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云南省财政厅
2023-11-11 11:29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根据国家、省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南省实际,云南省财政厅会同云南省民政厅起草了《云南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和《云南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3年11月2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至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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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昆明市五华山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云南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各地统筹社会救助资源,做好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根据国家、省级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在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等困难群众救助和保障政策存续期间,各级财政安排和筹集用于开展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以及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的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民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及时提供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并对提供的相关测算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负责资金使用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会同财政部门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对民政部门报送的分配方案进行审核,会同民政部门下达资金、绩效目标,配合民政部门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
第二章资金筹集和分配
第五条补助资金来源
(一)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社会各界捐赠的资金。
(三)其他资金。
第六条补助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算后,应当在30日内正式下达至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并抄送财政部云南监管局。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经人大批准后,在规定时间内下达资金。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上级资金文件30日内,按程序下达和拨付资金。
补助资金按照直达资金有关规定管理。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鼓励各地按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救助服务。
第七条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测算分配,主要包括各地救助需求因素(如相关保障对象数量)、财力因素和绩效因素等,重点向保障任务重、财政困难、工作绩效好的地区倾斜。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资金继续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地区给予适当倾斜。
第三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以及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的支出,以及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等。
(一)低保资金用于为低保对象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用于为特困人员提供救助供养所需支出,具体包括:
1.为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条件所发生的支出。主要包括特困人员伙食费、生活用燃料水电费、服装(被褥)费、生活必需品费用和交通费、网络通讯费、零用钱等。
2.为特困人员提供照料护理服务所发生的支出。集中供养照料护理补贴包括供养服务机构用于购买护理用品和照料护理、康复训练等服务产生的支出,以及支付特困人员住院治疗的陪护费用等。分散供养照料护理补贴按照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约定执行。
3.为特困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所发生的支出。其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医疗保险及社会捐助按规定支付后,若仍有不足的予以支持。
4.为特困人员按规定办理丧葬事宜所发生的支出。
(三)临时救助补助资金用于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临时救助对象发放临时救助金或实物的支出,具体包括:
1.急难型救助。主要包括因火灾、溺水、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的救助支出。
2.支出型救助。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在未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或虽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后仍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的救助支出。
(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用于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及特殊困难人员实施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并实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等。具体包括:
1.主动救助支出。主要用于开展巡回救助以及引导、接领护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及特殊困难人员救助所需的开支。
2.生活救助支出。主要用于为受助人员提供饮食、住宿、衣物、个人卫生、安全等基本生活救助所需的开支。
3.医疗救治支出。主要用于为受助人员提供急病救治、卫生防疫、医疗康复等基本医疗服务所需的开支。
4.教育矫治支出。主要用于为受助人员提供文化法制教育、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等救助保护服务所需的师资、教具、器材、场地布置等开支。
5.返乡救助支出。主要用于为受助人员联系亲属、查找受助人员身份信息、协助或接护送特殊人员返乡所需的交通等开支。
6.临时安置支出。主要用于为暂时查找不到户籍、无家可归的受助人员提供养育照料、生活护理等临时安置和基本服务所需的开支。
7.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支出。主要用于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流浪乞讨儿童的应急处置、救助帮扶、监护支持、关爱服务支出等开支。
(五)孤儿等特困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用于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支出。具体包括:
1.用于保障社会散居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基本生活支出。
2.用于保障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等特困儿童的基本生活、文体教育、医疗、康复、照料护理等基本服务方面的支出。
3.用于保障年满18周岁后仍在普通全日制高中、大中专院校就读及攻读硕士学位的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基本生活支出。
(六)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支出。用于资助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对其因收入水平较低而无法负担集中照护支出的差额部分给予补助。
(七)价格临时补贴。满足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条件时,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等特困儿童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八)地方民政部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的有关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引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服务。
第九条县(市、区)统筹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民政事业专项资金以及补助资金,保障好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从补助资金中列支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经费的,必须先确保各项救助资金按时足额发放,涉及政策要落实到位,同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第十条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严格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工作经费,不得用于机构运转、大型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支出。
第四章资金发放和管理
第十一条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个人发放的补助资金,应当按月及时足额发放。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补助以及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资金应按规定及时发放到位。
第十二条补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除1000元以下急难型临时救助可发放现金外,其余对个人的救助金应通过云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平台及时兑付至补助对象。低保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临时救助金、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金原则上应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应统一支付到供养服务机构集体账户;散居的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应支付到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集中养育的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应统一支付到福利院或救助服务机构集体账户;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应统一支付到救助保护机构账户。
全面建立实施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指标直接下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零余额账户支付,重点用于保障急难型临时救助支出。发放实物等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对临时救助实施中发放现金或实物的,要逐一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要会同民政部门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科学合理编制预算,加强补助资金统筹使用,积极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加大结转结余资金消化力度,增加资金有效供给,发挥补助资金合力,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等规定执行。结转结余资金按规定继续用于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省级在下年分配补助资金时,对各地年度结余结转资金予以抵扣。
第五章资金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加强绩效目标管理,组织开展绩效自评、绩效监控及绩效评价工作,强化评价结果运用,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地救助工作进行评估,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补助资金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自评和重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定期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由同级民政部门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资金,并按规定将当事人违法失信行为记入云南省社会救助信用管理数据库。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具体操作细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云南省社会救助资金整合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云财社〔2017〕2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财政部 民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残联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等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社〔2019〕179号)中关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部分内容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完善资金分配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全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级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助资金是指由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等安排,用于开展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坚持专款专用、规范管理、突出重点、公开透明的原则,充分发挥补助资金的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
第四条民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和实施,提出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管理和资金监管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批复预算、审定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下达补助资金,会同民政部门做好资金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指导各地加强资金管理等。
第二章使用范围与分配方式
第五条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公建养老机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新建、改扩建、提质改造,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居家适老化改造,老年幸福食堂建设等建设类补助资金。
(二)各类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助和综合责任保险补助等运营类补助资金。
(三)高龄津贴和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等人员类补助资金。
(四)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服务、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养老服务相关标准化建设、养老服务人才培养、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等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
第六条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分配,重点向保障任务重、项目执行好、绩效管理优、积极主动申报的地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等地区进行倾斜支持。
第七条按项目法分配的资金
(一)公办养老机构建设补助:建设(含新建、改扩建)建设规模控制在3500平方米以内,新建或扩建项目,省级按3500元/平方米测算补助;利用社会闲置房产改建项目,省级按2500元/平方米测算补助;不足测算标准的按实际计算。
(二)公办街道(乡镇)级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补助:建设(含新建、改扩建)建设规模控制在1000—2000平方米以内,新建或扩建项目,省级按3000元/平方米测算补助;利用社会闲置房产改建项目,省级按2000元/平方米测算补助;不足测算标准的按实际计算。
(三)公办城乡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补助:建设(含新建、改扩建)建设规模控制在800平方米以内,新建或扩建项目,省级按3000元/平方米测算补助;利用社会闲置房产改建项目投资按2000元/平方米测算补助,不足测算标准的按实际计算。
(四)以上三项建设类补助,对地震设防烈度8度及以上的地区,补助标准上浮10%。
(五)提质改造项目建设补助:实施设施设备购置更新、适老化改造的公办养老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测算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个。已补助过的提质改造项目5年内不再重复补助。
(六)老年幸福食堂建设补助:属于示范型社区食堂,新建的项目,按照不超过20万元/个补助,改建的项目,按照不超过18万元/个补助,原餐饮单位挂牌的,按照不超过16万元/个补助;属于综合型社区食堂,新建的项目,按照不超过10万元/个补助,改建的项目,按照不超过8万元/个补助,原餐饮单位挂牌的,按照不超过6万元/个补助。已补助过的老年幸福食堂建设项目不再重复补助。
第八条按因素法分配的资金
(一)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分配主要参考三个因素:社会力量运营养老床位数(占50%)、养老机构实际入住率(占40%)、上年绩效考评结果(占10%)进行加权测算分配。
(二)居家适老化改造补助:省级按户均35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分配主要参考三个因素,年度适老化改造任务量(占70%)、户籍特殊困难老年人数(占20%)、上年绩效考评结果(占10%)进行加权测算分配。
(三)高龄津贴:主要参考两个因素,户籍高龄老年人数(占85%)、上年绩效考评结果(占15%)进行加权测算分配。
(四)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主要参考两个因素,户籍低保对象和分散供养的特困对象中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年人口比重(占85%)、上年绩效考评结果(占15%)进行加权测算分配。
(五)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助:按照《云南省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云财规〔2019〕7号)执行。
(六)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补助:根据年度工作需要,进行测算后统筹安排。
(七)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分配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和实际需求,按因素测算后统筹安排。
第九条分配资金测算方法
(一)按因素法分配的补助资金测算办法:
某地区应分配资金=各资金总额×(该地区分配系数/∑分配系数)
分配系数=因素1×权重1+因素2×权重2+因素3×权重3……
为高质量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开展,提高使用数据的科学性,在具体测算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引入审核调整机制,对相关基础数据的年度增减幅度设定上下限、对异常或离散数据进行适当调整;为保持对各地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支持的相对合理性,可适当对分配测算结果进行增减幅控制。
(二)按项目法分配的补助资金测算办法:根据年度资金保障能力,按相关补助标准进行补助。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十条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实施项目遴选工作,每年制定下发年度项目指引。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库。优先支持项目前期准备充分、建设资金测算科学、社会效益明显的项目。
第十一条各级民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采取自下而上、择优推荐、逐级申报的方式上报当年度重点项目。每年6月底前,县(市、区)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做好申报项目前期考察调研,择优选取申报项目逐级审核后上报省级民政、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第十二条项目申报要素包括:基本情况、预算投资、资金用途、地方资金筹措情况、项目完成时间、绩效目标及指标等要素。凡不符合补助范围以及申报要素不全的项目一律不予受理。
第四章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加强绩效目标管理,组织开展绩效自评、绩效监控及绩效评价工作,强化评价结果运用,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地救助工作进行评估,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补助资金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自评和重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定期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由同级民政部门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资金,并按规定将当事人违法失信行为记入云南省社会救助信用管理数据库。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云南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云财社〔2013〕35号)同时废止。
来源:云南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