的通讯联系。


大件运输护送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护送单位安排专人负责大件运输车辆护送组织、联系、协调和实施等事宜;


(二)实施护送前,护送人员对大件运输车辆进行全面检查,排除风险隐患;


(三)在行驶过程中,护送车辆全程开启双闪灯,与大件运输车辆形成整体车队;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组织护送的,护送车辆全程开启示警灯;


(四)护送队伍通过对讲机、电话等,保持实时、畅通的通讯联系;


(五)通行公路桥梁或者通行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公路设施时,大件运输车辆依次通行,前车完全通过后,后车方可通行。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交通运输部门、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按职责加强桥梁、公路的管理和养护,科学统筹安排养护作业时间和方式,定期开展公路、桥梁、隧道的检测和评定,及时报送养护施工计划更新技术状况数据,为社会公众查询公路通行状况信息提供便利。省综合交通发展中心应当及时发布路况通行信息。


第三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应当随车出示有效《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并主动接受交通运输部门的监督检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跨区域联动监管机制,在公路超限检测站、高速公路收费站或服务区等具备条件的场所,加强大件运输车辆通行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三十八条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利用货运车辆卫星定位、ETC门架、高速公路称重检测等数据定期开展大件运输车辆通行行为分析比对,发现不按许可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依法进行处理。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要建立健全跨省、跨州(市)联合分析比对机制,提升“办短跑长”、重复办证等违法情形的发现查处能力。省综合交通发展中心应当做好数据整合和技术保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件运输许可监管机制,加强对大件运输许可的监督检查,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对大件运输许可情况进行抽查,强化信用监管和信用结果实际应用。


第三十九条公路大件运输许可实施信用管理。承运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大件运输行政许可的,除依法给予处理外,1年内不得在云南省申请公路大件运输许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经有关部门核实认定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除依法给予处理外,3年内不得在云南省申请公路大件运输许可。


承运人和大件运输车辆存在失信行为的,省交通运输厅依法依规将其纳入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当事人名单,并在“信用交通”、“信用中国”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四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常态化开展大件运输走访活动,主动对接本行政区域内的大件制造生产和运输企业,建立“一对一”主动服务机制和事先告知机制,畅通企业申请办理渠道,提高大件运输许可服务效率。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自2024年4月1日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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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审核:单娟   责任编辑:李丽娟
昭通新闻报料:0870-2158276 昭通新闻网,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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