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
2024-01-04 14:46近年来,云南省各级各部门对标先进、主动作为、积极探索,形成了一批优化营商环境的创新经验和典型做法,为推动全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积累了经验、各地学习借鉴提供了参考。
为树立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模范,进一步激发调动全省各级各部门参与营商环境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按照中央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部门决定对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为做好评选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结合2022年全省营商环境考评结果,在16个州(市)和省级有关部门(单位)选取对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重点面向基层、面向一线单位和人员,副厅级或者相当于副厅级以上单位和干部、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不纳入评选范围,县处级干部原则上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
二、奖项设置和表彰名额
评选表彰云南省营商环境工作先进集体50个、云南省营商环境工作先进个人100名。按1:1.2的差额比例分配推荐名额,共分配先进集体推荐名额120个、差额20个,分配先进个人推荐名额60名、差额10名。
三、评选条件
(一)云南省营商环境工作先进集体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历次全会,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省委“3815”战略发展目标,以一流服务营造一流营商环境,打响“云南效率”、“云南服务”、“云南诚信”营商环境品牌。并符合以下条件:
1.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制定符合实际的优化营商环境计划和工作方案,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举措落地见效,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2.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及省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有效衔接各项政策措施,高水平高质量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对标先进经验做法,勇于探索创新具有引领示范和推广意义的改革举措,首创优化营商环境新举措、新模式、新经验。
3.坚决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工作部署,对本单位或所属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开展相关工作有部署、有要求、有检查。主动及时解决企业、群众反映强烈或情况突出的涉及营商环境问题,不断提升经营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
4.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近5年内未发生过违法违纪违规情况。
(二)云南省营商环境工作先进个人
政治素养好、服务意识强的个人,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能够认真完成各项任务、成绩突出。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强烈的工作干劲和工作热情,积极参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2.始终将企业的感受度和满意度放在工作首位,服务意识强,主动担当作为,积极主动为企业纾困解难,受到企业广泛好评。
3.具有较强创新意识,在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积极建言献策,有新思路、新举措、新成效,作出突出成绩。
4.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工作扎实,恪尽职守,未发生违法、违纪等重大问题。
四、组织领导
根据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成立云南省营商环境奖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简称“省评选表彰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统筹和组织推荐评选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管领导任组长,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服务管理局相关处室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推荐、评选和表彰的各项具体工作。评选表彰工作结束后,省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自行撤销。
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成立相应的推荐机构,负责所在州(市)、部门(单位)的推荐审核工作,并将联络员信息报送省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盖章扫描件和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
五、评选程序
推荐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自下而上、逐级推荐、民主择优。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程序,即实行初审、复审两次审核,分别在所在单位、州(市)范围或本行业系统范围、全省范围公示(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一)组织推荐和本单位公示
拟推荐对象须由所在(隶属)单位民主择优推荐、考察审核把关、集体研究决定,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公示前,所有推荐对象都应由推荐单位征求公安部门意见。其中,对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应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意见;对企业(含国有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还应征求生态环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意见。公示无异议后,由所在地县级(或相当级别)以上主管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
州(市)和省级部门(单位)推荐机构对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拟推荐对象的身份、简历、事迹等进行审核,确定初审推荐对象,并于2024年1月19日前将初审材料(盖章)扫描件发送至省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邮箱,初审通过后报送材料原件。
初审材料包括:初审评选推荐工作报告、《推荐对象初审表》、《推荐对象征求意见表》、《推荐对象汇总表》。填写《推荐对象汇总表》时,需根据差额推荐要求,按排序意见依次填写推荐对象。初审评选推荐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地区本系统推荐工作组织情况、推荐过程、征求意见情况、拟推荐对象及其简要事迹(不超过500字)、本单位公示情况等。
(二)初审和本地区本系统公示
省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州(市)和省级部门(单位)推荐机构推荐材料进行初审,确定通过初审对象名单,反馈各州(市)和省级部门(单位)推荐机构。
州(市)和省级部门(单位)推荐机构根据省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情况研究确定正式推荐对象,在本地区本系统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对象名称(姓名)和简要事迹。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应及时向省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同步开展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若在规定时限内无法作出结论的,取消该推荐对象参评资格。公示无异议后,于2024年2月8日前将复审材料(盖章)的扫描件和电子版发送至省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邮箱,同时报送材料原件一式3份。
复审推荐材料包括:正式推荐工作报告、《云南省营商环境工作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云南省营商环境工作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推荐对象征求意见表》、《推荐对象汇总表》,先进个人正式推荐对象2寸蓝底彩色证件照片电子版。正式推荐工作报告包括:复审推荐工作组织情况、推荐过程、在本地区本系统公示情况、推荐意见等。
(三)复审和全省公示
省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召开会议进行复审,对会议审议通过的拟表彰对象,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在全省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由省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2024年2月29日前完成)
(四)作出表彰决定
省评选表彰领导小组根据公示情况,研究确定正式拟表彰对象名单,按程序报省委、省政府审批,由省委、省政府发布表彰决定。
六、奖励办法
以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名义联发表彰决定,对评选出的集体授予“云南省营商环境工作先进集体”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个人授予“云南省营商环境工作先进个人”称号,颁发奖章、证书、发放一次性奖金。
七、工作要求
(一)坚持正确激励导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坚持好中选优,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切实做好评选表彰推荐工作。
(二)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评选表彰要向基层、艰苦边远地区的集体及个人倾斜,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承担工作任务较重的基层单位和一线工作者。
(三)严肃评选工作纪律。要严肃推荐评选纪律,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制度,认真处理群众举报,确保评选表彰工作依法依规、廉洁高效。对未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推荐对象评选资格,不予重报。对违法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已受表彰个人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经查实后按程序撤销其所获表彰奖励。
(四)严格材料报送要求。严格履行推荐程序,确保工作进度,按时保质报送有关材料,过时不报视为放弃。所有推荐材料须同时报送纸质版(盖章原件,A4纸双面打印)和电子扫描版。初审推荐材料和复审推荐材料先按报送时间要求将盖章扫描件和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审核通过后报送纸质原件。并严格按照填表说明填写相关表格,不得随意改变格式。
八、联系方式
省发展改革委(省委财办秘书处)
联系人:邓老师
联系电话:0871-63113228
电子邮箱:swcjbmsc@yn.gov.cn
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东风东路84号
来源: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