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首批!全省文化创意(人才)孵化基地暨“艺术家第二居所”试点及培育单位名单公布
读新闻 2024-01-17 19:03 来源:云南发布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文化强省建设的意见》(云发〔2023〕3号)精神,深化实化“有一种叫云南的生活”,在各地探索建设“文化基地+创意园区+人才高地”的文化创意(人才)孵化基地暨“艺术家第二居所”的基础上,经过自愿申报、逐级审核、认真遴选,现正式发布《第一批全省文化创意(人才)孵化基地暨“艺术家第二居所”试点单位名单》《第一批全省文化创意(人才)孵化基地暨“艺术家第二居所”培育单位名单》,印发《全省文化创意(人才)孵化基地暨“艺术家第二居所”遴选标准(试行)》《全省文化创意(人才)孵化基地暨“艺术家第二居所”管理服务机制(试行)》。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深化思想认识,深入发掘本地区本单位资源优势,大力宣传试点单位、培育单位特点特色,大力支持“艺术家第二居所”试点工作开展,积极组织各类艺术家来滇开展交流合作,适时总结相关经验做法,切实为文化强省建设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试点工作中出现重要情况要及时反馈省委宣传部文化产业和企业监管处,联系人:任正道,联系电话:0871—63992142。1.第一批全省文化创意(人才)孵化基地暨“艺术家第二居所”试点单位名单2.第一批全省文化创意(人才)孵化基地暨“艺术家第二居所”培育单位名单3.全省文化创意(人才)孵化基地暨“艺术家第二居所”遴选标准(试行)4.全省文化创意(人才)孵化基地暨“艺术家第二居所”管理服务机制(试行)5.全省文化创意(人才)孵化基地暨“艺术家第二居所”服务联系表
附件1:第一批全省文化创意(人才)孵化基地暨“艺术家第二居所”试点单位名单
附件2:第一批全省文化创意(人才)孵化基地暨“艺术家第二居所”培育单位名单
附件3:全省文化创意(人才)孵化基地暨“艺术家第二居所”遴选标准(试行)
全省文化创意(人才)孵化基地暨“艺术家第二居所”遴选,按照自愿申报、逐级审核、专家评审、会议审定的程序进行,具体标准如下。(一)坚持自愿申报的原则,申报单位自愿为引入各类艺术家提供中长期居住条件和必要的办公场所。(二)“艺术家第二居所”须是面向社会开放的公众场所,能够自愿为各类艺术家开展文化文艺创作,或者举办各类文化文艺活动提供落地支持。(三)在住宿、餐饮、交通及场地使用等服务上,自愿为各类艺术家提供一定天数的免费服务。(四)年均为不少于5批次国(境)内、外文化创意团队,或不少于10名国(境)内、外文化创意人才提供创作支持。(五)具有一定的公共文化服务空间,便于履行社会责任,定期举办各类文化创意类社群活动,每年开设文化创意讲座、培训次数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人数不少于100人。(一)坚持自愿申报的原则,申报单位自愿为引入各类艺术家提供中长期居住条件和必要的办公场所。(二)“艺术家第二居所”须是面向社会开放的公众场所,能够自愿为各类艺术家开展文化文艺创作,或者举办各类文化文艺活动提供落地支持。(三)在住宿、餐饮、交通及场地使用等保障服务上,自愿为各类艺术家提供一定天数的优惠服务。(四)年均为不少于2批次国(境)内、外文化创意团队,或不少于5名国(境)内、外文化创意人才提供创作支持。(五)具有一定的公共文化服务空间,便于履行社会责任,定期举办各类文化创意类社群活动,每年开设文化创意讲座、培训次数不少于1次,累计培训人数不少于50人。附件4:全省文化创意(人才)孵化基地暨“艺术家第二居所”管理服务机制(试行)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深化实化“有一种叫云南的生活”,扎实推进文化强省建设,现制定全省文化创意(人才)孵化基地暨“艺术家第二居所”管理服务机制如下。1.坚持事后奖补、以奖代补的原则,结合“艺术家第二居所”每年为艺术家提供服务的工作成效,对考核合格的试点单位按照引入艺术家实际成果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并正式授予全省文化创意(人才)孵化基地暨“艺术家第二居所”牌匾;对考核合格的培育单位,纳入试点单位名单管理,待次年进行考核。2.对“艺术家第二居所”内符合申报条件的优秀艺术家和文化创意人才,优先推荐参加国家文化英才培养工程和“兴滇英才支持计划”文体人才专项等申报工作,并优先纳入各级艺术家人才库。3.优先推荐“艺术家第二居所”内项目申报国家文化产业发展项目库。4.优先推荐“艺术家第二居所”及相关艺术家、文化创意人才参加国家相关部委组织的文化活动。5.积极支持“艺术家第二居所”与国家级和省外文化艺术机构、知名艺术家达成合作意向,以“创作基地(中心)”“工作室”“采风点”等形式予以挂牌共建。6.省级宣传文化系统充分结合云南文博会、昆明旅交会、亚洲微电影节、澜湄电影周等活动,为入驻艺术家开展合作交流创造条件。7.全省宣传文化系统积极为入驻艺术家创作提供服务支持,为其合作意向、作品展示提供招商推广的平台,为开展论坛讲座和培训提供舞台。8.“艺术家第二居所”所在地的党委宣传部门牵头,动员所在地区宣传文化系统各单位、相关文化企业及“艺术家第二居所”加强与入驻艺术家及团队定期或不定期洽谈交流,推动策划相关合作项目落地与实施。9.鼓励入驻艺术家与“艺术家第二居所”签署形式多样的合作协议,发挥自身优势,创作含有云南元素的文艺作品;积极在当地开展相关文化人才培训,开展各类形式的论坛和讲座,服务地方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10.组织各级相关媒体对每一批发布的“艺术家第二居所”试点单位和培育单位,集中开展宣传报道,大力宣传试点单位和培育单位特点优势及优惠举措等。11.通过对接央媒和国家级行业协会,有针对性地向全国艺术家们宣传推广云南打造“艺术家第二居所”建设相关成效、举措,吸引更多的艺术家来滇采风创作。12.在深圳文博会、长三角文博会、云南文博会等展会上,展示各试点单位和培育单位资源条件、合作成果。13.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艺术家采风考察活动,到全省各试点单位和培育单位进行采风创作。14.及时公开发布试点单位和培育单位名单、具体优惠条件、联系方式等信息,为艺术家入驻提供信息便利。15.建立省级宣传、文旅、广电、文联部门定期会商机制,及时通报艺术家入驻计划信息,做好跟踪服务。16.公布省、州(市)、县(市、区)三级宣传部门相关负责同志联系服务方式,由宣传部牵头组织文旅、广电、文联等部门,为“艺术家第二居所”以及入驻艺术家提供服务便利。17.强化信息报送,各试点单位和培育单位及时将成功引入的艺术家及合作、创作成果等信息报送给当地宣传部门。各州(市)委宣传部门按季度分析梳理本地区“艺术家第二居所”建设、艺术家引入、合作成果等情况,并报送省委宣传部及相关部门。18.省委宣传部牵头,省级文旅、广电、文联等部门参与每年组织对“艺术家第二居所”试点单位和培育单位进行考核,重点考核优惠措施兑现情况、引入艺术家人次和入驻天数、艺术家创作成果等,奖优罚劣,考核不合格的及时将其从试点单位和培育单位名单中剔除。19.在“艺术家第二居所”内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对艺术家提供服务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畅通各类艺术家对“艺术家第二居所”投诉反馈机制,将投诉情况纳入年度考核范围。20.对申报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承诺措施无法兑现、艺术家投诉意见较大的、群众有负面反映的、违法违规经营的单位一经查实,及时将其从试点单位和培育单位名单中剔除。本机制从印发之日起试行,适用于全省文化创意(人才)孵化基地暨“艺术家第二居所”试点单位和培育单位,由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广电局、省文联负责解释。附件5:全省文化创意(人才)孵化基地暨“艺术家第二居所”服务联系表
资料:中共云南省委宣传部
审核:莫娟 责任编辑:李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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