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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环保部西南环保督查中心赴昭开展综合督查期间受理举报问题

 2016-05-20 11:35  来源:

查处情况的报告

环境保护部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2015年10月中旬,贵中心会同云南省环保厅通过查阅资料、听取汇报、现场抽查、组织座谈、受理举报等方式,对我市开展了环境保护综合督查。督查期间,督查组共收到群众举报43件。按照《环保部西南环保督查中心关于调查处理综合督查受理举报问题的函》(环西南督函〔2015〕249号)有关要求,现将查处情况报告如下:

昭通市收到函件后,高度重视,及时研究,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抓,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昭通市环保局先后以《关于查处环保部西南环保督查中心赴昭开展综合督查期间受理举报问题的通知》(昭环通〔2015〕154号)、《关于对查处环保部西南环保督查中心赴昭开展综合督查期间受理举报问题的补充通知》(昭环通〔2015〕155号)、《关于认真做好环境信访工作的通知》(昭环通〔2016〕6号)文件下发各县区,统一安排部署。

一、主要做法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环保投诉举报问题,把环境信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从讲政治顾大局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切切实实对人民负责”的态度,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狠抓落实,高度重视并认真抓好环境信访工作,及时回应群众环境关切。

(二)建章立制,强化值守。建立健全环境信访办理工作程序、领导接待日、领导包案督办、定期排查环境污染矛盾、重大环境信访信息报告等制度,加强环境信访信息的报送工作,完善环境信访工作档案。加强值班和应急情况调度,把维护环境信访稳定措施落到实处。

(三)明确任务,责任到人。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任务,职责到人,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切实解决好群信群访特别是集体上访反映的问题,把群众稳定在当地,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四)强化措施,狠抓落实。深入贯彻落实《信访条例》、《环境信访办法》等规章制度,强化预防和排查工作,注重标本兼治,加大监管力度,督促整改落实,认真处理环境信访问题,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加大环境信访案件的排查化解和稳控工作,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

(五)突出重点,关注民生。建立污染矛盾纠纷查处台帐,实行动态管理和量化管理。一是认真核查群众反复来信来访反映的事项,从受理的重信重访、群体上访案件中筛选出存在群体性事件和越级集体上访隐患的案件,进行重点排查。二是将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的严重损害群众健康、财产的污染案件,或者存在重大污染隐患,可能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苗头问题提前纳入监控管理之中。三是高度重视列入台帐的案件,逐一提出化解的工作目标和阶段性要求,落实包案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重大环境信访案件的处理方案。

(六)严格查处,依法办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大对群众举报问题的调查处理,严禁“重调查轻处理,重回复轻落实”的现象发生,严禁“以整改代处罚、以处罚代移交”和“以局部整改代全部整改、以从轻处理代依法处理”等打折扣执法的问题出现。

(七)加强培训,提高素质。切实落实环境信访工作人员津贴、工作经费和必要的工作环境及条件,加强环境信访工作人员的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环境信访干部队伍。

二、调查处理情况

截至目前,督查组收到的43件举报件已全部办结。在查处贵中心赴昭开展综合督查期间受理举报问题的工作中,昭通市共出动执法人员1600余人次,执法车辆500余辆次,检查企业160余厂次,对4家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对33家企业存在的环境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具体办理情况如下:

(一)第1件信访件:反映“环北路露天烧烤摊的相关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由昭阳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龙泉办事处制定了相关管理措施,加强宣传引导,加大执法力度,目前已规范管理。

(二)第2件信访件:反映“凤凰山公园内垃圾污染严重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由昭阳区林业局、凤凰办事处加强管理,对凤凰山公园内垃圾进行了清理,垃圾污染严重的问题已得到控制。

(三)第3件信访件:反映“区四中和东城小学附近,露天垃圾堆放点,臭气污染严重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1、经调查,负责该路段垃圾收运作业的业主是昭通市佳芳公司,东煤路为城中村道路,人员密集,车流量大,道路狭窄,无法摆放垃圾厢,支路支巷多,村民不分是否是收集时间在巷口就乱丢乱堆垃圾,导致垃圾点很多。2、环卫所要求佳芳公司加强对东煤路生活垃圾收运力度,及时与太平办事处和社区联系,在东煤路上落实几处地点摆放垃圾厢供周围居民投放生活垃圾。

(四)第4件信访件:反映“新天地未办理环评,该项目开挖地基导致路基沉降、楼房倒塌”的调查处理情况。关于环评问题由昭阳区环保局监察大队进行查处,路基沉降、房屋倒塌问题由昭阳区住建局办理。办理结果如下:1、环保局办理情况。经调查,该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责令补办相关环保手续。2、住建局办理情况:新天地项目施工中,在打井压桩时,使下排街临街房屋部分受损,部分房屋成危房,为保证市民安全,由旧城指挥部、龙泉办事处与项目开发商协商,拆除危房,由开发商支付拆房户过渡期补偿费,让受损房屋的业主在其他地方租房屋居住,下排街现属于棚户区改造范围,改造方案还未确定,一旦确定后,开发商明确表示,无论是建新房赔偿,还是经济赔偿,开发商都无条件承担。

(五)第5件信访件:反映“永丰绿荫社区213国道改造,污染葡萄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经查,213国道改造项目现已全面完工,项目施工阶段确实对周边葡萄造成一定影响,已由施工方对农户进行了赔偿。

(六)第6件信访件:反映“永丰绿荫附近混凝土搅拌站及水泥袋加工,对昭鲁河造成污染等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经查,永丰镇绿荫塘附近的混凝土搅拌公司为昭通兴通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该公司已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属违法生产,厂区北面围墙边(距离昭鲁河一米)设置有排污口,有污水外排现象,针对该公司违法生产、违法排污的行为,已由昭阳区环保局立案查处,目前正在办理中。永丰镇绿荫塘附近的水泥袋加工厂,为塑料颗粒加工厂,属“十五小”企业,未办理任何相关手续,昭阳区环保局已向昭阳区政府汇报了相关情况,建议对该塑料颗粒加工厂关停取缔,相关工作正在开展中。

(七)第7件信访件:反映“永丰213国道检测站道路扬尘污染严重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经查,永丰镇213国道旁检测站外道路在前期修建时道路未硬化,产生扬尘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现道路已硬化完毕,影响已经消除。

(八)第8件信访件:反映“70万吨电解铝项目”的调查处理情况。经查,截至目前,该项目尚未启动。

(九)第9件信访件:反映“昭鲁快捷通道旁的昊龙商砼粉尘和废水污染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1、公司基本情况。该事件主要涉及昊龙公司水泥厂和混凝土搅拌站两个原料供应点采石场。其中鲁甸县昊龙有限责任公司石牛口石灰岩矿(大营坡)采石场,属鲁甸县水泥厂原料供应点;搅拌站采石场(白棉石场),属昊龙公司搅拌站原料供应点。经核查两个石灰岩采矿点都持有国土局矿山采矿许可证,属合法开采。昊龙公司水泥厂2000t/d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报告书)于2006年12月11日通过昭通市环保局审查(昭环发〔2006〕130号),2007年2月12日通过云南省环境保护局准予行政许可(云环许准〔2007〕9号),鲁甸县昊龙年产80万方商品混凝土搅拌站(报告书)于2013年1月7日通过鲁甸县环保局审查(鲁环许准〔2013〕8号)。目前昊龙公司水泥厂和混凝土搅拌站证件齐全,属于合法生产。2、现场调查情况。从现场勘查情况看,大营坡采石场安装了除尘装置,水泥厂原料供应破碎车间采用密闭作业方式,安装了相应的收尘器,石料运输带采取了封闭运输措施。昊龙公司混凝土搅拌站采石场原料供应采用三级破碎作业,在第一阶段初石破碎,采用喷水降尘处理;第二阶段细加工破碎,采用机械收集除尘防治措施;第三阶段出料下料口,由于该段设备安装较高,没有相应的除尘设备,导致粉尘超标排放,对附近村民的生产生活和居住环境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搅拌站冲洗车间废水沉淀池较小,清淤不及时,存在废水外排现象,加之沟渠不同程度受淤阻塞,致使废水外排群众果树受毁。石场与搅拌站之间渔洞水库沟渠阻塞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经实地勘查群众反映情况属实。3、井水监测情况。针对群众反映进入搅拌站左侧道路旁井水水质问题,经鲁甸县环境监测站采样监测,PH值、氨氮、总大肠菌群等指标均达标。4、问题整改及后期监管。根据该公司存在的环境问题,现场执法人员责令该公司及时进行整改。一是针对昊龙公司混凝土搅拌站露天采石场原料破碎点要求立即整改,制定粉尘治理方案,在下料口处加装篷布遮盖收尘作业,防止石场扬尘污染。目前,昊龙公司混凝土搅拌站原料供应点已落实整改,在第三阶段加装篷布遮盖降尘封闭生产。二是要求昊龙公司混凝土搅拌站对采石场至搅拌站之间道路路面进行硬化处理,减少粉尘污染;同时对所涉及渔洞水库沟渠、搅拌站冲洗车间沟渠、搅拌站至管桩厂昭鲁快捷线路段进行定期保洁。三是加大搅拌站冲洗车间废水池的扩容,提高废水收集利用率,减少废水外排。四是加强降尘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提高粉尘污染降尘效果,生产作业期间保证加水湿法降尘、机械收集除尘和篷布遮盖设施正常运行,提高矿区周边环境空气质量,营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杜绝非降尘排放生产。5、污染区域补偿范围及标准。鲁甸县环保局会同茨院乡党委政府和污染覆盖区村组干部,企业负责人一同对所受污染范围进行了重度污染和轻度污染界定。(以白棉石厂为点,石厂东面:北至张平英家地埂,东至戈庄权、朱仕万家,南至李怀兴家;石厂西面:南至王章华家,西至陈加德家,北至宋家秀家,总面积约115亩。其中中度污染约50亩、轻度污染约65亩,实际面积以最终赔付清单为准)。重度污染补偿标准每亩为600元,轻度污染补偿标准每亩为400元。同时针对污染程度,实行长效补偿机制,昊龙公司搅拌站运行存在期间,对污染区域就要严格执行补偿机制,补偿机制不因人员变动而改变。

(十)第10件信访件:反映“长青路11号小区内垃圾清运不及时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经查,1、群众反映的长青路11号小区为昭阳区地税局家属区,属民洁公司服务作业单位。采取的拉运方式为小区内摆放的垃圾厢将满时电话通知垃圾车驾驶员去拉运。经向家属区值班门卫了解,电话通知垃圾车驾驶员拉运时基本都很及时,只出现过一两次车辆故障在修理耽误了一些时间才去拉的情况。2、环卫所已要求民洁公司对服务的单位小区及时清运,对车辆有故障无法及时去拉运的,也要调整其他车辆及时去拉运,不能让垃圾厢内的垃圾满溢出厢外。

(十一)第11件信访件:反映“远大广场商铺开有十几家餐馆,油烟污染严重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昭阳区环境监察大队于2016年1月26日对该问题开展现场监察,协调了远大广场小区物业管理处,对该小区附近的餐馆进行了约谈,鉴于该小区建设初期未设计油烟管道的现状,要求该小区附近的餐馆严格按照昭阳区餐饮管理办法,加装油烟净化器,并将经油烟净化器过滤后的烟尘、烟气排入下水管道,消除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十二)第12件信访件:反映“北闸镇红路村宏达公司产生大量烟尘,污染周边农作物,噪声污染严重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昭阳区环境监察大队于2015年12月25日到该公司开展调查,该公司全称为昭通市宏发建材有限公司,办理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已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生产,未取得合法生产手续前严禁生产运行,该公司已于2015年12月28日停止生产运行。

(十三)第13件信访件:反映“旧圃镇三善堂垃圾填埋场臭气污染,地下水被污染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经查,1、环卫所已编制《昭阳区三善塘临时生活垃圾简易填埋场整改措施》,目前三善塘垃圾填埋场的环境应急预案初稿已编制完成,正在进行修改和完善。位于守望乡卡子村由旧圃镇和永丰镇联建的新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已开工建设,预计2016年内建设完成,届时将及时停用三善塘生活垃圾临时填埋场,并进行封场处理。2、昭阳区环境监测站已对该垃圾填埋场地下水进行了现场采样,经化验分析后,出具了监测报告,各项数据指标显示,地下水未受到影响。

(十四)第14件信访件:反映“阔州公司和湘通公司污染农田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1、经查,昭通市湘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开工建设,已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008年7月18日由昭通市环境保护局以(昭环准评〔2008〕59号)准予行政许可,2010年2月5日昭通市环境保护局以(昭环准验字〔2010〕1号)准予竣工环保验收。针对该公司擅自闲置厂区道路、堆料场喷洒水装置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以及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的行为,昭阳区环保局已立案查处,罚款2万元。2、昆明阔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昭通分公司,于2008年7月29日由昭通市环境保护局以(昭环准评〔2008〕62号)准予行政批复,未经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时,该公司组织验收监测调查。

(十五)第15件信访件:反映“有人将市区运出的建筑垃圾倾倒在太平办事处白竹林村堆放,影响环境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太平办事处、昭阳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太平分局、太平派出所共同对黄竹林等地乱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进行了专项整治,扣留装载机2辆,大型渣土运输车7辆,并专门召开会议,对此类建筑垃圾污染环境、大型装载机破坏道路、破坏土地资源等现象将长期进行整治。

(十六)第16件信访件:反映“乐居镇仁和村周家口子村活性炭生产厂可能污染环境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1、该活性炭生产厂全称为昭通桓屹科技有限公司,昭通市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12月1日以(昭环准评〔2015〕89号)文件准予行政许可。2、该项目正在建设,已完成总工程的60%。3、已要求该公司加强环境管理,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未取得合法生产手续前,严禁擅自投入生产。

(十七)第17件信访件:反映“盛世水岸小区内燃煤锅炉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小区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河道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1、太平盛世水岸小区位于昭阳区北部新区朱提大道东南侧,瓦窑河从该项目中部流过,该项目建有锅炉供供暖系统,目前采用燃料为木柴,已要求其立即停止运行,严格按照环评要求改用清洁能源作为燃料,禁止使用木柴作为燃料。2、由于城市污水管网未铺设至该小区,该小区污水通过小区内化粪池沉淀处理后排入河道,目前市政府河道治理工程已启动,相关污水管网铺设工程正在进行中,待管网铺设完成,该小区污水将接通城市污水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

(十八)第18件信访件:反映“凤霞路农贸市场内中玺金界房产项目夜间施工噪声污染和机场附近非法砖窑污染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1、已向中玺金界房产项目施工方提出要求,打桩及地基开挖阶段严禁夜间施工,如确需夜间连续施工作业,不可间断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申请夜间施工许可后,方能在许可范围内开展夜间施工作业。2、非法砖窑问题,昭阳区政府已成立专项整治工作组,目前,全区非法粘土砖厂已全部停止生产运行,相关取缔关停工作正在开展中。

(十九)第19件信访件:反映“布嘎乡迎水村枭龙实业产生的扬尘对大气造成污染,污水排入永丰水库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1、该公司全称为昭通市昭阳区枭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开工初期未办理环评手续,属补办环评。2、经调查,该公司现在处于建设阶段,主体工程已基本完工,相关污染治理设施正在建设。3、该项目环评中设计的污水经厂内污水处理池沉淀后回用于生产环节,严禁污水外排。4、已要求其加强环境管理,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未取得合法生产手续前,禁止生产运行。

(二十)第20件信访件:反映“大河中学门口环境卫生差的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经查,没有一所中学的名称是“大河中学”。

(二十一)第21件信访件:反映“镇雄县杉树乡瓦桥村砂石厂,距离小学数百米,距农民住房几十米,附近居民担忧其影响身体健康”的调查处理情况。2016年2月17日,镇雄县环保局到杉树乡瓦桥砂石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砂石厂已停产。该砂石厂距离杉树乡场坝小学约1200米左右,厂区附近有村民5户(其中4户为新建)。执法人员向杉树乡党委政府及周边群众了解得知,杉树乡因受彝良“9.7”地震影响,杉树乡6个村106个组1841户7395人受灾,民房、公路、水利、电力、学校等基础设施损毁严重,杉树乡灾区方圆20公里范围内没有成规模的合法砂石厂,灾区乡村公路运输保障能力弱,建筑材料使用困难,特向镇雄县人民政府申请设立临时瓦桥砂石料场,经镇雄县人民政府同意,于2015年3月10日获得镇雄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同意设立杉树场坝临时采石场的通知,文号为:镇国土资矿[2015]5号文件,开采时间从2015年3月10日至2015年9月10日,时限为6个月。灾后重建工程完成后,杉树乡人民政府已于2015年9月10日责令该场停工停产。

(二十二)第22件信访件:反映“镇雄塘房火电厂污染严重”的调查处理情况。经查,一是机组起机时,在线监测数据存在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小时值超标排放情况;二是华电电厂2#机组未严格按照《云南省环保厅关于火电机组脱硫旁路烟道挡板实施封堵的通知》(云环通〔2014〕53号)文件要求,按时完成机组脱硫旁路烟道封堵工作。为此,镇雄县环保局已责令该厂立即进行整改,分别于2015年6月30日完成了1#机组脱硫旁路封堵,2015年12月28日完成了2#机组脱硫旁路封堵,从而杜绝污染物漏排现象,有效解决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小时排放值超标问题,切实保障了区域环境安全。

(二十三)第23件信访件:反映“镇雄县罗坎镇李子街刘帮华采石场噪音、粉尘污染”的调查处理情况。2015年10月15日,镇雄县环保局对镇雄县罗坎镇李子街刘帮华采石场进行现场检查,责令该采石场立即停止生产,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目前,该采石场已安装洒水喷淋等防尘设施。

(二十四)第24件信访件:反映“镇雄县毡帽营煤矿矿井水、煤矸石等污染”的调查处理情况。2016年1月6日,镇雄县环保局对该煤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煤矿因临近春节已放假,采矿区和办公区均无一人,经电话联系该煤矿负责人,要求该煤矿负责人对煤矿存在问题进行及时整改,消除煤矿废水、煤矸石等对环境的污染。

(二十五)第25件信访件:反映“镇雄县赤水源烧炭林2号采石场噪音、粉尘污染”的调查处理情况。镇雄县环保局分别于2015年10月26日、2015年11月6日、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月4日前往现场走访调查,多次向该农业社社长及周边的群众走访调查得知,该采石场于2015年7月15日停产至今,采石场已经断电。2016年1月6日,镇雄县环保局又与赤水源镇政府取得联系,就镇雄县赤水源烧炭林2号采石场粉尘、噪声污染问题进行再次协商解决,并到赤水源镇召开现场协调会,镇雄县环保局派遣了相关人员参会,会上采石场负责人及信访者均未到场,见此情况,镇雄县环保局只有再次亲临该采石场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该采石场任然处于停产状态之中。

(二十六)第26件信访件:反映“鲁甸县桃源乡鸭子塘硫酸厂对水和农作物污染严重。落水洞水库水质恶化极快,村民只能从外地够水饮用”的调查处理情况。经查,鲁甸县板栗园水库(落水洞水库)位于文屏镇小冲社区与桃源回族乡鸭子塘社区之间,距县城6.9公里,水库利用天然湖泊改造,蓄水量24.5万立方米,是一座以灌溉为主的水利工程。一是该水库由三个落水洞组成,由于该落水洞经过长年的淤泥阻塞,目前已经不能正常落水,从年前至今没有较大的降雨,水位下降,形成了三个不同大小的库塘,在每个库塘之中均生长着海藻,生存着大量的野生鱼,垂钓人员络绎不绝。二是该水库周边群众居住密集,有部分养殖户,鸭群放养现象突出,群众生产生活污水没有经过任何处理就直接排入,加之年前至今未出现较大降雨,水源减少,库塘自净能力差,在随风逐浪下,库塘内存在着一层漂浮物。三是通过取水化验监测,目前水质未出现变化,完全符合工业用水和农用灌溉使用。四是该反映属饮用水,经实地走访调查,该水库水不属于饮用水,也不是饮用水源保护的范畴。该水库只是属于工业用水和农用灌溉用水,与实际不相符。

(二十七)第27件信访件:反映“龙头山镇龙泉村郑家坪子村民小组受砂石灰尘、噪音近距离污染,村民健康受到影响”的调查处理情况。2015年11月7日鲁甸县环保局组织相关人员,深入实地调查处理。该地方有老红岩采石场一个,属于“8·03”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第二批临时采砂石料厂,开采期限2年。该石场周围都是荒山,石场在破碎、装卸、下料、运输等环节均有较大粉尘产生,对周边环境存在一定的影响。针对该情况鲁甸县环保局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并在破碎工段、振动筛、下料口处安装降尘设施或采取湿法作业、帆布遮盖等措施降低粉尘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增加场区洒水频次,按环评批复要求规范弃土弃渣的堆放。

(二十八)第28件信访件:反映“兴星屠宰场在未办理任何环保手续的前提下生产、屠宰生猪多年。鲁甸县环保局副局长李章凡勾结景泰公司,指定企业到该屠宰场做环评,而这家公司除了有一个老总外没有工程师,导致鲁甸很多企业环评报告做了几年还未拿到,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生产建设”的调查处理情况。2014年,由于城市的发展规划建设,需对鲁甸县城老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新建农贸市场,涉及附近屠宰场的搬迁,经过各级党委、政府的协调,最终搬迁到县城外,同时在鲁甸县环保局办理了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因此,反映兴星屠宰场在未办理任何环保手续的前提下生产、屠宰生猪多年的情况不实。李章凡同志,2012年11月29日,从县委政策研究室调到鲁甸县环保局,担任副局长,分管环评股、自然生态股。在对分管工作中,由于经常与编制单位联系,在部分业主不清楚,要求介绍的情况下,提供了昭通景泰公司的电话号码给业主,由业主自行联系。因此,并未存在李章凡与景泰公司勾结一事,李章凡也不知道景泰公司的人员结构和具体业务工作。

(二十九)第29件信访件:反映“地震后,龙头山镇骡马丫口社区采石场突然增多,这些采石场未经过科学论证,技术水平不高,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较大”的调查处理情况。根据恢复重建指挥部的要求,在时间节点前,全面完成恢复重建任务。由于时间紧、任务重,鲁甸县委、县政府在征求上级部门的同意后,临时增设新的采石场,以加大对恢复重建的原材料供应。全县新增临时采石场72家(第一批28家、第二批44家),其中、重灾区龙头山镇新增采石场18家,临时采石场有效期限为2年,在期限达到后,不具备开采条件的均一律取缔。截至目前,已关停1家,在恢复重建任务完成后将逐步关停取缔。

(三十)第30件信访件:反映“水富县向家坝水电站泄洪引起门窗震动”的调查处理情况。自2012年10月12日向家坝水电站下闸蓄水后,县城区建筑物因电站泄洪引起门窗振动,振动主要发生在金沙江汛期,至今振动仍未消除。水富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震动问题,成立了门窗震动处置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在县防震减灾局,负责日常工作。一是加强与向家坝工程建设部的协调联系,敦促建设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从源头杜绝或减少震动影响。自震动发生后,向家坝建设部已组织工程设计单位和国内10余家权威科研院所开展了震动监测、地址勘察和试验研究,采取了调度措施和工程措施减振。向家坝建设部还启动实施了县残联质监办公室减隔振(震)技术试验。二是县防震减灾局开展了24小时震动监测,及时收集和分析处理有关资料和数据,密切关注汛期震动情况。三是启动门窗改造试点工作。向家坝建设部对育才路1-10幢、向家坝公安分局办公楼和云天化生活区46、68、71、72、74、75、76、78、84幢楼进行了门窗改造,共改造227户,改造和加固各类型门窗2969扇、卷帘门5樘。

(三十一)第31件信访件:反映“云南水富云天化有限公司厂界300米范围内批地建房和向金沙江排放化工废料”的调查处理情况。1、云南水富云天化有限公司厂界300米范围内批地建房的调查处理情况。由于历史原因致使水富县城区部分单位、小区、民居与云天化有限公司生产装置安全防护距离不足,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2009年3月23日,云天化有限公司发生“3.23”事故,造成7人受轻微伤,经济损失约350万元。水富县委、县政府一直以来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等安全工作。一是2015年9月7日,由水富县委薛桂强书记主持召开了县委九届四十次常委会议,研究全县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会议传达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的重要指示和李克强总理的重要批示精神,传达了全省安全生产紧急视频会议精神。会议决定,从2015年9月7日起,停止水富云天化有限公司“厂界”外300米安全间距内所有在建项目和拟建项目的行政审批,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与水富云天化有限公司的应急救援联动机制。二是针对水富云天化有限公司生产装置对周边构成的安全隐患,厂县双方多次进行座谈共同商议处置措施,在已经制定《水富县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的基础上,根据云南巨星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对云天化的安全评价结论,系统修订完善了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救援措施。同时,厂县双方结合实际,对周边单位、居民加强了危害告知和应急知识宣传,普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三是水富云天化有限公司进一步加强对生产装置的安全管理,实施技术改造,对合成氨生产装置液氨受槽和低压氨分离器、季戊四醇车间乙醛装置乙醛储罐、液氨罐区、甲醇罐区、乙醇罐区、硝酸铵站台、26万吨甲醇装置中间罐区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全程监控,并采取了减少危险化学品储量的方式降低风险,投入了大量资金完善应急装备,完成了危险工艺装置事故紧急停车系统及泄漏检测报警系统建设,加强了内部教育培训管理,强化全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安全等级显著提高;四是水富县积极加强对水富云天化有限公司周边现有建筑物的监测和居民、建筑物基本情况的调查统计。2、云南水富云天化有限公司向金沙江排放化工废料的调查处理情况。云南水富云天化有限公司废水排口建设于1974年,一直使用至今,每季度由昭通市环境监测站对公司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性监测,对自动监控设施有效性进行比对。该公司主要排放口从2006年后均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数据实时上传环境保护部及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司拥有自行监测人员,对排口情况定期监测,上传网络公示。2015年,云南水富云天化有限公司全年累计排放SO2399.46吨,NOx304.78吨,COD84.986吨,氨氮16.919吨,均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浓度与总量要求。

(三十二)第32件信访件:反映“大关县吉利镇垃圾被政府用车倒入长江上游关河里(吉利镇街道出去一公里),老百姓反映后无人问津”的调查处理情况。大关县环保局已要求吉利镇将生活垃圾转运至远离河道的地方卫生填埋。

(三十三)第33件信访件:反映“寿山镇小河村天达电石厂粉尘污染严重,方圆十公里内居民无法正常呼吸”的调查处理情况。大关县环保局曾多次接到类似投诉,2014年大关县环保局曾约谈大关天达化工有限公司领导班子,要求对其厂区电石出炉时排放的大量烟尘(粉尘),认真查找原因,分析问题所在,撰写整改方案,并付诸实施。2015年6月,该公司根据存在的问题,首先对1号电石炉出炉除尘器进行了重新设计和改造(将原来的除尘器处理风量45000立方米/小时增大至80000立方米/小时,过滤面积929平方米增大至1760平方米)。根据运行效果,2016年1月该公司已启动2号、3号电石炉出炉除尘器的技改工作。下一步,大关县环保局将加强技改工作的跟踪检查,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减小对周边居民日常生活生产的影响。

(三十四)第34件信访件:反映“2015年10月9日,大关县顺捷物流有限公司一车电石在213国道小关西坠入关河,无人进行处理,车牌号为C27931”的调查处理情况。10月10日晚,昭通市环境监察支队电话通知大关县环保局后,大关县环保局执法人员立即开展了事故调查,调查经过如下:有一辆红色的货车翻入吉利镇小关溪大关河中,货车货箱内未装有货物,货车外部未有明显损坏,货车周边河水及小关溪到沙沙坡电站段河水均未发现异常现象。现场公路到河道处有一段滑行痕迹。根据现场调查,货车属于张友国本人,不属于大关顺捷物流有限公司。当日张友国的货车并没有运输电石,是空车从大关县寿山镇小河村到四川筠连运输水泥。大关县环保局监测站和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分别在事故地点上游200m、下游500m、下游2000m关河中采取三组水样送昭通市监测站做比对监测,根据昭通市监测站2015年10月14日关河应急监测水样分析结果,监测水样PH值、石油类无异常。

(三十五)第35件信访件:反映“扎西河每过一段时间,河水颜色显煤黑色,怀疑受到污染”的调查处理情况。威信县环保局经过排查分析,威信县县城扎西和扎西河上游无工业企业,无工业废水排放。扎西河从威信县县城扎西中间流过,出现河水颜色显煤黑色的原因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虽然市政截污管网已涵盖整个县城区域,但由于河道沿岸居民住宅建设年代较早,房屋排水口标高低于市政管网标高,造成仍然有部分污水不能进入市政截污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二是2015年扎西河河道有部分河提在建设中。三是2015年住建部门全年都在进行县城区域的市政截污管网改造和建设。为了彻底解决扎西河河水的污染问题,威信县住建局已对县城区域扎西河沿岸的居民住宅进行普查,并已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分阶段解决沿岸居民生活污水直排入河的问题。在以后的街道建设和市政截污管网施工中,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管理,尽量采取有效的措施消除施工过程中对扎西河河水造成的污染。

(三十六)第36件信访件:反映“威信县部分河道污水弥漫,污水处理厂从未运行”的调查处理情况。经查,威信辖区有麟凤河、斑竹河、庙沟河、双河、罗布河、旧城河和扎西河。威信属于典型的农业县,工业企业极少,除威信云投粤电扎西能源有限公司第一发电厂外,只有煤矿开采企业,煤矿开采企业从2014年4月开始,省政府要求全面停产整合,至今仍然处于全面停产状态。经排查,位于麟凤河边的威信云投粤电扎西能源有限公司第一发电厂在设计上就没有废水排污口,属于废水零排放,不对麟凤河造成污染。斑竹河、庙沟河、双河、罗布河、旧城河没有废水排放生产企业存在。扎西河的支流穿山洞小河在2015年10月初有群众举报有洗砂厂把洗砂废水排入穿山洞小河,穿山洞小河下游属于县城开发新区,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立即到现场进行了调查处理。因此,举报人反映“威信县部分河道污水弥漫”的情况不属实。对于举报人反映“污水处理厂从未运行”的情况也不属实。威信县污水处理厂自2010年10月投入运行以来,严格按照国控企业每月现场监察一次的要求开展现场检查,通过检查,查找存在的问题,不断的督促整改完善。2013年在线监测设备通过省环保厅验收,2014年5月省环保厅委托市环保局完成竣工环保设施验收,现在污水处理厂常年能够保证正常运行,处理的污水能够实现达标排放。

(三十七)第37件信访件:反映“威信县旧城红砖厂污染周边环境对居民造成影响”的调查处理情况。威信县环保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12月18日前往现场开展调查,经查,在防护生态林边上存在10余棵树木树叶枯死,因此,举报人反映“砖厂后面的长江防护生态林已经大片死亡”的情况有点夸大其词。举报人反映“老百姓的庄稼、蔬菜、畜禽和生活受到严重污染侵害”的情况不属实,经现场调查以及过去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均未发现庄稼、蔬菜、畜禽和生活受到严重污染侵害的情况。举报人反映“道路长期遭到砖厂侵占大片良田遭到毁坏”的情况不属实,据调查该砖厂每年都在对运输道路进行维护,并且出资在砖厂旁边专门打了一条水泥路,方便附近居民行走和摩托车通过,砖厂没有侵占大片良田,没有毁坏良田,砖厂厂区的土地是和老百姓签订了租用协议,页岩矿山有开采许可证。威信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在对砖厂的调查中,发现砖厂未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已要求砖厂立即停产整改,对照该项目环评文件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建设完成环保设施,申请环保部门进行竣工环保设施验收,经环保设施验收合格后才能恢复生产。

(三十八)第38件信访件:反映“盐津近年来建设中的建筑垃圾随意倒入关河、横江及周边大、小溪沟”的调查处理情况。盐津县环保局在2015年已将建筑垃圾专项整治纳入全县五大秩序整治中,建立了长效机制,按照实施方案负责日常的巡查监管。如对盐津富华房地产违章倾倒建筑垃圾一案进行立案查处,并处罚款3万元。目前,盐津县已经形成了严打的高压态势,一经查实,从重处理。

(三十九)第39件信访件:反映“县粮食局住宿楼金麦KTV超时、超音(噪音、分贝)营业”的调查处理情况。盐津县环保局进行了噪声监测,下发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督促业主办理了环评手续,目前正在停业完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

(四十)第40件信访件:反映“永善县疾控中心前垃圾臭气熏天”的调查处理情况。永善县环保局局已衔接县城管部门及时整治处理,目前该问题已得到妥善解决。

(四十一)第41件信访件:反映“永善县团结乡双河本麻窝荡砂厂淘洗天然砂产生的污水未加处理就直接排入小河,对金沙江水体造成严重污染”的调查处理情况:经永善县环保局调查,一是信访人反映所指问题经现场调查核实不属实。二是关于永善县窝荡砂石厂建设项目后期管理问题,永善县环保局依法责成业主严格落实项目环评报告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确保项目建成投入生产后,把污染物排放和对周边生态环境影响降至许可范围内,如发现环境违法,永善县环保局将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反映“永善县溪洛渡水泥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水泥生产过程产生废气粉尘浓度很大,对空气质量造成了严重污染;同时,该厂所属采石场距附近居民点不足300米,产生的粉尘严重影响群众身体健康”的调查处理情况:永善县环保局对信访反映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处理。一是关于溪洛渡水泥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水泥生产线生产问题,由于该改扩项目至今未办理完善项目环评手续,我局已多次在检查中责令公司不得擅自将建成水泥生产线投入生产,鉴于该公司一直存在间接运行水泥生产线问题,县环保局已书面向县人民政府报告请求予以关停处理。二是关于永善县溪洛渡水泥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原材料场“团结乡龙嘴岩采石场”的问题,由于该公司未严格按照永善县环境保护局《关于永善县团结乡龙嘴采石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永环审〔2012〕17号)文件要求,建设完善项目配套环保“三同时”设施,未通过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即擅自将建成项目主体生产线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永善县环保局已作出如下处理:1、依法责令停产整治,直到通过项目竣工验收,解除停产整治为止方能进行生产。2、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了立案查处,并处罚款1万元。3、责成该公司在项目停产整治期间,切实采取有效防控扬尘措施。4、责成该公司积极主动与当地村组干部及村民代表进行协调沟通,主动化解已产生的污染矛盾纠纷。

反映“溪洛渡镇新春砂厂采挖天然砂产生废土随意乱倒,造成严重的水土流失和环境影响”的调查处理情况:一是责令该砂厂停止生产,按照环评要求做好沟渠等治理工作。二是严格按照项目环评报告及审批意见要求,完善相关砂厂项目“三同时”环保设施建设,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反映“溪洛渡镇云荞砂厂场址位于云荞水库水源林保护区内,与水库距离仅有200米,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污染水体,对该水库供水区域近10万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威胁”的调查处理情况:永善县环保局已多次在检查中责令该砂厂停止生产,并已提请县人民政府对该砂厂进行关闭,目前该砂场已停止生产。

反映“黄华镇砂厂位于黄华集镇背后,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未加处理,直接排放造成大气污染,对集镇居民生产生活构成影响”的调查处理情况:该砂厂属永善县国土资源局招拍挂出让矿权项目,在2015年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中,该砂厂处于停产状态,在检查中要求业主在未完善环保手续和环保设施验收前不得恢复生产。目前业主已联系中介机构,正在进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反映“码口镇砂厂采挖天然,产生的废土随意倾倒,造成严重的水土流失和环境影响”的调查处理情况:该砂厂属私挖滥采天然砂,目前,已由永善县国土资源局责令停产处理。

反映“桧溪煤矿乱倒废碴,使所在地熊家湾的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的调查处理情况:该煤矿近两年来,由于受国家产能政策调整影响,一直处于停产状态,反映情况不属实。

反映“永善县附近的几家砖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和废气对县城区域声环境和大气环境造成污染”的调查处理情况:经永善县环保局检查,县城周边区域砖厂已基本倒闭,唯一仅存一家永兴砖厂,但多数时间处于停产状态,永善县环保局在检查中发现该砖厂存在间断式生产,已责令其停产整治。

反映“永善境内的溪洛渡,向家坝库区经常有人用电网打鱼”的调查处理情况:永善县环保局已衔接永善县县农业局加强对溪洛渡、向家坝电站库区巡查监管力度,发现类似情况及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四十二)第42件信访件:反映“彝良县城垃圾堆位于县城角奎镇寨子村,几十年累计裸露堆放没有科学处理,任由垃圾中的塑料废纸弃木等长年燃烧,致使产生灰尘烟雾毒气等”的调查处理情况。经彝良县环保局调查发现,角奎镇寨子村垃圾堆放场位于县城西北方向,距县城约3公里的角奎镇寨子村干沟组,占地面积约10亩,是1995年为满足县城居民生活垃圾的消纳处理,设立的县城生活垃圾收集场,十多年来大约堆放有垃圾20万方量。由于生活垃圾主要成分是:纸屑、塑料、腐殖质、灰分等,随着堆积量不断增大和长时间积压,垃圾堆会产生大量的可燃性气体,加上内部温度不断升高,造成垃圾堆自燃产生灰尘、烟雾、异味堆周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引起群众举报。针对角奎镇寨子村垃圾堆放场存在的问题,彝良县相关职能部门积极作为,严格按照签订责任书的要求、时限,积极采取措施处理该举报问题。一是由彝良县住建局主导联合县城管大队、环保局、角奎镇等相关部门研究角奎镇寨子村垃圾堆放场存在的问题治理方案。二是由彝良县城管大队安排专人负责垃圾收集场的管理,全天候监视情况。由环卫站从垃圾场背面水源处引来山水,长期侵泡垃圾堆的基础上,每周拉水6车次48方左右对垃圾堆进行渗漏湿处理,起到降温防烟、防火、防尘、灭火的作用。购买防毒防臭、灭蝇灭蛆等药水每天进行两次喷洒,消除异味,缓解对周围群众的影响。三是待2016年龙安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场修建完投入使用后,将现存垃圾转运统一处理。

(四十三)第43件信访件:反映“湘远屠宰场噪声扰民,产生恶臭气味影响周边群众”的调查处理情况。经彝良县环保局调查后发现,该屠宰场未按环评及批复要求采取相关环境保护措施,夜间作业时未采取防范措施等行为,彝良县环保局及时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该屠宰场整改环保设施,并申请验收,若逾期整改不到位,彝良县环保局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环境信访存在的问题

(一)城市规划布局不尽合理引发环境信访案件。我市城区内的居民区中混杂着商业、饮食、服务、文化娱乐、加工生产等多种行业,还有是“工业区中有居住点,居住点紧靠工业区”现象时有发生,从而引发的环境问题层出不穷,有的甚至上升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法制不健全导致部分环境问题未能及时解决。一些环境信访即使查实企业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并且环保部门也作出了行政处罚,但企业未自觉履行,环保部门只能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发6个月后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按照这样的程序,最快也需要7个月,一般则需要9个月以上,导致一些环境问题未能及时、有效地解决。部分企业则利用这一法律漏洞,对环境造成较大损害,而群众又无法理解,导致重复环境信访时有发生。一些业主环保法律法规意识淡薄,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忽视了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侵犯了他人的环境权益,特别是一些小餐饮行业的油烟污染问题和部分歌舞厅娱乐噪声以及城市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投诉问题均呈现出上升趋势,这些企业又点多面广,环境监管存在一定的困难。

(三)环境立法工作滞后,环境执法缺乏规范标准。随着群众环境意识的增强,信访投诉者的相关环境诉求日益增多,对解决问题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相关法律法规和信访调处手段却存在一定的缺失和不足。一是立法缺失。随着环境问题逐年增多,许多以前没有显现的污染因素逐渐突出,处理该类信访却缺乏相关法律的引用。如白色污染,光、热污染以及低频噪音和震动等,目前没有控制上述污染的专项法规和办法。二是相关标准和技术手段仍然不适应工作要求。如对淀粉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臭气,目前还无相关的技术标准规定可参考,我市监测部门暂无测定条件,既给处理此类信访增加了一定的难度,也容易导致信访人产生不满情绪,影响调处质量。

(四)环保前置落实不到位。有关法律明确规定: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应当实行环境影响报告制度。对未执行环境影响报告制度的,发改、规划、土地、银行、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设计部门不得先行设计。但有不少相关部门不严格按法定程序审批,各自为政。有的部门不但不与环保部门配合协作共同把关,反而给一些对环境有较大影响、存在严重扰民问题的建设项目大开绿灯,致使这些项目从立项到开工生产,都没有环保部门的任何审批手续,一路顺风,毫无阻力地拿到了合法的生产或经营营业执照,造成环保部门在建设项目管理中行政执法的被动局面。同时也使一些不符合环保条件的项目,一旦产生环境投诉,业主已投入较大资金,再处理困难重重,且造成对环境的损害已成现实。

(五)涉及多部门职能交叉的环境信访处理难。不少环境信访往往涉及到多部门职能交叉问题,有些信访环保和其他部门都应处理,群众往往因环境问题首先找环保部门投诉,但环保部门缺乏有效手段而难以解决。如无证无照个体工商户产生的环境影响问题,按规定处理主体首先是工商部门,但又规定了前置许可的部门也应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这一规定造成环保部门在处理此类信访时显得较为尴尬,不处理而移送工商部门又面临行政不作为,由于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容易引发重复环境信访。

(六)经济补偿引发的重复信访时有出现。一般情况下,企业或多或少会给周边环境带来一定的影响,有些企业为息事宁人,就私下以经济补偿的方式去平息矛盾。这样虽能平息一时的环境信访,一旦公众环境意识增强或双方对补偿内容存有歧义都可能导致重复投诉发生。此外,多渠道投诉方式也容易导致重复信访。

(七)环境信访工作能力建设明显滞后。环境信访案件具有突发性、应急性,同时又涉及环境监察、监测等方方面面,而办理工作又具有时效性。由于没有专门的信访能力建设,只能从环境监察、监测能力建设中调拨,从而导致信访工作投入不足,在具体工作中往往捉襟见肘,顾此失彼,影响了信访案件办理效果。

四、下步工作打算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做好环境信访工作的责任感。让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上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品,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这是我们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因此,我们要将解决好环境信访问题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抓手,从加强环境执政能力建设,推动科学发展、绿色发展,建设生态文明,维护社会和谐,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深化对环境信访工作的认识,牢牢把握为民宗旨,发扬务实作风,坚持依法办案,认真负责地解决好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切实把环境信访工作建成群众满意工程。

(二)创新机制,努力提高环境信访工作水平。要把环境信访工作的重心从事后处理转移到事前排查化解上来,做到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理得好。坚持经常排查和集中排查相结合,切实把工作着力点放在抓重点部位、抓关键环节、抓突出问题上。落实包案制度,实行把开门接访、主动约访、带案下访、上门回访等方式有机结合起来,做到勤过问、勤参与、勤研究。切实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努力实现由应急之策向长效机制转变,由末端治理向源头预防转变,由被动应付向主动化解转变。

(三)严格制度,进一步规范环境信访工作程序。环境信访受理后,必须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范办理程序。一是阅信接访,收到群众来访、来电后,要认真阅读、接听,准确把握来信来电内容,确定反映问题的性质,认真做好记录。二是分类登记,根据信访事项性质进行分类,进行详细登记。三是及时办理,根据每一件信访案件情况,分别及时进行转办、交办,呈报领导批示,明确办理期限。四是严格查处,依法办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大对环境信访问题的调查处理力度。五是回复办理结果,办理期限要及时督报,办理结果要及时回复,要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回复,同时,办结的案件要及时归档。

(四)强化责任,确保环境信访工作取得成效。按照“属地管理、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主要领导是环境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环境信访工作负总责。要实行责任倒查追究,对因工作不力的要按照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追究责任。要坚持依法办事,坚决避免因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引发其他信访问题,激化社会矛盾,同时对未认真处理环境信访问题而导致群众越级上访及群体性事件和重大恶性事件的,要发生一起,追究一起,决不姑息迁就。

(五)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从空间上减少环境信访。始终坚持对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全面而准确的科学规划和布局,对哪个区域应该做什么,不适宜做什么,要严格界定,避免民商混杂,民企混杂。

(六)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从源头上减少环境信访。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充分了解该项目各种污染物的排放情况,预测对周围环境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该否决的坚决否决。各环保审批部门在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时要严格把关。今后,凡因环评不当,审批不严而产生环境污染纠纷和环境信访的,严肃追究环评单位和审批人员的相关责任。

(七)加强部门协作,切实把环境信访工作建成民心工程。环境信访牵涉各行各业,仅靠环保部门单打独斗处理起来难度很大,还需工商、公安、文化、住建、工信等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共同维护居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如一些新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工商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将环境保护作为重要条件审慎核发,从源头上控制污染危害产生,从而控制和减少环境污染扰民现象发生;新建文化娱乐场所环境噪声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文化部门不得核准经营许可;对商业经营活动中高音喇叭招揽顾客产生噪音扰民行为的,协调公安部门配合处理等等。大力开展部门联合执法行动,对危害群众健康的排污企业要坚决依法查处,做到该停的停、该关的关、该取缔的绝不手软,切实以源头遏制污染,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八)加大对企业的日常监管,努力遏制环境污染的发生。一是认真落实重点流域、重点企业监督检查。二是全面落实新改扩建项目的“三同时”检查。三是继续深入开展环境安全隐患大排查整治等专项行动。四是妥善处理环境信访,努力化解环境污染纠纷。五是认真排查、检查重金属污染行业。六是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监管,确保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七是按频次开展国控企业、污染减排环境监察。八是继续开展中、高考期间噪声污染控制和现场监督管理。

(九)建立公众参与机制,推动环保事业健康发展。建立公众参与机制,符合全民保护环境的要求,公众也是一支保护环境的重要力量,让公众积极参与,遏制环境违法行为的产生和推动环保事业的健康发展。

(十)加大环保宣传、教育力度,形成环境保护良好局面。提高环境行政执法水平,加强和完善环境行政执法,离不开环境宣传教育。进一步加强环境宣传教育,让人民群众、尤其是那些企业经营者懂得保护环境、维护他人的环境权益是每个公民应有的环境道德水平。逐步形成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机制,广泛普及和宣传环境科学知识和法律法规,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形成“保护环境光荣,破坏环境可耻”的强大社会舆论。进一步完善环境宣传教育网络,制定并实施切实可行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经常不断地对群众和企业经营者进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在社会逐步形成人人了解环保、参与环保、支持环保的局面。

 

 

昭通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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