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云南发布
2024-02-18 21:53经云南省人民政府同意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教育厅等十部门近日联合印发
《云南省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3年版)》
(以下简称《实施标准2023版》)
《实施标准2023版》的主要内容
《实施标准2023版》涵盖了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优军服务保障、文体服务保障等9个领域、22大类、82个服务项目。
具体为:
一是幼有所育领域:包括优孕优生、儿童健康、儿童关爱等3个服务类别,服务项目10项。
二是学有所教领域:包括学前教育助学、义务教育、普通高中助学、中等职业教育助学等4个服务类别,服务项目9项。
三是劳有所得领域:包括就业创业、工伤失业保险等2个服务类别,服务项目12项。
四是病有所医领域:包括公共卫生、医疗保险、计划生育扶助等3个服务类别,服务项目17项。
五是老有所养领域:包括养老助老、养老保险等2个服务类别,服务项目4项。
六是住有所居领域:包括公租房、住房改造等2个服务类别,服务项目3项。
七是弱有所扶领域:包括社会救助、公共法律、扶残助残等3个服务类别,服务项目14项。
八是优军服务保障领域:包括优军优抚1个服务类别,服务项目4项。
九是文体服务保障领域:包括公共文化、公共体育等2个服务类别,服务项目9项。
与2021年版服务标准相比,《实施标准2023版》主要作出的调整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实施标准2023版》在总体结构方面与2021年版保持一致,主要对76个项目与国家公布的《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以下简称《国家标准2023》)同步进行了“增加”、“提标”、“调整”和“规范”,占总项目数的92.68%。
一是新增服务项目1项。在幼有所育部分新增了1项“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服务”,该项服务为妇幼重大卫生服务项目,本次与国家同步将其纳入《实施标准2023版》,为农村妇女享有该项服务提供了更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是提高服务标准5项。主要遵循按照最新文件要求执行和确保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原则,“提标”5项服务:
“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方面,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小学由650元提高到720元,初中由850元提高到940元,寄宿制学校公用经费在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基础上按寄宿生数年生均增加300元,提高了100元。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方面,其补助的基础标准由原来的每生每天4元提高至每生每天5元。
“‘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话服务”方面,其服务标准由原来的人工服务每周5×8小时,自助语音服务每周7×24小时提高到7×24小时全天候人工服务和自助语音服务。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方面,不同类别的服务对象每人每月的特别扶助金有了明显提高,增长幅度均在30%以上。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方面,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由每人每月7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9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一级由每人每月80元,二级每人每月70元提高到一级每人每月100元,二级每人每月90元。
三是扩大服务对象1项。“特殊群体集中供养”将其服务对象扩大到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军人,与国家调整一致。
四是规范完善了56项服务项目的表述。根据最新文件精神,对农村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产妇健康服务、生育保险等56项服务的服务内容、标准、政策依据、支出责任、服务流程进行了规范完善。
《实施标准2023版》的主要特点
一是全面落实国家要求。在准确把握国家政策基础上,紧密结合我省实际,合理调整我省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清晰划分省与市县支出责任,全面承接和完成好各项任务,确保不低于国家标准。
二是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调整原则。对照《国家标准2023》,充分考虑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和财政负担能力,切实加强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既回应群众期待,又避免吊高胃口、过度承诺。确保财力有保障,服务可持续。
三是结合实际增加项目。《实施标准2023版》相比《国家标准2023》多出了1个服务项目,即“农村适龄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筛查”。该项目此前已纳入《云南省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在编制《实施标准2023版》时,省卫生健康委、省妇联根据国家及我省最新工作要求,对其服务对象、内容、标准、政策依据、支出责任等进行了规范完善。由于该项服务在我省已实施多年,政策依据、支出责任较为明确,对保障广大妇女健康具有重要意义,省卫生健康委、省妇联共同提出将其继续纳入《实施标准2023版》,并进行专家论证和政策风险评估。
各州(市)贯彻落实《实施标准2023版》的具体要求
基本公共服务标准是民生保障的底线标准。各级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高位推动,及时组织研究部署,细化服务流程,确保广泛动员,扎实推进,做到人人尽责、人人享有。各地要结合实际抓紧调整本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并与省级标准和行业标准规范充分衔接,对于超出省级标准规定的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对象以及服务内容等事项,要切实加强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确保内容无缺项、人群全覆盖、标准不攀高、财力有保障、服务可持续。要坚决落实支出责任,强化服务能力保障,加大宣传力度,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要适时委托第三方开展基本公共服务社会满意度调查和评估,加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实施效果反馈,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同时,公共服务支出情况已作为各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衡量指标。各地人民政府要强化主体责任,坚持“服务项目逐条落地落实”的原则,将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实施作为民生保障的重大任务,建立健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积极开展基本公共服务达标行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公共服务权益,重大情况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适时组织实施情况的联合检查和效果评估,加强实施监测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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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