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昭通市市场监管局
2023-12-05 16:46编者按:2023年,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和省市场监管局的指导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为民执法理念,强化各领域执法稽查工作,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持续深入开展“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
现发布2023年第二期典型案例,希望通过这批典型案例的发布,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有效遏制违法现象多发势头,着力化解和做好防范市场风险;积极引导经营者恪守社会公德,牢固树立诚信经营的价值理念,督促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着力构建公平、公正、安全、放心的市场环境,为推进市委“六大战略”和“产、城、人”三篇文章,助力昭通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1.云南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案
案情:2023年4月4日,鲁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其他市场监管部门移交的线索,显示云南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酸角汁果味饮料、菠萝爽果味饮料抽检结果为不合格(菌落总数、酵母超标)。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还存在生产经营标签标识不符合要求的食品的行为。涉案不合格食品375件,标签标识不符合要求的食品4550件。案件调查期间,该公司对不合格食品和标签标识不符合要求的食品组织了召回。
处理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2.彝良县某加油站破坏加油机计量准确度案
案情:2023年6月8日,彝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彝良县某加油站经营活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使用的四台加油机(12支加油枪)主板被改装,加油机主板上安装有不明装置。经查:当事人在加油机主板上增加装置,改变加油机主板,破坏加油机计量准确度。
处理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构成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行为。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予以没收加油机4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3.水富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案
案情:2023年8月18日,水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水富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特种设备(叉车)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的5台叉车安全技术档案建立不符合规定要求、其中2台叉车未经定期检验。
处理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2台叉车,并处罚款。
4.盐津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未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及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罐进行充装案
案情:2023年3月9日,盐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盐津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未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并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
处理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5.永善县某液化气储备充装站门市销售不合格家用炉具连接软管案
案情:2023年6月26日,永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永善县某液化气储备充装站门市销售的家用炉具连接软管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检。经检测,抽检家用炉具连接软管不合格。
处理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校对:胡远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