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新闻 2023-11-17 19:42 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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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监管,确保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安全直达人民群众,结合“一卡通”管理工作实际,经“一卡通”专项治理巩固拓展省级联席会议研究,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公安厅等十八部门制定印发《云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监督管理办法》。
云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
“一卡通”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安全、便捷发放到人民群众手中,保障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制度有效执行,推动各级各部门在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中的责任落实、政策落实、资金落实和工作落实,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办〔2020〕37号)、《云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工作方案》(云财农〔2022〕148号)和《云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试行办法》(云财规〔2022〕2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管理是指通过日常监管和各类监督检查等渠道和方式,发现在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工作中涉及财政部门、补贴项目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乡镇(街道)、村(社区)等相关经办单位和管理工作人员,存在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管理职责,以及其他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能和管理权限进行处置和相关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一卡通”监督管理遵循依法监管、程序规范、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长期发挥“一卡通”联席会议作用,各级“一卡通”联席会议机构统筹推进“一卡通”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财政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工作。具体职责是协同补贴项目主管部门、金融机构监管部门等开展惠民惠农财政补贴项目资金管理。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问题移交相关管理权限部门进行处置。负责“一卡通”管理平台的运行维护,保障各经办部门、单位在“一卡通”管理平台上按照运行规则履行相关职能职责。统筹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对有关共享数据进行核查并及时反馈结果,确保数据信息准确和安全。协同相关部门,通过“互联网+”方式开展补贴资金发放管理线上监督。根据财政部云南监管局、各级纪委监委、审计部门再监督需要,通过“一卡通”管理平台推送或连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相关数据。负责线上信访举报事项的分办、督办、反馈、统计、上报等事宜。
第六条补贴项目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强化属地管理主体责任,落实各级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管理相应职责任务。具体职责是加强补贴政策实施、项目资金管理、资金发放、补贴对象基础信息维护、社会保障卡申领告知等方面的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置。配合做好补贴信息共享等工作。在“一卡通”管理平台上按时限对补贴资金申请、核实、比对、审批、支付、发放、公开公示等重要环节数据进行即时监控处理。对“一卡通”管理平台核验异常信息、拦截预警信息等进行核实处理。受理群众咨询、投诉、信访,做好补贴政策和资金发放等信息公开及补贴发放前的社会保障卡申领、金融功能激活告知工作。
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障卡申领、补换、挂失等业务办理。督促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做好补贴对象社会保障卡金融功能激活等相关金融服务工作。协调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推进社会保障卡数据对接,建立信息同步机制。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处理发现问题。
第八条金融机构监管部门负责指导补贴项目主管部门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规范有序做好社会保障卡金融功能激活和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具体职责是督促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云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业务合作协议》,向补贴对象提供便捷的社会保障卡金融功能激活、查询、取款途径,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及时提供发放信息,按既定的短信模板向补贴对象免费发送补贴项目明细款项资金到账短信。对工作中未严格执行实名制,存在非面签激活、违规代办、冒领补贴等风险的金融机构,组织开展排查、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置。
第九条审计部门结合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根据需要,对“一卡通”管理情况和补贴政策实施、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开展审计。
第十条县级补贴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乡镇(街道)、村(社区)、专门经办机构等单位,加强补贴对象基础信息采集维护和日常监管,及时核实、更新、报送补贴对象基础信息,对“一卡通”平台反馈的问题数据进行核实反馈。告知补贴对象在补贴发放前申领社会保障卡并激活金融功能。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按规定做好补贴资金发放事前公示、事后公开等工作。通过电话、信箱、日常走访等形式,广泛接受群众举报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处理问题,并及时反映上报。
第三章监督管理重点内容
第十一条对财政部门监督管理重点内容。
(一)补贴资金管理职责不到位,未按时下达、拨付补贴资金,出现挤占挪用、侵占截留、滞留延压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导致补贴未按要求及时、足额兑付。
(二)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未按时向社会公开,“一卡通”管理平台未及时完善补贴项目库,补贴资金未能及时发放。
(三)“一卡通”管理平台运行维护不到位,导致补贴资金无法发放。
(四)未按照审批时限要求,对“一卡通”管理平台中补贴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的拟发金额、发放明细等信息进行及时复核,导致业务部门不能将补贴资金及时兑付到补贴对象。
(五)资金指标管理工作落实不力,未建立资金指标管理和资金发放总台账,不配合补贴项目主管部门做好本级预算安排,以及补贴资金兑付、清算对账、监督检查工作。
(六)其他违反“一卡通”管理制度规定的情形。
第十二条对补贴项目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重点内容。
(一)对省级补贴项目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重点内容。
1.落实补贴项目政策管理不到位,未按要求对补贴项目进行清理整合,未按规定制订完善补贴政策,未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国家及省级补贴政策。
2.各级财政已安排需兑付到人到户的补贴资金或列入政策清单的项目,应通过“一卡通”管理平台发放而未通过平台发放、补贴资金游离于“一卡通”平台监管之外。
3.在督促和指导各地做好预算执行、项目组织实施和任务完成等方面存在不作为等情形,组织本系统开展补贴政策宣传培训不到位,影响政策及时精准落实。对补贴政策等内容应公示未公示。
4.数据共享提供部门未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提供共享数据信息,共享数据使用部门未按规定处理共享数据信息,致使出现信息安全问题。
5.未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资金分配建议和绩效目标,审核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分配下达补贴资金,出现失职失责导致补贴资金延迟发放。
6.其他违反“一卡通”管理制度规定的情形。
(二)对县级及开展补贴业务的州(市)级补贴业务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重点内容。
1.在财政补贴资金申报审核过程中存在优亲厚友、吃拿卡要、以权谋私等问题。对乡镇(街道)采集后录入或导入到“一卡通”管理平台的补贴对象信息审核把关不严。
2.补贴对象基础信息采集、核实、上报以及对平台反馈的问题数据和发放失败数据核实更正报送不及时不到位不准确,影响补贴发放。对财政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现并反馈有误的基础数据和发放失败数据,未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核实并更正报送,导致补贴资金延迟发放。
3.未组织补贴政策、社会保障卡发放载体宣传解释及信息公开,未受理群众咨询、投诉、信访等问题,未有效告知本部门惠及的补贴对象在补贴发放前申领社会保障卡并激活金融功能。
4.未按“一卡通”管理平台控制要求做好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发放,对平台核验异常信息、拦截预警信息等未按要求进行处理,出现失职失责导致补贴资金延迟发放。
5.未按政策清单项目核实补贴对象信息,未积极配合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知补贴对象开展补贴对象制卡、发卡工作。在补贴资金发放前,未及时核对发放信息,导致补贴资金错发、漏发、重发等问题。
6.共享数据使用部门未按规定处理共享数据信息,致使出现信息安全问题。
7.其他违反“一卡通”管理制度规定的情形。
第十三条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督管理重点内容。
(一)未及时受理补贴对象社会保障卡申领、补换、挂失等业务,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保障“一卡通”管理平台信息和银行端社会保障卡信息一致性和有效性,导致补贴资金长时间延误发放。
(二)未督促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做好补贴对象社会保障卡金融功能激活等相关金融服务工作。
(三)未建立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社会保障卡信息同步机制。
(四)对采用批量制卡方式制作的补贴对象社会保障卡未及时组织发放,对确实无法联系补贴对象发放的社会保障卡未及时回收清理。
(五)未组织开展社会保障卡用卡知识宣传。
(六)其他违反“一卡通”管理制度的情形。
第十四条对金融机构监管部门监督管理重点内容。
(一)未按规定指导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和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规范有序做好社会保障卡金融功能激活、资金发放相关金融服务工作。因监管不到位,导致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和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履职不到位,导致补贴资金长期滞留银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补贴资金发放中违规收费。
(二)未有效监督指导,导致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向补贴对象发放补贴资金到账短信不规范不到位。
(三)未有效指导督促,导致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未能向财政部门、补贴项目主管部门以及补贴对象等及时提供发放信息。
(四)其他违反“一卡通”管理制度规定的情形。
第十五条对零余额账户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重点内容。
(一)补贴资金兑付职责落实不到位,未按照补贴资金兑付合作协议受理资金支付业务,或因零余额账户银行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资金支付处理。
(二)未按照业务管理办法要求及时返回支付回单、做好资金清算,造成财政资金占用;对确实无法发放的补贴资金,未在规定时限内按原渠道退回。
(三)支付业务办理完成后,未及时返回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回单和国库集中支付批量业务支付明细回单,对发放不成功的补贴资金,未注明发放失败原因或支付失败原因反馈不明确。
(四)其他违反“一卡通”管理制度规定和银行业务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十六条对社会保障卡合作银行监督管理重点内容。
(一)未按照业务管理办法要求落实补贴对象服务职责,在社会保障卡办卡用卡激活方面存在不作为、慢作为,对高龄、重病、伤残等行动不便的特殊人员未给予相应服务保障。
(二)未按规定及时向补贴对象免费推送补贴到账短信信息,未履行补贴资金到账告知义务,未按照“一卡通”管理平台推送的完整数据(包括补贴对象姓名、补贴发放部门、补贴项目、发放周期、兑付金额、手机号码等)完整准确及时发送免费短信的。
(三)未落实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违规开立社会保障卡或违规办理社会保障卡激活业务,存在违规收费、违规代办、冒领补贴等问题。
(四)未按照数据接口规范要求,反馈补贴资金上卡情况、补贴对象社会保障卡信息匹配、校验结果等信息不及时、不准确、不规范。
(五)未配合补贴项目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开展受益对象补贴资金“明白条”宣传及发放工作。
(六)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管理不到位,存在一个补贴对象有多个有效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一人多卡”问题。
(七)其他违反“一卡通”管理制度规定和银行业务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十七条对乡镇(街道)等相关经办单位监督管理重点内容。
(一)乡镇(街道)未按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补贴对象基础信息采集、核实,向平台导入或录入错误、虚假或缺失的补贴对象信息,导致补贴对象应发未发、错发、延迟发放。
(二)未及时对申报信息进行校验处理,未及时对平台产生的预警信息进行核实处理,导致补贴资金延迟发放。
(三)对补贴项目主管部门反馈的有误基础数据和发放失败数据,未及时核实并更正报送。
(四)未按照政策要求,将申请对象信息及时报相应的补贴项目主管部门,并根据“一卡通”管理平台自动生成的补贴发放花名册,做好相关发放资料的收集归档。
(五)未按要求履行补贴公示和告知义务,存在未经公示环节进行发放、公示时长不足及发放情况未按要求进行公示(特殊补贴项目除外)。
(六)未通知补贴对象在补贴发放前申领社会保障卡,导致补贴对象资金无法及时发放。
(七)其他违反“一卡通”管理制度规定的情形。
第十八条其他监督管理重点内容。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不坚决、不到位,弄虚作假、阳奉阴违的行为。
(二)贪污侵占、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三)政策执行中,出现违规享受补贴、超标准超范围发放,或应享未享、资金发放不及时、不足额等情形。
(四)未经本人同意,各级各部门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人员私自保管甚至扣押群众社会保障卡的行为。
(五)对群众反映问题未及时处置或处置不当,引发舆情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六)其他违反“一卡通”管理制度规定的情形。
第四章监督管理方式
第十九条各级“一卡通”联席会议机构、财政部门、补贴项目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金融机构监管部门等按照管理权限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日常监督。各级“一卡通”联席会议机构、财政部门、补贴项目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金融机构监管部门结合工作职责加强日常监管,依托“一卡通”管理平台对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发放等全部环节进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督促纠正问题,对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按要求移送相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专项监督。各级“一卡通”联席会议机构、财政部门、补贴项目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金融机构监管部门聚焦“一卡通”管理重点领域重点项目,通过抽查检查、专项检查、联合检查等方式开展专项监督。对专项监督发现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按要求移送相关管理权限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社会监督。各级“一卡通”联席会议机构、补贴项目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乡镇(街道)、村(社区)、专门经办机构等单位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信箱、公示公开等形式,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充分运用“一卡通”微信小程序、“云南财政”微信公众号等互联网平台,畅通线上政策咨询和举报渠道,由“一卡通”联席会议机构统一收集受理,并及时分到相应部门办理。对投诉举报事项实行限时办结制,承办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将办理结果答复举报人,并在答复举报人后5日内将答复情况反馈本级联席会议机构。对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按要求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再监督。根据财政部云南监管局、各级纪委监委、审计部门需要,“一卡通”管理平台将补贴发放相关数据适时推送或连接至财政部云南监管局、各级纪委监委、审计部门,接受财政部云南监管局、纪委监委、审计等部门再监督。对再监督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按要求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其他监督形式。对省委巡视、国家相关部门等组织的其他监督发现的问题,按照职责分别进行处理。
第五章问责处理方式
第二十五条对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管理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问题、性质、严重程度等情况,由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级相关部门解释。
来源:云南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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