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2016-04-23 10:41周国祥
时下,交通事故频发,几乎无时不刻在发生,小到刮擦、大到造成驾乘人员伤亡。在众多的交通事故中,除极少数民事赔偿等事宜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外,绝大多数要经过公安交警大队、保险公司、鉴定机构和人民法院作处理,其中,不乏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参与。受相关法律、法规、保险合同和行业规程的约束,处理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相关的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保险公司、鉴定机构和法院在各司其职处理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案件各环节,难免出现很多费心费力,却彰显不出工作效果,浪费国家公共资源,也突出不了工作效率、效果和效力的情况。笔者认为,要处理好这个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努力。
一些事故经交警调解后,因调解协议没有法律强制力,经常出现交警苦心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事后反悔的情况,浪费了大量警力资源;有的是因没有保险公司参与到交警组织调解中,致调解协议归于无效的情形;有的纠纷诉至法院后,因行业差异,各自执业依据不同,加之相互间没有沟通平台,在处理纠纷中难免存在行业间相互报怨的情况,如法院必须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或裁判规则分别不同情况作处理,由于各自适用的规程不同,难免在保险机构和法院之间产生一些相互报怨的情况,又如在法院组织当事人调解中,其他赔偿事项双方很容易形成一致意见,仅因保险公司就鉴定机构的相关鉴定意见存在一些报怨,以致法院组织各方当事人调解中不能达成一致协议后,只有依法组织开庭审理,进而牵连出一系列制作判决、几经周折的跨区域耗时送达,甚至产生二审、再审程序等,造成当事人浪费人力、财力和精力维权,打不必要的持久战,又浪费司法资源等等不良局面。
为有效化解辖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存在的上述突出问题,力求减少交通事故诉讼案件,提速办案,提高民事赔偿案件调解率、兑现率,减少行业间的相互报怨,以及让当事人更能直观感受到进入法院诉讼案件的公平正义,并减少对法院裁判的报怨,既能减少当事人维权成本,最大化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又能节约司法资源和成本,体现工作效率、效果和效力,使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相关事项在各环节相互衔接,达成一致共识,以便相关行业单位在此项工作上能相互理解和包容,避免不必要的相互报怨,避免重复劳动,节约公共资源和公务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