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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云南两部门印发办法

 2024-01-16 19:38  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公众号

为规范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切实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保障交通运输设施安全运行,提升农村公路养护水平,推进“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云南省财政厅会同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制定《云南省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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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切实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交通运输设施安全运行,提升农村公路养护水平,推进“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0〕4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以下简称“养护资金”),是指省财政统筹用于对县(市、区)管养省道、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的日常养护、预防及修复养护、安全及应急工程等方面的中央及省级资金。根据我省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县(市、区)管养省道养护参照县道政策执行。

 

第三条养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引导激励、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养护资金的预算安排,根据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的资金分配意见,及时下达资金;指导省交通运输厅和各州(市)财政部门开展养护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各州(市)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建立项目库,严格审核申报材料及各地养护资金需求,结合确定的年度预算规模提出资金分配意见;下达养护任务计划;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督导检查;负责养护资金绩效管理,落实绩效考核结果应用,并指导各州(市)交通运输部门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和加快预算执行。


第二章支持范围

第五条养护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县(市、区)管养省道、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的日常养护、预防及修复养护、安全及应急工程。

 

(一)日常养护主要包括日常巡查、日常保养、小修和公路、桥梁、隧道技术状况评定等。

 

(二)预防及修复养护包括预防养护工程和修复养护工程。预防养护工程主要是对整体性能良好但有轻微病害的农村公路,为延缓性能过快衰减而采取的主动防护工程;修复养护工程主要是对出现病害或部分丧失使用功能的农村公路,为恢复技术状况而进行的功能性、结构性修复或定期更换工程。

 

(三)安全及应急工程主要包括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危桥改造、灾害防治工程、应急抢修等专项工程。

 

第六条养护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收支缺口、行政事业单位及管理人员支出、机构运转等与农村公路养护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资金分配

第七条养护资金采取按因素法和项目法方式分配,根据年度预算和上一年度养护绩效考核情况安排,引导各州(市)、县(市、区)各类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养护事业发展。

 

第八条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预防及修复养护按因素法分配,主要根据认定的各县(市、区)农村公路总里程、《云南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规定的测算标准和绩效考核等因素进行测算。

 

具体如下:

 

分配某县养护资金=某县养护资金测算基数-某县考核扣减资金+某县考核奖补资金

 

(一)养护资金测算基数

 

1.某县养护资金测算基数=预防及修复养护补助资金基数+日常养护省级补助资金基数+其他养护补助资金基数

 

其中:

 

某县预防及修复养护补助资金基数:按县(市、区)管养省道、县道7000元/公里·年、乡道3500元/公里·年、村道1000元/公里·年计算,桥梁养护资金按330元/延米·年测算。

 

某县日常养护省级补助资金基数:按《云南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明确的标准测算。

 

某县其他养护补助资金基数=中央养护补助资金总额×(某县农村公路总里程÷全省农村公路总里程)



 

(二)县级养护资金扣减办法

 

对养护绩效考核得分小于100分的县(市、区)进行资金扣减,养护绩效考核详见《云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绩效考核评分表》。

 

扣减资金=(100-养护绩效考核得分)÷100×养护资金测算基数

 

(三)养护资金奖补办法

 

对养护绩效考核得分高于(含等于)全省平均分值的县(市、区)进行奖补,某县奖补权值为:某县养护绩效考核得分高于平均分值0—5分(含5分)的权值为1,高于平均分值5—15分(含15分)的权值为1.2,高于平均分值15分以上的权值为1.5,低于平均分值的权值为0。

 


其中:


 

第九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用于安全及应急工程部分,按项目法进行分配。

 

(一)项目库建立。省交通运输厅依据相关规定组织建立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危桥改造、灾害防治工程、应急抢修项目库,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不得申请养护资金补助。

 

1.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按照《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开展公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云交规划〔2023〕43号)要求,交通运输部门联合交警部门,排查农村公路安全隐患点段,合理提出处置建议,建立农村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数据库,经省交通运输厅和省公安厅审核,建立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子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

 

2.危桥改造。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5120-2021)要求定期开展桥梁技术状况检测评定,养护检查等级为I级的桥梁评定周期不超过1年,养护检查等级为Ⅱ、Ⅲ级的桥梁评定周期不超过3年,评定等级为4、5类桥梁确定为危桥,建立危桥改造子项目库。

 

3.灾害防治工程。根据自然灾害综合风险公路承灾体普查工作安排,对全省农村公路高边坡、崩塌、滑坡、泥石流、沉陷坍塌、水毁等风险点进行普查。按照“轻重缓急”原则,以一级风险点、二级风险点建立灾害防治工程子项目库。

 

4.应急抢修。在突发情况下造成农村公路损毁、中断、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等,为较快恢复农村公路安全通行能力而实施的应急性抢通、保通,根据已发生的灾毁情况测算补助资金。

 

(二)项目申报。每年1月底前,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各州(市)交通运输局进行项目申报,重点对项目必要性、合理性、科学性和前期工作成熟度进行资格审核,根据各州(市)项目规模及“轻重缓急”原则纳入省级项目库。

 

(三)项目审核。每年2月底前,省交通运输厅对已纳入项目库项目从前期工作是否已完成、年度内是否能开工、资金是否能支出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核,结合年度中央及省级预算规模拟定年度资金支持项目清单建议。项目库管理审核实施细则由省交通运输厅另行制定。

 

(四)资金分配。每年3月10日前,省交通运输厅结合年度预算额度,参照中央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取消收费后补助资金补助标准,确定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用于安全及应急工程项目明细及金额,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第十条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因素法测算结果和项目法确定方案形成养护资金分配方案,于每年3月20日前将资金分配方案及绩效目标正式提供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收到资金分配方案后及时下达资金。涉及中央财政资金的,根据中央资金收到情况及时分配下达。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预防及修复养护、安全及应急工程资金下达后,各州(市)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各县(市、区)选定具体实施项目报审、备案,加强项目管理,并按职责组织推进项目实施。日常养护资金管理和使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以及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严格资金支出。

 

第十二条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及时拨付养护资金,交通运输部门应及时将资金兑付至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要规范使用养护资金,需政府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养护资金结转结余,按照结转结余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养护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组织、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资金。各地应切实履行支出责任,及时下达拨付本级承担资金。


第五章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组织和指导交通运输部门开展养护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对养护资金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省交通运输厅在编制养护资金年度预算时,应科学设置养护资金整体、区域和项目的绩效目标及其绩效指标,并分解下达到各州(市),绩效指标应包括产出、效益、满意度等指标。

 

第十六条省交通运输厅要建立预算执行“双监控”机制,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开展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通过以奖代补数据支撑系统,定期填报农村公路养护相关数据。

 

第十七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开展上一年度养护资金绩效考核,形成年度养护资金绩效考核报告,并将绩效考核结果转化为绩效考核系数,作为年度养护资金分配重要依据。

 

(一)省交通运输厅通过查阅资料、实地抽查、路况检测评定等方式,对组织和管养能力建设、资金投入和使用、工作开展及成效等情况进行考核。

 

(二)各州(市)交通运输局应根据考核内容进行自查自评,将上一年度自评结果装订成册于每年1月20日前报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于2月15日前完成农村公路路况抽检、相关资料审查和实地抽查等工作,按照附件《云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绩效考核评分表》,对各州(市)进行考核评分。

 

第十八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做好养护资金管理的基础工作,建立和完善养护资金的使用台账,做好养护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采取虚报、多报等方式骗取养护资金,或者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养护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规定有冲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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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财政厅

审核:莫娟   责任编辑:李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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