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公众号
2023-12-18 19:16为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近日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发布通知
将开展2023年度全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
申报推荐和评价认定工作
具体通知内容如下
一、申报推荐
各州(市)应急管理部门根据《云南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明确的申报推荐程序,统筹所属行政区域企业做好申报工作,严格审核企业申报材料、开展实地核查、组织初评,综合提出拟推荐企业名单(每个州〔市〕原则上不超过3家),并进行不少于5个(含)工作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于2024年1月26日(星期五)前将推荐企业名单和有关申报材料(纸质版本和电子扫描版本)汇总上报至省应急管理厅,逾期不报视为无推荐对象。
二、评价认定
省应急管理厅组织专家组对各州(市)应急管理部门推荐的申报企业开展台账初审、现场评价,并向企业及时反馈审核查看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对进入综合评价阶段的申报企业,组织召开综合评价会,研究形成2023年度省级示范企业拟定名单,并进行不少于5个(含)工作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对申报企业进行公告认定发放证书和牌匾。
三、有关要求
(一)各州(市)应急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省级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将其同安全生产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检查,坚持重过程、重建设、重实效,指导培育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备、安全发展理念树立牢固、安全生产基础扎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的企业,从安全理念文化、安全制度文化、安全行为文化、安全环境文化等方面做好创建活动。
(二)各州(市)应急管理部门要遵循好中选优、优中选强的原则,严格按照规范的程序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初审,将遴选出的在安全文化建设方面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的优秀企业推荐为省级示范企业备评对象。
(三)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评价认定的省级示范企业,要总结先进经验做法,在行业领域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要运用好评价认定结论,在评先评优、安全标准化创建、先进经验推广、培训交流等方面向省级示范企业倾斜。
各州(市)应急管理部门同步将承办省级示范企业创建评价管理工作联络员信息报省应急管理厅。
如何进行申报推荐和认定评价?
《云南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
创建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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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
创建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省级示范企业)创建评价管理工作,培育和践行安全发展理念,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结合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示范企业创建评价管理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条省级示范企业创建评价管理工作根据《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AQ/T9004-2008)、《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评价准则》(AQ/T9005-2008)和《云南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评价标准》执行,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评建结合。广泛深入开展创建活动,科学设置评价工作指标,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创建评价各项工作,真正达到创建引领、评建结合、以评促建的目的。
(二)以点带面。突出行业特色,反映地域特点,紧扣助力企业安全生产的着力点,挖掘企业安全文化闪光点,加强示范推广,发挥助力助推作用。
(三)优中选优。严格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创建评价标准和申报条件,注重培育、优化模式,夯实工作基础,促进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提升。
(四)建管一致。建立创建工作动态管理和激励机制,加大培育建设和监督管理力度,推动企业安全文化创建持续提升、良性发展,形成全员参与、各方着力、主动实施、不断完善的机制氛围。
第四条省级示范企业创建评价管理工作以提升企业安全管理质量水平、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为目标,坚持理念引领、责任落实、机制健全、制度保障,推动企业培育安全理念文化,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培育安全制度文化,彰显安全制度效力;培育安全环境文化,营造安全环境氛围;培育安全行为文化,规范安全举止行为,切实推动安全发展理念贯穿企业安全管理各方面、全过程,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第五条省内凡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依照本办法自愿申报“云南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六条云南省应急管理厅(以下简称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统筹规划省级示范企业创建、评价、推荐、监督、管理等工作,指导各州(市)应急管理部门、各行业部门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制定有关创建评价标准,做好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和先进做法等工作。
省应急管理厅成立云南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评价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厅领导担任,副组长由承担安全文化建设的内设处室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承担安全文化建设的内设处室和有关所属事业单位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承担安全文化建设的内设处室,具体负责创建评价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推进和监督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邀请有关专家成立省级示范企业评价专家组,负责开展评价工作,专家组成员的选聘与管理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七条各州(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初评、推荐、监督、管理等工作,指导企业广泛开展创建活动,选择建设水平较高、安全生产绩效较好的企业进行重点培育。
第八条中央驻滇及省属企业结合实际,广泛发动本集团(公司)各级各类企业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活动。
第三章创建内容
第九条企业从安全理念文化、安全制度文化、安全行为文化、安全环境文化等方面,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活动。
第十条安全理念文化建设方面,企业安全理念体系完整、切合实际、全员知晓,包括核心安全理念、安全愿景、安全使命、安全目标等,且根据决策层、管理层和操作层不同特点分级细化,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理念植入,定期进行评估,及时更新升级。
第十一条安全制度文化建设方面,按照简明、统一、协调、优化的原则,由制定者和执行者共同参与,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标准体系,充分体现规章制度中的流程设计和规章制度之间的流程关系,定期对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体系的适宜性、履行情况进行评估和修订完善,保证制度执行效力。
第十二条安全行为文化建设方面,建立员工安全素养提升和安全行为养成的长效机制,完善员工自觉监督企业安全生产的激励机制,注重基层团队安全文化建设,制定员工安全培训和技能提升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教育和应急演练,形成自觉的安全行为习惯。
第十三条安全环境文化建设方面,加强对安全防护类设备设施的维护管理,对企业安全环境进行可视化管理,建立高效的安全生产信息沟通和反馈机制,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第四章申报推荐
第十四条省级示范企业的申报推荐工作每年组织1次。
第十五条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企业可向所在行政区域的州(市)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报:
(一)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有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地址固定唯一的企业。不得以集团公司、企业集团等企业联合体主体申报。
(二)申请前3年(截至申报当年日期)内未发生死亡或1次3人(含)以上重伤,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开展安全文化建设工作至少满3年。
(四)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行业未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除外)。
(五)有企业本身的安全生产宣传片和制作的安全科普视频。
第十六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申报:
(一)申请前3年(截至申报当年日期)内因防灾减灾、安全生产工作不力,被党委、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及上级单位约谈、通报的。
(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整改的。
(三)存在违法、违规等失信行为,被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惩戒名单的。
(四)存在其他情形,不适宜参加省级示范企业申请的。
第十七条申报省级示范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云南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申报表。
(二)《云南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评价标准》明确的指标对应证明材料。
(三)云南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评价标准自评表。
(四)企业对自评表进行内部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证明材料。
(五)安全文化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安全文化建设工作总结报告(企业概况、企业核心价值观、安全理念、安全宗旨、安全愿景、近3年安全生产情况、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工作情况、创建期间取得的成绩、深化建设的目标、计划等)、安全生产宣传片1部、安全科普视频3部,对取得的荣誉应提供表彰机关的文件(复印件)进行佐证,其他反映安全文化建设的有关材料。
(六)加盖企业公章的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行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七)中央驻滇及省属企业还需提交上一级集团公司的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各州(市)应急管理部门在审核企业申报材料、实地核查、组织初评的基础上,综合提出拟推荐企业名单。
第十九条拟推荐名单公示结束后,各州(市)应急管理部门将第十七条所列申报材料汇总上报至省应急管理厅。
第五章评价认定
第二十条省级示范企业评价认定每年开展一次,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分为台账初审、现场评价、综合评价、公示认定等环节。
第二十一条台账初审。主要对申报企业推荐程序和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台账初审通过的申报企业进入初审通过名单。
对台账初审未获通过的申报企业应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意见,并在申报企业完成整改后重新组织台账初审。
第二十二条现场评价。按照不同行业,组织有关行业专家对初审通过名单中的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形成评价意见,分为预备会议、现场察看和意见反馈等环节。
(一)预备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介绍现场评价安排和评价方法,企业汇报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过程、各项评价标准的实施与完成情况。
(二)现场察看。通过“听、查、看、问”等方式全面了解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情况,验证各项评价指标的实施与完成效果。包括以下内容:现场听取企业工作汇报、查阅文档资料、召开员工座谈会、组织问卷调查、随机提问、按照评价标准给出相应分值等。
现场察看前应当编制工作计划,包括以下内容:目的与任务、察看依据、专家组人员组成、日程安排、有关要求等。现场察看计划应当提前告知被察看企业并应得到企业确认。
现场察看完成后应当编制工作文件,包括以下内容:会议纪录、调查问卷、指标评价汇总表、专家组意见等。
(三)意见反馈。专家组向申报企业反馈现场察看的结果,提出工作意见建议,现场评价结论不当场反馈。
第二十三条综合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台账初审、现场评价环节审核结果和评价结论,对进入综合评价阶段的申报企业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组织召开综合评价会,研究形成省级示范企业拟定名单。
第二十四条公示认定。将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建议名单在应急管理部门网站或微信公众号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省应急管理厅对未有异议的申报企业进行公告认定,并发放证书和牌匾。
第六章资格复审
第二十五条安全文化示范企业认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在届满前3个月内,向所在行政区域的州(市)应急管理部门提交复审申请。
第二十六条复审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复审表。
(二)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自评表。
(三)安全文化建设工作总结。
(四)其他反映安全文化建设成果的材料。
(五)属于中央驻滇企业的,中央驻滇企业集团公司应出具复审推荐意见。
第二十七条各州(市)应急管理部门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综合进行复查审核,出具复核意见后报省应急管理厅。
第二十八条省应急管理厅对各州(市)应急管理部门的复核意见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审核,确定复审结果。复审合格的企业,保留安全文化示范企业认定资格;复审不合格的企业,撤销安全文化示范企业认定资格。
第七章专家组管理
第二十九条专家组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评选程序和评价标准。
(二)具有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方面的知识。
(三)有较丰富的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工作经验。
(四)与参评企业没有直接利益关系。
第三十条专家组组长除具备成员必须具备的条件外,还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二)省级及省级以上安全专家或安全文化专家。
(三)具有安全文化建设理论与实践经验。
(四)能够为参评企业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专家组组长对评审的结论负总责。
第三十二条专家组组长职责:
专家组组长在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开展工作。
(一)组织编制现场察看与评价计划和有关工作文件。
(二)组织实施现场察看与评价。
(三)协调现场察看与评价有关事宜。
(四)汇总报告现场察看与评价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根据现场察看情况向企业反馈现场评价意见。
第三十三条专家组成员的职责:
专家组成员在专家组组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一)全过程参加现场察看与评价工作。
(二)及时报告现场察看工作情况和察看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三)准确记录察看工作情况、提出现场评价意见。
(四)客观公正、严谨务实、清廉自律、遵守保密规定。
第三十四条省级示范企业评价认定遵循“评价与辅导相分离”的原则。
第三十五条负责省级示范企业评价认定工作的各级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专家组组长与专家组成员不得为企业提供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方面的有偿服务。
第三十六条专家组成员进入专家组之前已经为企业提供收费培训、辅导的,该企业接受省级示范企业评价认定时,专家应遵循“回避”原则。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省应急管理厅对全省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创建工作进行指导、推动建设、动态管理和督促落实。
第三十八条各州(市)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职责,加强对辖区内省级示范企业的管理,每年组织开展抽查评估(抽查比例不低于50%),并将抽查情况报省应急管理厅备案。省应急管理厅每年对省级示范企业进行重点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30%),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问题,视情通报。
第三十九条省应急管理厅和省级示范企业建立激励机制,在评先评优、安全标准化创建、先进经验推广、培训交流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四十条省级示范企业于每年年底前向各州(市)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安全文化建设年度工作总结。各州(市)应急管理部门将辖区内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年度情况汇总后报省应急管理厅。
第四十一条省级示范企业出现法人变更、机构重组、名称变更、地址搬迁等重要变更事项时,须及时向省应急管理厅备案。其中,因机构重组、地址搬迁等造成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须重新申请。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省级示范企业认定资格:
(一)发生死亡1人以上(含,下同)或重伤3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或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
(二)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
(三)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到期不提出复审申请的。
(五)连续两次不报送年度总结报告的。
(六)由应急管理部门下发整改通知或抽查认定不合格,经整改无成效的。
(七)其他不适宜保留认定资格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被撤销认定资格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省级示范企业。
第四十四条专家组组长或成员既参与评价认定,又为企业提供有偿培训或辅导的,一经查实,对有关专家予以辞退,不再聘用;对有关参评企业取消评价认定资格;对已经通过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省级示范企业荣誉称号。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加大对行政区域内安全文化企业的培育,广泛发动各级各类企业开展创建活动。州(市)应急管理部门可结合实际开展州(市)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工作。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云南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云南省应急管理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