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云南日报
2024-02-05 18:58【案情】女子杨某与男子明某于2005年登记结婚。2014年1月杨某被医院确诊为宫颈鳞癌。2015年1月,两人协议离婚,双方约定,杨某之后的医疗费用由明某负责。
双方离婚后,杨某因病情复发,于2015年8月先后两次住院治疗,最终医治无效于同年11月去世,在此期间的医疗费用均由其妹妹代为支付。杨某住院期间,明某未曾探望过前妻,也未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支付医疗费用义务。因此,杨某的妹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明某履行离婚协议的约定,承担姐姐杨某住院期间其代为支付的医疗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杨某与明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对杨某医疗费用的约定条款,双方的法律关系为扶养关系,请求支付扶养费属于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双方离婚协议明确,杨某医疗费用由明某负责,该约定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明某具有约束力。明某与杨某虽已离婚,但明某应按约定履行对杨某的扶养义务,杨某住院至死亡期间产生的相关医疗费用,应由明某承担。据此,法院判决明某偿还杨某妹妹代为支付的医疗费用。
宣判后,明某不服该判决,向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保山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发生是基于上诉人明某与其前妻杨某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明某在协议离婚时已明确知晓杨某的病情,双方的此项约定应属于扶养义务的约定。
杨某在离婚后病情复发住院,其妹妹即本案被上诉人在母亲年事已高、杨某女儿未成年的情况下,自愿承担扶养责任,全程办理姐姐杨某住院的相关事宜,既符合优秀传统文化的伦理道德要求,也符合法律规定精神。本案符合扶养费纠纷的法律特征,一审法院认定的法律关系正确。保山中院二审判决驳回明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释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本案虽然发生于民法典施行以前,但依据上述规定,本案适用民法典处理更有利于弘扬家庭美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院适用民法典的法律更加正确。
婚姻的价值和意义不仅体现为夫妻感情的和谐,还应凸显在一方生命健康出现危机情况下另一方的扶持与帮助。夫妻之间相互扶养、相互帮助既是法律义务,也是大家崇尚的社会公德。本案中,法院的依法判决,不仅是对法律权威的维护,还是对中华传统美德的传承和发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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