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昭通新闻网
2023-11-20 11:14我是水富市人民检察院的公益诉讼检察官李再敏。提起公益诉讼,我想给大家介绍一起在水富市发生的案件。那是2020年冬天的一个上午,寒风凛冽,江水清凉。但金沙江畔的水富港广场上人头攒动,两百多名水富市民齐聚于此,参加在这里举行的水富市长江“十年禁渔”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生态恢复鱼苗投放普法宣传活动。
活动由水富市人民检察院牵头,联合水富市人民法院、公安局、两江执法大队等多个职能部门共同开展。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监督员的见证下,开展执行由被告购买因刑事犯罪造成损害同等价值的鱼苗放回金沙江的普法宣传活动。一尾尾鱼苗被缓缓投放,随着巡划艇荡起的道道波纹,畅游于江水之中……
为什么要组织这样一场鱼苗投放普法宣传活动呢?
这还得从我办理的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说起。2020年8月,杨某等5人在向家坝水电站库区水富水域使用禁用刺网非法捕捞,捕获中华沙鳅(本地名玄鱼子)、黄颡鱼(本地名黄辣丁)等鱼几百尾,价值1799元。2020年1月1日,长江“十年禁渔”政策已经全面施行,此时,杨某等人还使用禁用工具在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既破坏了长江干流向家坝水电站库区水域生物资源多样性和生态系统,也违反了“十年禁渔”规定,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于是,我们立足检察职能,在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刑事犯罪的同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优势,对杨某等5名被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也当场判令5名被告以增殖放流修复的方式投放鱼苗到金沙江水域,弥补其非法捕捞行为造成的损失。
最初,原以为是一起很不起眼的刑事犯罪案件,但案件受理后,承办检察官发现该案还同时存在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有必要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信息被推送到了我所在的公益诉讼检察部门。
我接手案件后,本想着走正常办案程序就行了,可是,在查看卷宗时,我敏锐地发现案件正好发生在2019年12月31日水富市人民政府发布实施长江“十年禁渔”的通告后8个月,且此时,全国上下正在学习宣传即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我的第一想法:这完全是顶风作案啊,影响太恶劣了!后来,我又想,国家颁布了如此严厉的禁止性规定,却仍然时有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的发生,归根结底还是说明我们普法宣传工作没有做到位,深入加强“十年禁渔”政策宣传才是真正解决问题根源的关键点。
于是,我本着“努力将该案办成法治教育样本,达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教育社会面的效果”的想法。决定及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让被告人在受到刑事处罚的同时承担相应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结合这起现成的生动例子,为以案释法、零距离向案发地周边群众做好普法宣传工作,引导身边群众坚决执行“十年禁渔”政策,杜绝类似违法犯罪行为再次发生,进一步筑牢金沙江生态安全屏障。
就这样,在拟宣判后,我们立即前往位于水富城市中心又紧邻金沙江边的水富港广场上,开展了这场具有深远影响和警示效果的普法宣传活动。活动开始前,为了保证宣传活动如期进行,从检察院检察长到案件办理检察官,反复与水富市人民法院沟通和交换意见,确保把握好最佳的普法宣传时间节点;在对案件办理的时间、宣判的节点、恢复性司法的执行方式,都一一达成共识后,再与水富市公安局、农业农村局、两江执法大队和案发地所在的云富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逐一协商,明确宣传方式、地点、参与人员范围及各自职责,这才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当天,参加活动的各职能部门在水富港广场上,通过现场以案释法,向广大人民群众认真宣传“长江禁渔”政策,详细介绍金沙江水富流域生态环境现状和非法捕捞的重大危害,呼吁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加入到保护金沙江的行动中来!5名被告也在现场工作人员及群众的见证下,亲手将自己购买的鱼苗投放进了金沙江水域。通过这样生动的宣传活动,既有效震慑和教育了非法捕捞的违法犯罪分子,更有效地让当地群众成为保护金沙江生态环境资源的积极参与者和监督者,推动形成全民参与、全民禁渔的保护格局。同时,该案也被云南省人民检察院评为金沙江流域(云南段)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典型案例。
水富地处金沙江、横江、长江三江交汇处,是金沙江进入长江的最后一道生态屏障,是保护长江中下游生态环境的源头防线,保护好水富流域生态环境意义重大而深远。2019年4月,水富市人民检察院还会同四川省叙州区人民检察院共同签署了《关于进一步优化金沙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工作跨区域协作的实施意见》,搭建跨省协作机制,常态化开展巡河和办案协作,为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推动长江流域经济带绿色发展,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长江生态环境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打下了坚实基础。2020年5月,与水富市河长办建立了“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实现河(湖)治理执法司法联动,进一步夯实了“一江清水出云南”的根基。
水富鱼苗投放现场。
(图片由水富市人民检察院提供)
作者:李再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