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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批复:原则同意!涉及云南2个项目

 2024-02-10 21:18  来源:云南发布

日前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

《关于云南创联合金有限公司年产150万吨新型铝镁合金材料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关于云南呈美斯节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呈美斯新型节能保温材料生产线建设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网站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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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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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云南创联合金有限公司年产150万吨新型铝镁合金材料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云发改资环〔2024〕118号


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审查云南创联合金有限公司年产150万吨新型铝镁合金材料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红发改资环〔2023〕99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云发改资环〔2017〕299号)有关要求,省发展改革委委托云南省节能监察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该项目(项目代码:2212-532527-04-01-274060)节能报告进行了评审,对项目能源消费情况、能效水平、用能工艺及节能管理措施等提出如下意见: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拟分三期工程进行建设,一期建设年产70万吨轻质高强铝合金材料工程;二期建设年产50万吨高强高韧铝合金材料工程;三期建设年产30万吨高品质低碳铝合金材料工程。规划总占地面积436386平方米,新建前处理车间、低碳铝车间、合金化车间、仓库、变电站及其他公辅设施197457平方米,购置安装合金熔化炉、倾动式合金调配炉、铸造机、在线除气机、锯切机、均质炉等主要设备341台(套),其中一期工程购置安装主要生产设备126台(套),建设轻质高强铝合金材料生产线5条;二期工程购置安装主要生产设备127台(套),建设高强高韧铝合金材料生产线5条;三期工程购置安装主要生产设备88台(套),建设高品质工艺余料生产线3条。项目年综合能耗140659.11吨标准煤(当量值)、159078.14吨标准煤(等价值),项目一期工程铝合金圆铸锭产品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为77.56千克标准煤/吨,项目二期工程铝合金圆铸锭产品单位产品综合能耗98.43千克标准煤/吨,项目三期工程铝合金圆铸锭产品单位产品综合能耗123.83千克标准煤/吨,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1.84吨标准煤/万元。


三、项目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要严格落实项目评审意见中所提出的相关要求和意见建议。


(一)要进一步优化用能工艺,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切实加强节能管理。


(二)要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3331),健全完善能源监督管理体系,按《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并建成企业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实现与省级平台的数据对接。


(三)要严格按照项目节能报告中提出的节能措施进行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及时提出节能验收申请,若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不予通过验收。


(四)其他要求按项目评审意见落实。


四、如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五、请红河州发展改革委严格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并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33号),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节能监察。


六、该项目对红河州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有较大影响。红河州发展改革委要向州人民政府报告,严格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科学合理提出项目新增能耗消纳解决措施,加强用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本地区能耗双控目标任务完成。


七、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2月6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云南呈美斯节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呈美斯新型节能保温材料生产线建设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云发改资环〔2024〕123号


曲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曲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云南呈美斯节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呈美斯新型节能保温材料生产线建设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曲发改资环〔2023〕10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云发改资环〔2017〕299号)有关要求,省发展改革委委托云南省节能监察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该项目(项目代码:2306-530321-04-01-838013)节能报告进行了评审,对项目能源消费情况、能效水平、用能工艺及节能管理措施等提出如下意见: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占地面积4000平方米(现有车间),建设一条新型节能保温材料生产线,包括自动配料系统、熔化系统、集棉系统、固化系统、切割机包装系统等主要生产设施,及辅助生产实施废气焚烧余热利用系统。配套建设环保设施等,达到年产5万吨新型节能保温材料生产能力。


项目年综合能耗当量值为13431.42吨标准煤、等价值为16604.24吨标准煤。项目单位产品可比综合能耗为268.6千克标准煤/吨,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3.34吨标准煤/万元。


三、项目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要严格落实项目评审意见中所提出的相关要求和意见建议。


(一)要进一步优化用能工艺,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切实加强节能管理。


(二)要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3331),健全完善能源监督管理体系,按《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并建成企业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实现与省级平台的数据对接。


(三)要严格按照项目节能报告中提出的节能措施进行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及时提出节能验收申请,若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不予通过验收。


(四)其他要求按项目评审意见落实。


四、如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五、请曲靖市发展改革委严格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并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33号),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节能监察。


六、请曲靖市发展改革委接文后,进一步加强用能管理,强化节能目标责任落实,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本地区能耗双控目标任务完成。


七、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2月6日

来源: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审核:莫娟   责任编辑:单娟
昭通新闻报料:0870-2158276 昭通新闻网,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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