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昭通普法
2024-01-04 20:31案情摘要
姚某与被告杨某系表亲,2020年1月22日,姚某通过黔农云App向杨某的账户转账175000元,2022年9月6日,姚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其转给杨某的175000元属于借款,要求杨某偿还该笔借款。杨某抗辩该笔款项是姚某用来偿还其父欠杨某的借款,提供了其向姚某之父转账的凭证,姚某否认了这一说法。经查,杨某曾起诉姚某之父,要求姚某的父亲偿还借款257506元,该案生效判决认定杨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
以案释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姚某转账给被告杨某的175000元能否认定为借款。姚某于2020年1月22日通过黔农云平台转账175000元至被告杨某的账户。姚某主张该笔转账属于借款,虽未能提供借据、收条、借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但是姚某提交了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对其与杨某之间存在的借贷事实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责任,杨某抗辩借贷事实不存在,主张该笔资金是姚某用来偿还其父欠杨某的借款,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此时举证责任转移至杨某,杨某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杨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的175000元是姚某用来偿还其父亲欠杨某的借款,不能达到对借款产生合理怀疑的程度,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对于姚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判决杨某偿还姚某的借款本金175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的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间的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